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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下的共享单车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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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下的共享单车乱象

摘要:共享单车使用价格低、支付方式新颖、用户反馈良好,一经推出就赢得广大消费者,卷起自行车骑行的热潮。当前,各种颜色的共享单车摆放在各大城市路边,共享单车已是四处可见,由此带来单车乱停乱放、单车遭“肆意破坏”,共享单车成“马路杀手”、“共享”单车变“私享”单车等乱象。文章从共享单车的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为出发点,从法经学的视角可解释共享单车乱象的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法经济学分析;准公共产品;公地悲剧;搭便车

一、问题的提出

共享单车是一种自行车分期租赁模式,企业在人口密集、人流量大区域提供自行车共享服务。2016年年底以后,既方便又实惠,拥有良好的用户体验的共享单车征服了众多消费者,在国内掀起了以骑自行车为乐趣的潮流。城市大街小巷,一夜之间,排放着各种颜色的共享自行车,共享单车呈现“泛滥”的势头。由于自行车企业的经营和维护不足,自行车管理混乱,引发许多社会问题:一是自行车的用户“骑得开心,停得随意”的问题突出。共享单车或扎堆或零星在道路被放置。其次,破坏自行车现象严重,产生众多不文明现象。由于使用扫码骑车方式,所以车上刻着二维代码,但现在的自行车二维码的破坏现象非常严重。部分有车牌的共享自行车的车牌被拆掉,车牌变成了“白板”。零部件被拆解的数不胜数。为了自己的利益和占有欲甚至纯粹是为了破坏,不仅其他市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对共享经济发展造成阻碍。三是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交通混乱。部分共享单车使用者,无视红灯,随心所欲地过马路,逆行。在很多情况下,父母把孩子放在横杆或车前的篮子上。共享单车属于自行车,骑行者在用车的期间在机动车道横行、无视红灯,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影响道路安全,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第四,“共享”单车成为“专车”。自行车的锁被破坏了,被个人安装的锁锁着。很多人没有意识到破坏共享单车是违法行为。

二、共享自行车的定义和性质

(一)准公共物品的概念

公共产品意味着每个消费该产品的人不会导致其他人减少该产品的消费;相应的,私人产品是消费者不能再消费的产品。事实上,现实世界中有很多准公共产品。所谓准公共物品,是指具有产品特征同时具有公共物品和私人产品的属性。与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公共产品不同,准公共产品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非竞争性和非专有性的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纯公共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范围很广。它的一些属性已经改变了纯粹的公共产品。一类准公共物品的使用和消费仅限于一定的地理区域,利益有限,如地方公共物品(不一定是排他性的);准公共物品是公共的或共享的,由一个人使用不能排除他人的使用。但是,消费者可能会为了个人利益而竞争。由于公共性质,使用物品时可能出现“过度占有”和“过度使用”的问题。另一类准公共物品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因为“高峰”消费的存在,往往要停过付费,才能消费。

(二)共享自行车的性质

通过公共产品概念的引入,我们将明确共享自行车的性质。首先,共享自行车的所有权是明确的,即共享自行车公司拥有自己的自行车的所有权。另外,共享单车的设计是不能载人,这意味着当一个人租一辆自行车时,其他人不能同时使用这辆自行车。因此,共享自行车是非常独特的———不像纯粹的公共产品。其次,共享自行车最重要的特点就是通过互联网和手机支付平台使用,方便实惠。同时,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我们要求每个人都有权享受便利的自行车出行,一定数量的自行车的消费者不会相互冲突。因此,共享自行车不像专有产品,不具有完全的竞争性。综上所述,共享自行车既不是纯粹的公共产品,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人产品。这是两者之间的准公共产品。然而,与传统的准公共产品相比,共享自行车是独一无二的。其特点如下:产权清晰。这是与其他准公共产品不同的共享自行车最明显的特征。准公共产品就是中间产品一种:产权可以部分清晰;准公共产品由于排他性是产权的本质特征,使得效益或损害的结果可以内在化,外化可以内在化,所以其本质属性是“部分产权”而不是“完全产权”。有了适当的产权制度,几乎可以使用产品可以有效地排他性。社会福利性。公益的目标是把纯公共产品变成准公共产品的决定性因素。与其他公共交通领域的出租车、出租自行车,甚至是网约车相比。共享自行车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公益性。共享自行车的公益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共用自行车弥补了公共交通的不便,解决了人们出行的“最后一公里”。另一方面,共享单车使用价格相对较低,以满足公众的出行需求,公益是显而易见的。完全市场驱动性。由于所有共享自行车都是由共享自行车公司投放市场的,自行车企业之间存在竞争,缺乏政府干预,导致对自行车共享供给需求缺乏整体调控。这种情况的后果之一是消费者的对自行车质量和数量需求不平等。一方面,消费不平等导致消费者消费需求低于公共产品供给,这意味着准公共产品的目标难以实现;另一方面也是过度消费,也就是说一些消费者过度占有公共产品,造成消费者过度拥挤,争夺甚至暴力占用的问题,导致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三、共享单车乱象法律经济学解读

(一)共享经济性质而引起的问题

1.“公地悲剧”现象的重演可以随时随地停放的特点导致了共享单车位置的不平等,如地铁入口处的自行车共享和公交车站停车较多,而其他地方的共享单车寥寥无几。随着用户的使用需求和频度增加,用户在需要使用共享单车而去寻找共享单车更加相对困难,花费的时间变长,忍受更加拥挤的人行通道,以上种种增加了用户的额外成本。因此,为了方便和便利,人们减少自身在需要使用而寻找单车的时间成本,避免他人骑自行车,就并作出将单车自己控制之下的选择,认为的赋予单车排他性。其中表现为选择破坏单车上的二维码和编号,拆卸座椅、加上私人锁等,他们动机是让车辆处于自己的支配下,限制他人的使用。2.“搭便车”行为普遍存在在共享自行车的使用过程中,搭便车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虽然共享自行车的特点是属性产权明晰,作为准公共物品,它的性质决定了它们缺乏强大的排他性。共享单车在设计制造的过程中就意图使用者只需扫描自行车上的二维码就可以支付一定的费用,方便省力,节约成本或自行技术限制,自动或手动打开密码锁就可以骑车了,这个办法可以让很多人利用,已经通过非法手段,损坏共享单车锁,实现了无障碍使用,甚至私有的现象。

(二)共享单车外部无监管引发的问题

1.政府职能监管缺失共享单车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纳入公法的调整范围,即需要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干预其行为,予以规范和调控,以免造成“市场失灵”。实际情况是政府对自行车乱象现象没有做出回应,应该履行的监督职责不存在。数以万计的共享自行车已投放在城市。事实上,在城市道路上,原本禁止停放的地区目前已经被很多共享单车占据位置。从合法行政的角度看,政府需要两个方面作出选择:一是严格执法,清除停放在禁区内的共享单车,给予自行车使用者或共享单车公司行政处罚;二是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重新规划更多空间容纳的共享单车。然而,许多地方政府无法及时面对新事物,无法自行解决共享单车乱象问题。由于共享单车的所有权属于共享单车公司,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每位用户必须以实名注册,并同意与共享单车经营者之间的服务协议。分析其中法律关系,使用者和经营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这是由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用户不遵守服务协议和违法使用共享单车是普遍的,共享单车经营公司可以基于服务协议和法律要求使用者承担违约责任。然而,违约、违规频繁,面对普遍存在的违约方,共享单车经营公司人员不足,追究违约方责任显得无能为力。这反过来又促成了人们随意破坏自行车。2.违法成本太低逐利是人类的本能。从经济的角度来看,一切都是以利益为动力的,而做任何事情都会有成本,一个是自然成本,比如花时间和精力,另一个是法律成本,也就是依法惩治违法行为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法律成本有三个方面,分别是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和守法成本。违法成本是指由法律制裁和社会保障费用组成的不遵守法律的成本。面对法律,大多数人的逻辑是:当守法获得的利益不高于违法的代价时,遵守法律是对的,人们倾向于选择遵守法律;当守法获得利益大于非法经济成本时,遵守法律是不符合效益最大化的,此时法律难以被尊重,行为人倾向于铤而走险。首先,从应受惩罚的程度来看,公共权力的介入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了严厉的处罚,客观上增加了违法成本;但同时又有大量的轻微犯罪行为,共享单车公司和公共权力不能有效地监督处罚。毫无疑问,放任自流的罪犯比惩罚严重违法者的后果还要严重。其次,从违法活动的被发现的可能性看,共享单车公司受限于技术和人力,不可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共享单车被破坏。但是,仅仅依靠公共秩序管理部门,时间和经济成本将显著增加。现实中,违法现象多是媒体曝光才引起重视。通过与许多违法现象相比,此类违法行为被揭发的概率还处于低水平,间接增加了不法分子的机会。第三,从社会制裁的效果看,主要是通过舆论的道德谴责实现。当前,这方面做得很理想,因为自行车的共享和共同性普遍被公众所接受。广大市民已经接受了像保护公共财产一样关心共享自行车的想法。也有很多热心的人主动对不文明的使用共享单车现象予以批判,主流传统媒体和新兴自传媒的宣传引导,激发了对共享单车使用的思考,另一方面出于某种心理,公众违法成本增加。

参考文献:

[1]余国磊.浅析“共享单车”运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知识经济,2017(09).

[2]郭建明.共享单车的经济学思考[J].改革与开放,2017(06).

[3]潘震,李德民.论我国准公共产品的多元化供给方式[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

[4]陈其林,韩晓婷.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定义、分类依据及其类别[J].经济学家,2010(07).

作者:周焓 余帅 单位:长江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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