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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视角下解读知识产权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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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视角下解读知识产权权利限制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认可,在知识产权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为知识产权人提供了专有、独占的知识产权,同时也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因而,这种针对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体现出了较强的法定性和有限性,一般对知识产权中的经济权利进行重点限制。知识资产既表现出了私人产品的属性,也具有公共性和排他使用性的特征,可以归纳到公共产品的范畴。由此可见,以经济学视角对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进行解读十分必要,可以揭示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经济合理性,在知识资产的有效配置和使用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关键词:经济学;知识产权权利;限制

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具有鲜明的双重性,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知识产品的再创造。另一方面为社会公众提供所需的知识产品,以此推动社会科技的有效发展和进步。因此,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为知识产权始终追求的目标。而为了实现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价值目标,不仅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更为重要的是限制知识产权的权利,对知识产权的内容和范围展开合理地约束。运用经济学的相关原理来探讨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可以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合理性存在提供一定的经济理论基础,确保权利资源配置能够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

一、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内容及特征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指的是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在保护权利人享有的专有知识产权的同时,也确保社会大众能够获得合理的知识产品,从而对社会大众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有效地调节和维护,最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科技、文化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因而,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进行限制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有助于实现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实际上,知识产权的限制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的,其内容主要包含三个方面:权能限制、时间限制以及地域限制。权能限制指的是知识产权的权能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内是受到具体限制的,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三方面内容,狭义上体现出了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基本内涵。知识产权的权能限制可以划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例如知识产品使用权利限制、公有素材限制、知识产品流通限制以及在先权利限制等。时间限制指的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一定的时期内是有效的,一旦超过这个时期,那么知识产权将不再受到保护。地域限制指的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明显的地域界限,只能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内得到相应的保护,其他国家则不必承担保护的责任。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知识产权权利限制重点限制的是知识产权中的经济权利,也会对精神权利进行适当地限制。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是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其中经济权利指的是知识产权人在使用或者转让知识产品的过程中所获得的经济报酬,而精神权利指的是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以及其他权利。精神权利具有鲜明的不可转让性,使得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主要集中在经济权利这一方面。其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受到知识产权法定性的深刻影响。知识产权作为商品经济与科学技术发展下的产物,是知识产权人专有的一项法律赋予的权利,法律对知识产权的内容、保护措施及范围进行了明确地规定。由于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会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造成影响,所以法律需要对知识产权限制的相关事宜进行规定,主要包括内容、范围、期限等多个方面,以此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其三,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具有明显的有限性。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并不是为了阻止知识产权的发展和实现,而是为了推动知识产权的合理实现,因此,知识产权权利限制是有一定条件的。

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一)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与法律价值的良好结合深刻彰显出了现代产权制度建立的意义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零交易成本在任何法律规则下都会获得不同程度的效益。第二,实在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每一个法律规则并不能都获得效益。第三,产权的界定和安排都会造成相应的交易成本,这些交易成本如果太高,则会对产权的实现产生消极的影响作用。实际上,效益与成本是科斯定理的两个重要内容,当收益大于成本的时候,就会获得效益,从而实现经济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在法经济学中,普遍是借助帕累托最优来对效益进行有效地衡量,确保效益能够为各方带来一定的益处。成本则指的是交易过程中所造成的非生产性成本,与市场机制紧密相关。科斯定理中的零交易成本在现实交易中是很少存在的,一般是以实在交易成本为主,涉及多个方面,例如风险预测、市场信息获取和处理、谈判与签约等。通过科斯定理可知,权利资源配置方式与效益之间是紧密联系的,在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过程中,需要对各方利益进行权衡,以此获得最大化的效益。

(二)帕累托标准

法经济学倡导在进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过程中,应该将效益最大化作为首要原则,借助不同形式的效益标准来衡量和判断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合理性。卡尔多标准和帕累托标准是微观经济学普遍使用的两种效益衡量标准。卡尔多标准十分认可效益所带来的改变,无论这种改变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都是可以采取的。但是法经济学对卡尔多标准持否定的态度,提倡采取帕累托标准来对效益自身展开全面、系统地衡量和判断。帕累托标准不主张以损害某一方的利益来为其他方带来一定的效益,效益的提高必须以维护各方利益为前提,这样的效益才是可取的。根据帕累托标准可知,知识产权制度需要维护各方利益,一方面要为知识产权人提供诸多便利条件,另一方面要推动国家知识产权业的进步与发展,同时也要满足使用者对知识产品的多元化需求,积极营造自由、稳定的市场秩序,这才是帕累托标准的宗旨与核心。由此可见,帕累托标准对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合理性进行了阐述,赋予了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一定的经济合理性。

三、经济学视角下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完善性思路

(一)时刻追求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是为了促进新技术的进一步研发,另一方面是为了获得有效的知识增长,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来说,不仅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保护,更为重要的是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界限与范围进行合理地限制,从而实现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而在追求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分别是现代化原则、本土化原则以及国际化原则,这样才能完善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首先,遵循现代化原则。现代化原则要求知识产权权利限制需要根据现代科学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做出一定的改变和调整,从而能够满足现代科学发展的要求,应对现代科学发展提出的各种挑战。因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应该充分展现出鲜明的现代性、先进性以及创新性,这是时代对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要求。其次,本土化原则。知识产权权利限制需要根据本国国情来开展,无论是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内容还是范围,都需要与本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科学发展状况相适应,时刻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宗旨。最后,国际化原则。如今,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进行有效地限制已经成为一种潮流趋势,国际社会合作成为各个国家推动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重要手段,在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也需要遵守相应的原则,同时处理好本土化原则与国际化原则之间的关系。

(二)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

随着高科技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逐渐扩大和延伸了对其经济领域的控制界限,使得知识产权的权利面临着无限延伸和扩大的风险,因此,需要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进行明确地规定和限制。例如在版权法中,表达是其保护的边界,而思想和功能并不能得到任何形式的保护。如果对思想进行保护,只会阻碍版权作品中先进思想的有效传播和使用,不利于优秀文化作品的创造。如今,21世纪已成为一个互联网时代,处于先进网络技术环境中的版权制度应该借助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来维护版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为社会大众提供所需的信息,最终营造出利益平衡的良好局面。而在专利法中,则需要对专利权进行一定地限制,将发明创作作为专利保护的边界,涉及食品、化学、制药等多个领域,同时不能对权利要求书中描述的创造进行随意地延伸和扩张,从而有效地限制了权利人在其他技术领域中的扩张行为,避免出现专利垄断。由此可见,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进行明确界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是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主要手段,能够防范知识产权人向其他经济领域的过度扩张,有效地抑制了权利的无限延伸。另外,在对知识产权保护界限进行规定的过程中,也需要采取多种措施扩大知识产权的法定使用范围,这也是对知识产权权利进行限制的良好方式。

(三)降低产权交易费用

实现知识产权能够推动合作,获得最优的资源配置,但是也不能忽视知识产权交易中存在的各种合作障碍,这些合作障碍会导致知识产权交易的无效性,使得知识产权交易的效益为负。一般而言,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合作障碍主要表现为三种不同类型费用形式,一是监督费用,二是信息传播费用,三是对策费用。因而,在对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时候,需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解决这些合作障碍,降低产权交易费用。首先,限制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对于没有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来说,其知识资产的使用是不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社会公众可以对这部分知识资产进行使用和消费,这种做法能够获得最优化的知识资产配置,提升知识资产的使用效率和分配效率。其次,对知识产权的时间和地域进行严格限制,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能够降低产权交易费用,甚至产生零交易费用。最后,对制度限制进行合理运用,主要包括强制许可和法定许可。如果知识资产获得了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对这部分知识资产的使用并不需要经过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也不能支付某种形式的报酬,以此降低产权交易的费用。

结语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是对立而统一的,两者在知识产权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知识产权限制具有明显的经济理性,主要是对知识产权中的经济权利进行有效限制,不仅能够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也能够提高知识资产配置的效率,推动整个社会科技的发展与进步。因此,在追求利益平衡的同时,也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降低产权交易费用。

参考文献:

[1]吴紫怡.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经济学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20):265-269.

[2]董云.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理论与实践[J].人民论坛,2013(02):80-82.

[3]李国英.知识产权限制的理论依据辨析——“内在限制”还是“外在限制”抑或其他[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5):61-70.

[4]阮开欣.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域外效力[J].河北法学,2018,36(03):81-97.

作者:田妍妍 单位: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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