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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漆彦忠 单位:许昌学院法政学院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配套政策的实施,特别是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和扶持,一些已经成立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为了获得扶持资金,纷纷重新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更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在登记为专业协会的同时又申请登记为专业合作社,但实际的组织性质仍然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者既是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又从事营利性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这种状况说明了现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外部制度环境和平台仍然是不完善的,没有理顺相关的监管关系,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与发展是农民生产能力增长的必然要求。自给自足条件下,农民不需要联合组织,生产以家庭为单位,相互孤立,自成生产体系。只有当外部因素影响着家庭生计的成败,而且这种外部冲击力又绝非个体化农民能单独控制的时候,组织才可能开始形成。现代农业的转型使得农民从自足性生产转向了外向型生产,不仅要解决土地管理问题,还要处理来自市场的风险,家庭孤立式农业生产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农民生产的需要,相互联合成为必然。从这一意义上讲,农民组织是农民为增进自身利益而采取的集体行动。正因为此,开放以来,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农村组建了一些带有合作社性质的互助性组织,如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专业合作社、股份制合作社等。但这种时代所需的新型组织在其发展过程中却面临着巨大困境。赵泉民在其《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困境分析》一文中指出了农民合作组织面临的4个方面的发展难题。一是生发机制上的“政府性”,致使农民处于“被组织”、“被合作”的境地。本质上,农民经济组织属于民间组织行政,在其生发机制中表现为“自发性”而非“政府主导型”。现实中,后一种生发机制的存在导致农民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管理上的外部介入,形成“政社不分”的局面。二是内部决策上的“一股独大”,强化了农民合作社的“资本化”趋势。“一股独大”下的农民合作社已丧失了以“人的结合”为原则的真谛,异化为“资本结合”的“伪合作组织”或“假合作组织”,排斥了农民自我的参与,挫伤了农民合作成员的积极性,并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三是运行机制上“重组建”、“轻管理”,造成合作组织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四是资金供给机制上的“难贷款”与“贷款难”困境,制约着合作组织的成长。这4方面的困境在某种程度上扭曲了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背离了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初衷,并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成为当前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要困境。
从构成来看,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发展规模偏小、内部关联弱化、结构松散、管理缺失等问题。大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村落内部或邻近村庄从事同一农业生产项目的十几户或几十户农民组成,组织结构比较松散,覆盖面窄,服务功能较弱。组织所开展的活动往往根据组织成员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和市场特点而决定,缺少经常性和正规性。同时,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组织机构也不够健全。农村专业合作社大多属于“大户”领办型,许多农户是“应邀”入会,对于合作社的宗旨、义务、意义及运作程序等并不太了解。一些社员反映,加入合作社后,合作社并没有什么活动,还是各自为战。这种情况正说明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的弱关联性。外部关联的弱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市场关联关系的弱化。从某种意义上说,外联市场的存在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生存的基础。从生发原理上看,合作性经济组织主要是农民为了解决外向型生产而需要增强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自发结合的互助和合作的经济组织,因此,在合作组织运营期间,必须首先解决外联市场问题,否则其生存则是名存实亡。其二,产业关联关系的弱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除了合作性之外,还存在“专业性”。“专业性”对于农民生产来说主要指生产产业的专一化和精细化。而产业的“专一化”或“专业化”是和产业的“关联化”相互依存的,由此形成专一但又相互关联的产业链。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关注产业链上的一个环节很显然存在很大的风险,由此导致其短暂的生命力。因此,产业之间的关联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要考虑的问题,而“专业化”也应当从产业链的角度来理解。
易远宏在探讨完善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时提出了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不显著”这一问题,认为目前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以会员业务联系为基础,忽视了劳动联合和资产联合;二是未能借助信息化促进合作组织发展;三是忽视品牌战略,组织功能缺位等。由这3个方面的问题说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不显著。诚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确实存在以上问题,但这些问题均属于合作经济组织自身运营过程中未能理顺的关系,与整体性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关联并不是很大。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不显著”的问题的确是存在的,主要是发展向度上的“盲从性”引起的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村社会整体转型相脱节所导致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向度的“盲从性”主要是指合作经济组织在生发过程中过强的“自发性”而导致的整体发展去向的失序现象。市场经济运作规则表明,市场主体自我的发展必然导致整体生产的无序化,其中需要介入宏观调控。在合作经济组织运行过程中,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指导,则会与整体农村经济发展及社会转型逐渐脱节,导致经济组织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弱作用。显然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于宏观规划和管理方面,并非合作经济组织自身运营所致,因此,需要加强农村社会整体转型向度与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向度之间的同一化,克服经济组织发展向度的“盲从性”,使之在农村社会整体发展转型过程中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一是应当从整体与全局的角度宏观性地考虑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主体、对象及配套软硬件环境之间的关系,确定主要关系体系,把工作的重心和重点放在这些关系体系上。二是要从运行的角度确定不同关系之间的强度与向度,厘清各种关系的层次与顺序,避免一哄而上、一哄而散,破除各关系之间的断裂现象。最后,整合关系的失序,给予必要的调控和引导,尤其是从理念上理顺各种关系体系,强化农民个体对各种复杂关系的认识,增强其使命感和积极性。
从常理理解,合作的前提是信任。不管是以协会形式出现的合作经济组织还是以合作社形式出现的合作经济组织,如果内部缺乏信任,相互猜忌,留存私念,必然导致合作的失败。应该说农民之间的信任以及对合作经济组织功能的认可是构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其中也包含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尤其是实施政府推进型的合作经济组织表现更为突出。因此,在考虑各种总体性关系的基础上还需要大力促成合作经济组织生发来源的构建。一是树立典型和榜样,从农村内部寻求信誉素质较好的“精英”、“能人”进行带动,以形成组织者与参与者利益的相关性,增强信任基础。二是构建完整的管理和运营制度,明确权利与义务、权责与关系,采取“制度管理”,避免“人为控制”。三是加强教育,引导自律,破除私念和贪占意图,尤其对合作组织的管理者要时刻进行督导,使其以身作则,良好表率。
在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构建过程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是“倡导者”和“扶持者”,而非“干预者”或“参与者”。要尊重农民意愿,但需强化倡导;要合理指导,但非强力指控。具体来说,一要依据情况确定现阶段合作组织发展的总体思路,在发挥资源优势、依托主导产业和典型示范的基础上,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更快更好地发展。二要突出重点,行使“有限政府”扶持政策,在财政、税收、信贷、市场管理等方面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安排专门资金,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创新。三要给予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身份认同,实现合作与互利,共同发展。如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有关政府部门可以将农民培训、技术推广、良种试验等服务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给符合条件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合作经济组织身份认同,提高其公信力。
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工具和手段,也是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民非农化的过渡形态,其最终目标是以此为引擎和载体,实现农村社会的现代化转型,即农业产业式经营、传统农民身份转变以及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所以,在其发展到一定程度和水平时将会面临农村基本制度变迁的问题。如现有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有研究者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分散于各个独立的农户家庭,而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土地产权不清晰,流转不规范,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成为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瓶颈。因此,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举措。”并据此提出了土地流转法律化和增加土地使用权益2种办法。笔者并不苟同其第二种方法,但适当考虑土地规模化经营确实是合作化经营的要求之一。另如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问题、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与管理问题,也需要相关制度加以规制,以实现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更大效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