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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预缴税款业务涉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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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预缴税款业务涉税风险管理

企业的涉税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发生、处理的涉税行为、涉税业务没有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处理,导致企业经济利益可能受到的损失,具体表现为企业多缴了税或少缴了税。对建筑企业来说,预缴税款业务涉税风险管理,就是要控制预缴税款业务各环节的涉税风险,减少纳税当期多预缴或少预缴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企业整体的涉税风险。

一、预缴税款业务涉税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根据税法规定,建筑企业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或以预收款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均需按照规定预缴税款。建筑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后通常采用“公司总部+施工项目部”的分级管理模式,在工程所在地设立项目部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生产。所以,建筑企业预缴税款的业务大多由遍布在全国各地的项目部负责,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分散性,各项目部相关涉税环节的总体管理和控制难度大,涉税风险较高,主要表现在:1.建筑企业特别是直接负责施工生产的项目部,因管理人员相对紧缺或人员变动频繁,部分业务人员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对预缴税款等税收政策不熟悉甚至曲解了相关政策或使用不到位,造成企业当期提前多预缴税款的情况。尤其是在建筑企业普遍存在进项税留抵的情况下,提前预缴税款加重了畸高的未抵减预缴税款余额,占用了大量项目部的自由资金,给部分建筑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了较大压力。2.项目部业务人员涉税风险意识淡薄,相关涉税业务处理不规范,业务随便做、合同随便签,经常围绕着税法“打擦边球”,过分压低预缴税金,涉税风险极高。根据税法规定,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应预缴税款,但自应预缴之月起超过一定期限没有预缴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将加收滞纳金和罚款;若被税务机关定义为“偷税”,且数量超过一定量的,可能还会降低其纳税信用等级,严重影响企业形象。预缴税款业务涉税风险处理不当,不仅增加了税收成本、占用了企业宝贵的现金流量,而且很可能导致税务处罚,甚至影响企业经营投标工作,造成承揽任务下滑,后果及其严重。所以,加强对预缴税款业务的涉税风险管理,对部分涉税管理薄弱的建筑企业来说,刻不容缓。

二、预缴税款业务的政策解读

解读预缴税款政策内涵是规避风险的前提条件,只有认真研究、吃透政策精神,才能在依法纳税同时,尽可能地减少多预缴或少预缴、提前预缴的可能性,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1.预缴税款的适用情形:(1)建筑企业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2)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的,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2.预缴的税种: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预缴税款时,除了需要预缴增值税,还需按照规定缴纳附加税。3.分包及分包款的含义:根据建筑行业的相关规定,工程分包可分为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扣除的分包款,包括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劳务分包款主要由劳务工人的人工费构成,而专业分包还包括专业分包方销售的自产材料和设备款项。4.预缴的时间: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以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预缴时间;预收款的预缴,以实际收到预收款的时间为预缴时间。

三、预缴税款业务的涉税风险识别及管控要点分析

通过对政策的解读,可以归纳出预缴税款业务涉税风险主要集中在工程分包、预缴时间选择这两个关键环节,通过对这两个环节的涉税风险进行识别和管控,可以有效防范当期多预缴或少预缴税款。

(一)工程分包的涉税风险管理1.工程分包的涉税风险识别:(1)签订分包合同时,未严格审查分包方纳税人身份、资质等级、信用等信息,不能取得或按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分包发票,影响分包款的扣除,造成企业提前多预缴了税款。(2)分包合同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或不规范,造成合同难以履行或取得的发票与合同约定不一致,造成分包款不能扣除或违法扣除。(3)对相关分包界定不准确,造成应纳入而未纳入分包管理或应签而未签分包合同,造成企业取得较少的分包款,提前多预缴了税款。(4)为追求税收利益,人为扩大分包范围,造成分包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带来行业监管风险和税务风险。2.分包合同管理的涉税风险管控要点。建筑企业要加强分包管理,重点抓好分包商及分包模式选择、合同签订、分包内容等管控,实现分包合同文本规范化、合同签订流程化、合同管理精细化。(1)分包商选择。建筑企业要建立分包商准入机制,优先选用纳入合格名录内“有资质、有信誉、有技术”的分包商。选择分包商时,除了要了解对方经营范围、资质等情况,还要重点了解对方的纳税信用情况。(2)分包模式选择。根据建筑行业相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比较权衡,合理选择工程分包模式、专业类型、队伍数量、组织管理方式,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除了传统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模式,还可以采取“自产货物+安装服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等方式,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纳入分包管理。同时,要严防工程项目提点大包、违法分包风险。(3)合同签订。完善合同签订工作机制,执行并规范分包合同签订、评审和报批制度,增加税务审核流程。所有纳入分包管理的业务均应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合同文本应分类具体描述合同标的,明晰合同价款,约定发票的类型、税率、提供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涉税关键性条款。(4)严格把控分包合同的内容,确保分包业务符合税法规定。劳务分包采用综合单价的,不得以原材料冲抵应付账款;专业分包合同的承包范围既要包括相应的材料设备,也要包括对应的建筑安装服务,如销售方销售钢结构件(钢结构料仓、车间、加工棚等)、活动板房(含装配式板房)、机电设备(电梯、空调、机电设备等)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5)严格控制扩大分包规模的风险。企业相关筹划应以税收政策和实际业务为依据,不得把单纯的材料设备采购、机械租赁、劳务派遣等业务纳入分包合同管理。如,出租方出租挖掘机、装载机等建筑施工机械,但不配备机械作业人员的服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得纳入分包管理;出租建筑施工机械的同时配备机械作业人员的服务,属于“建筑服务”,可以在权衡设备购买与租赁使用的经济合理性基础上,采用“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租赁方式,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纳入分包管理。3.分包发票的涉税风险管控要点。根据税法规定,支付的分包款只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分包发票,才能允许扣除。因此,建筑企业应高度重视分包发票的管理。(1)分包方提供的发票税目、税率应符合要求。劳务分包方和专业分包方为建安企业且工程所需材料(不含机器设备)为外购的,开具的发票税目均为“建筑服务”;专业分包方为工商企业且工程所需材料(不含机器设备)为外购的,开具的发票税目为销售货物的发票。销售自产货物(含机电设备)并提供建安服务的专业分包方,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安服务的销售额,分别开具相应税目和税率的发票;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的专业分包方,如果已经按兼营的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可以分别开具相应税目和税率的发票。(2)分包方提供的分包发票备注信息应符合税法要求。分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发票,需备注工程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具体到县、市、区)。同理,为了使发票与分包合同相对应,降低涉税风险,专业分包提供的销售自产货物的发票,也应备注项目地址和项目名称。(3)预缴税款前,建筑企业应通过合理筹划,及时取得合规的分包发票以扣减当期预缴计税基数,避免因取得分包发票不及时,导致提前多缴税款的情况,以保证当期预缴税款现金流出最小化。(4)部分地区税务机关除了要求提供分包发票外,还要求提供分包方已在当地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所以,建筑企业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要求,督促分包方在提供发票的同时也在当地预缴税款。

(二)预缴税款时间的风险管理1.预缴税款时间的纳税风险识别:(1)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收到预收款时未在规定时间内预缴税款,面临税务处罚风险。(2)建筑企业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发生纳税义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预缴税款,或因人为失误,提前预缴了税款。(3)企业因提前开具发票触发纳税义务,导致预缴税款时间提前,牺牲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占用了企业流动资金。2.预缴税款时间的涉税风险管控要点:(1)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的预缴时间,以实际收到预收款的时间为预缴时间。也就是说,建筑企业以预收款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虽然不需要开具发票产生纳税义务,但是需要按照规定预缴税款。(2)建筑企业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税款时间,以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依据。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按“发票开具—收工程款—书面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孰早来确认。其中,收工程款、工程竣工的时间都比较明确,按时间点预缴税金即可,不存在提前预缴的风险。应重点对发票开具时间和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这两个时间进行涉税风险管理,以避免提前预缴、占用资金的风险。3.开具发票时间的涉税风险管控要点:(1)发生经营业务是发票开具的前提,不存在真实业务对外开具发票属于虚开行为,风险极大。建筑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且业务真实合法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开具发票。(2)正确处理预缴税款时间和发票开具时间的关系。已发生纳税义务且业主要求开票的,建筑企业应当向业主开具发票,并按规定预缴税款;已发生纳税义务但因业主未要求开票而未开具发票的,建筑企业仍在当期发生纳税义务,需按规定预缴税款。(3)建筑企业应尽可能避免提前开票,以防过早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未发生纳税义务,仅凭业主要求就提前开票的,直接触发增值税纳税义务,导致预缴税款时间提前。实务中,建筑企业一般根据业主计价金额或实际拨款金额开具发票,且实际拨款数往往小于计价数。所以,应加强与业主沟通,尽可能按照实际收款开具发票,未收款的计价部分或质保金不开票。4.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涉税风险管控要点。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既包括确定的日期,也包括可以根据书面文书推断的日期,如每期工程计价后7日内付款、某项分部工程完成之后付款90%等。在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日期的情形下,即便业主在约定的付款日期未支付工程款,建筑企业仍然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产生纳税义务。因此,为了规避风险,对于信用良好但付款较慢的业主,可以同其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适当延后。综上所述,不同于一般工业企业,建筑企业采用的管理模式及生产经营特点,决定了其在预缴税款涉税风险管理上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目前,我国税收政策正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建筑企业要及时注意政策的变化,加强对税收法规政策的学习,充分熟悉、理解政策,在处理预缴税款业务时,做到有依有据,科学合理地履行纳税义务,进一步降低涉税风险,确保企业持续向好发展。

作者:林林 单位: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