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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金融行业发展的同时也会滋生新的金融风险。为此,本文对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以及当前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培育竞争性市场、对金融创新进行立法、加强金融创新风险防范的国际合作,以期更好地规避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一、引言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金融创新已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当代金融创新一方面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明确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以及当前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此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及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基本概述
(一)金融创新的内涵金融创新是指金融领域所涉及到的金融要素在新建立的生产函数中,为了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将金融要素进行重新组合,形成金融创新产品。金融创新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制度、新的金融工具、融资方式、金融市场、支付手段等方面的创新;狭义的金融创新主要是指金融工具的创新。无论是广义的金融创新还是狭义的金融创新,其创新的主体都是金融机构———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等。(二)金融风险的内涵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经营业务或资金融通和货币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客观情况变化以及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不确定因素等方面的原因使资金、财产、信誉遭受损失,使资金经营者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一定偏差,而导致企业或金融机构财务损失的风险。金融风险和金融活动相伴相生,只要有金融活动发生的地方就时时刻刻存在着金融风险,包括最为原始的实物借贷,也包括现代化金融交易。
三、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分析
(一)金融创新具有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的功能
20世纪6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通过金融制度、金融产品、交易方式、金融市场等的变革,促进了金融领域各种要素的重新优化组合和资源的重新配置,已经成为促进金融市场发育、金融行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然而,金融创新活动的加速,在经济全球化加剧世界经济失衡的环境下,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控制和转移风险的工具,为人们提供了避险的新途径,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金融创新对金融风险的转移和分散功能主要表现在金融创新可以规避银行风险、利率风险、证券市场风险。近年来,由于金融机构竞争加剧和国际监管力度的加大,银行业为减轻压力不断进行金融业务的创新来提高资本充足率,但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又使得银行的盈利减少、风险增加,而金融创新的出现就为银行风险的控制提供了途径。在规避利率风险方面,由于货币市场利率多变,风险急剧增长,金融机构推出了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互换等金融创新,从而有效地规避了利率风险。而金融创新也能够有效地缓解和防治股票、债券交易的风险。
(二)金融创新可能导致金融风险
金融创新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会伴随着金融风险的产生,主要表现为:国内受到计划时代的陈旧金融观念的影响,人们的思想意识同当前的金融创新发展的实际情况之间出现了脱节,意识远未达到金融创新的发展水平,金融创新中风险意识及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此外,国内风险防范与监管机制的不健全,国际金融风险的传导,使得各国之间互相融合、相互依赖,资本流动频繁,金融创新工具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这进一步加大了金融风险。
四、当前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现状
我国的金融业监管经历了从集中统一监管到分业监管的变迁,相应地,金融监管部门也从单一监管机构到多个监管机构发展。最初,我国的金融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但这种监管体系不能适应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发展。因此,国家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逐步改革。1992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证券业实现了监管独立;1998年,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初步形成了分业监管制度;2003年,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分业监管体制的最终确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仍履行一定的监管职责,在协调三家监管机构、充当最后贷款人和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已形成“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与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相适应,对处于市场化初期的中国金融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发挥了促进作用。然而,分业监管虽然有助于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专业监管,但在分工基础上的合作是必不可少的。并且,随着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金融机构实行跨行业服务的趋势日趋明显,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调机制则显得十分重要。
(二)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第一,金融风险管理主体的动力不足。我国的金融业监管经历了从集中统一监管到分业监管的变迁,相应地,金融监管部门也经历了从单一监管机构到多个监管机构的发展。但我国的金融机构尚未形成完全独立的经营模式和风险防范机制,金融创新十分不足。但随着中国同国际市场的交易越来越频繁,来自于体制转换的外部推动力将逐渐增强,如果国内的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的主体动力不强,那么就将导致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不足,金融创新则会停滞不前。第二,金融风险管理机制本身的缺陷性。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内的金融创新及金融风险的管理模式主要是来源于金融机构之外的外部力量和政策的推动,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管理的主要动因均是以社会的稳定为前提,并不是以金融机构的盈利为目的,因此在以往的金融管理模式和创新之中就出现了金融市场缺乏流动性,主要依靠强制推销的政策债券,此种创新方式是国外最为理想的货币市场创新的工具,而到国内却成为了期限长、收益高、流通性差的居民投资工具,金融创新目的更多的是想在无序市场竞争中抢占市场份额,便出现了金融创新工具的无序性,金融创新活动缺乏规范性,从而致使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第三,金融风险防范手段不足。由于国内的金融市场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金融创新虽有较大发展,但层次较低,受国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及政策的影响较大,在金融创新与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阻碍因素也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体系的风险。此外,为了刺激金融创新,在部分环节还出现金融管制放松的现象。金融监管的方式、方法开始转变,但对金融创新产品缺乏监管的力度,例如国内对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就受到创新品种、规模的限制。同时由于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创新人才素质、金融技术手段不高,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就显得更为不足。
五、改进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有效途径及措施
(一)培育竞争性市场,完善金融风险管理模式
培育竞争性的市场,完善金融风险管理模式主要是向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发展。而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得到规范和完善,为此就必须培育竞争性的市场,放松金融业市场的准入条件,积极推进国内金融组织结构的多元化,削弱国有银行的垄断程度;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及外资银行的进入,在挤占国内金融机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方法,我国需加以学习借鉴,这有利于竞争性市场的培育及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的发展。
(二)对金融创新进行立法,提供金融规范创新
在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要对金融创新进行立法,以立法的方式来保护金融创新者的利益,从根本上降低金融创新本身的活动风险。对于金融创新产品,建立一定时间的收益保护期或应用专利保护期,同时规范创新规则,使得金融创新并不是无序创新,而是在有序的规则内进行创新与运行,是在法律和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的活动创新,通过各种要素和条件的分解与组合,使其能够创造出更具效率性的金融工具、交易种类、服务项目和金融管理方式,而不是将违规行为作为金融创新。从立法或管理条例等形式来培育并规范金融创新的发展,这就使得金融创新业务的顺利运作拥有了外部法制框架,进而降低金融创新的主体和金融创新产品内在隐含的风险。
(三)加强金融创新风险防范的国际合作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金融创新越来越具有系统化、国际化特征,而金融创新中的金融风险也并非是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能够防范的,因此就需要加强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以防止金融风险的国际转移,从而有效地降低金融创新风险。同时参照国际监管组织的标准制定适用于本国的相关规则,通过国际合作从而达到防范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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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楠 单位:长江师范学院财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