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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犯罪预防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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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犯罪预防策略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

所谓计算机网络犯罪是指计算机犯罪在网络环境下演变而成的新的犯罪类型。计算机网络犯罪就是指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特征,使用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等手段,或利用其居于互联网供应商(ISP)、互联网信息供应商(ICP)、应用服务供应商(ASP)等特殊地位或其他方法,在互联网上实施以计算机网络或联结在计算机网络上的计算机系统作为犯罪场所或作为犯罪对象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危害

计算机网络犯罪对其系统及信息安全构成严重的危害。因为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所构建的信息社会区别于工业社会的重要特征就在于信息的生产和使用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关键的作用,由于网络的广泛应用,社会各领域更依赖于信息,破坏社会信息安全将导致整个社会正常秩序的被破坏。表现为:

(一)对自然人的威胁。计算机网络犯罪对个人的威胁是形形色色的,突出表现在:对知识产权的威胁,侵犯个人自由,侵犯医疗资料等个人信息,侵犯、破坏个人计算机系统中的信息,通过互联网对财产权进行侵犯,对e-mail系统进行破坏等等,影响人们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二)对企业的威胁。计算机网络犯罪对企业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受保护的财产、专有技术。对于金融界来讲,由于对伴随金融电子化发展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银行、证券等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人员和技术上建立起相应的业务安全防范机制和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三)对国家的威胁。主要表现在:一是恐怖组织上网,大肆恐怖信息,渲染暴力活动;二是邪教组织上网,极力宣扬种族歧视,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理念,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煽动社会不满情绪,以至暴力活动;三是西方势力上网,传播他们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生活方式,进行文化渗透、侵略。

(四)计算机网络犯罪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冲击。

1、罪名欠缺,制度体系不完备。对此类犯罪只规定两种罪名,即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罪,而日前在计算机互联网领域严重危害社会、足以构成犯罪的行为远超出其调整范围,原有的法律规定已不能很好的应对迅速出现的形形色色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现象,法律的滞后性明显的表现出来。

2、现有相关法律规范存在漏洞。刑法第285条规定,禁止“黑客”非法侵入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却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金融、电子、水利、交通等领域的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排除在非法侵入及涉及信息系统罪的保护之外。刑法第286条只规定了用技术手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破坏的对象仅限于计算机软件,这就不能包括用物理手段来破坏计算机硬件或附件的行为。

3、犯罪构成设计不合理。目前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但从实践来看,有些单位为了获取不法利益或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市场利益,不惜使用计算机网络犯罪手段造成严重的危害。刑法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限于故意犯罪,这是不够的,至少对于那些因严重过失导致某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遭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否则达不到惩治犯罪的目的。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加强教育,增强人们依法上网、抵制有害信息侵袭的自觉性和能力。加强对“网民”的伦理道德和法制教育,增强其上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做“计算机网络社会”遵纪守法的公民;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咨询,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偏差,使之能自觉抵制黄、赌、毒的侵袭。

(二)加快发展我国安全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一个功能齐备、全局协调的安全技术平台,强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在信息技术尤其是信息安全关键产品的研发方面,提供全局性的具有超前意识的发展目标和相关产业政策,保障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安全产品市场有序发展。

(三)加强网吧安全管理,依法规范经营。要把网吧纳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的公共场所管理的范围之内,取缔非法,保护合法,确保网吧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谁上网、谁负责”原则,督促经营者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网吧经营者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知识性和娱乐性融为一体,对使用公共信息计算机网络的消费者上网情况进行登记。

(四)加强网上安全监控,严惩网上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同时要加强计算机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保证计算机网络安全,提高预防和发现计算机网络有害信息和黑客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案件的水平和调查取证的能力。同时建立信息计算机网络犯罪举报中心,培养反计算机网络犯罪人才,依靠人民群众,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五)制定和完善法规,加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经营者与场所的治安责任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改变目前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太笼统、缺乏操作性的现状,对各种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出明晰的法律界定,规范计算机网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