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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合理降低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新税法实施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对于高校教师来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本文针对高校教师工资薪金特点及高校教师的收入现状,结合新个税法的规定,重点分析优化综合所得、充分享受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合理分配工资薪金与年终奖的比例等几个方面的影响,探讨了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综合筹划方案,并提出相关建议与意见。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前言
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不仅提高了起征点、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实行累计预扣预缴,还对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实行综合所得申报等一系列改革举措,让大家真真切切得到了实惠。在同等工资收入总额情况下,旧个税法为按月计税,每月发放工资数不同,每月计算的个税也不同,全年缴纳个税总额自然也不同;新个税法,个税缴纳总额是按全年工资薪金为基础来计算,无论每月发放多少工资薪金,每月预扣多少个税,只要全年工资薪金相等,缴纳的个税就相等。旧个税法,按月计税,年终奖最佳配置主要是与年终奖申报当月的工资收入有较大的关系,纳税筹划空间很小,加之高校教师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意识不强,基本上不参与个税管理计算过程,均由代扣代缴义务人计算、申报,无法自我实现合理的分配收入以达到纳税最少的目的;新个税法,按年计税,采取的是“预扣预缴+汇算清缴”的模式,年终奖最佳配置不需对全年收入有很准确预测,关键是可以对年终奖进行自主选择申报,给纳税人税收筹划创造了空间。新政下纳税人必须亲自参与个税附加信息填报、缴纳、汇算的全过程,而且税收筹划所带来的利益空间足以让大家主动要求去学习了解个税相关政策法规,如果对税法研究得不透,就既有可能漏税,也有可能多缴税。在确保国家税收收人不流失的前提下,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尤其对于中高收入群体的高校教师来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二、高校教师的收入现状
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所得不仅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奖还包括各类监考费、论文指导费、超课时费、科研绩效、科研奖励金等。其中只有工资按月发放,其它项目基本都是按次、按学期或者按年发放。高校教师还经常会发生在外讲学的课酬、项目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等,这些都属于劳务报酬范畴,平时按劳务费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以年终奖的发放为例重点介绍。自2019年起,年终奖仍然可按特殊算法,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在年度中间如何发放则并不影响个人所得税税负,只不过纳税人有权选择使用或者不使用年终奖申报,不用再减当月收入不足扣除费用(2018年10月1日后为5000元)的差额后,再除以12个月。加之年终奖税收申报时,是可以对年终奖进行分批发放,再自主选择年终奖申报方式,这样的话就有很多种变化,给纳税筹划创造了空间,尤其是可以降低中高收入者的税负。
三、高校教师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
(一)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新税法下,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含年终奖)+劳务报酬*80%+稿酬*56%+特许权使用费*80%-免税收入-费用扣除60000-五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额。高校教师在做纳税筹划之前,必须要对自己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有粗略的估算,因为我们在测算的过程中基本都要用到这个概念,尤其是有较高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教师,还应注意将其按上述公式折算后并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年度汇算清缴时会自动将上述综合所得合并计税,那么税收筹划就没有太大意义了。
(二)扣除项目最大化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在收入既定的前提下要想实现全年税负最低,增加扣除项目就可以减少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全年税负。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国家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高校作为国家的人才基地,大量的高端人才涌入高校,各类享受国务院专项津贴的专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等都可以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学校财务部门应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为高校教师争取更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用足五险一金专项扣除限额。学校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将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及职业年金的缴交金额提高至最大限额,增加税前扣除项,从而有效的降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分摊专项附加扣除。新税法改革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项目。这些项目都是一些涉及民生支出的内容,基本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所发生的支出。学校财务部门应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辅导老师们填写各类专项附加信息,尽可能在家庭成员之间合理分摊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如:由家庭成员中高收入者分摊更多的专项附加扣除,从而最大限度降低税率。
(三)合理分配工资薪金与年终奖的比例如何分配工资薪金与年终奖的比例,是纳税筹划的关键。针对过渡期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的特点,我们首先就要确定使用还是不使用年终奖申报,也就是年终奖与工资薪金是合并计税还是单独计税问题。最简单的从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表1与年终奖适用的税率表2来看,只有在第1级中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一致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0时,合并计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0-36000<之间时,合并计税和单独计税两种方式的个税金额无差别;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6000时,将全年收入分成工资薪金和年终奖收入两部分发放,单独计算所交个税少。对于高校教师来说,基本都是属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6000的情况,而且工资一般都是由财政统发,老师们没有自主决定发放和发放多少的权利,只有通过调整年终奖发放的多少,来找到最佳方案。例如:高校的科研奖励金,这种奖金一般都是按学年发放,老师们可以在知道自己总收入的前提下,自行申报把其中的多少放在年终奖发放,再把剩下的部分放在平时工资里发放。 由于年终奖适用的税率基本属于全额累进税率,在税率级次相同的情况下,全额累进税率较超额累进税率的税负重,且在累进级距的临界点附近,税负呈跳跃式变化,还会出现纳税“盲区”问题,想要全年税负最低,如何分配年终奖收入的数额就是关键的关键了。不妨举个例子:赵老师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560000元,如果560000元全部发年终奖,工资是0,可通过减少年终奖发放金额,增加工资发放金额,来推算出其在哪个区间可实现全年个人所得税税负的最低值。假设年度发放工资数额为X(也就是减少年终奖发放的数额),可分别计算出此时年终奖和工资的个人所得税,用Y来定义全年个人所得税税负,通过函数分析方法,找到使Y最小的值即为全年税负最低的值。从表3可以看出,由于税率跳档问题,Y这个函数在断点处是不连续的,即每个断点处前后Y的数字可能是跳跃的。也就是说,Y这个函数是一个不连续的区间函数,但在每个区间内部,函数是单调的,要么单调递减,要么单调递增,那么可以明确这个函数的最值点一定是在区间的端点处。总收入不变情况下,(560000元)全年工资与全年税负的关系曲线如下图,基于区间函数的数学性质,并且通过大量的数据测算得出如下结论:1.将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半分,即让月工资和年终奖适用税率相同,计算应纳税额。2.将年终奖降低一档税率,用足该级距上限,计算应纳税额。3.将年终奖再降低一档税率,用足该级距上限,计算应纳税额。三者税额最小的就是最优筹划。如上例:第一步,将赵老师560000元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半分,年终奖和工资均适用20%的税率,用足该级距上限,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为93670元;第二步,将年终奖降低一档税率至10%,用足该级距上限,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为86270元;第三步,将年终奖再降低一档税率至3%,用足该级距上限,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为105360元。三者比较,年终奖降低一档税率税负最低。对于大多数情况,降低一档税率即可得到最优结果,少数情况下,降低两档税率得到最优,简单来说就是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应比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至少低一档,并将年终奖该级距上限用足,再确定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四、结语
税收筹划涉及到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高校财务部门应对此高度重视,不但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税收知识培训,还要对教职工进行广泛宣传,帮助他们完成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申报工作,减轻其税收负担,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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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静 熊文 单位:厦门理工学院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