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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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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摘要:会计核算是企业最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关系着企业的经济利益。会计工作与税务部门虽然有一定的关系,但由于会计与税法体现着不同的经济关系,所以在特定项目的确认上是存在着一定差异的。为此,本文论述了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的不同界定,并重点对二者的差异进行了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会计;税法;收入确认;差异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提升,各个企业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同时也促使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因此,收入作为企业盈利的源泉也越来越受关注。企业收入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与企业会计核算工相关,二是与税收存在着一定联系。这就需要对二者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为税收筹划提供良好空间。

一、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的不同界定

(一)会计收入

会计收入主要是指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中,在资本投入之外的经济利益。通常情况下,其收入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二是产品销售后所获得利润,三是指提供劳动收入。

(二)税法收入

税法收入与企业会计收入存在着很大不同,其主要表现在它还包括一部分价外费用,这是会计收入所不具备的。同时确认的应税收入时间,是根据交易方式决定的。

二、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分析

(一)劳务收入的差异分析

1.劳务收入的会计确认条件

在收入确认方面,会计与税法的劳务收入差异是比较大的。其主要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该准则对其收入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跨年度劳务收入与非跨年度劳务收入确认两方面[1]。首先,在第一方面,针对劳务开始和结束在不同会计年度情况下,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之相适应的处理措施。例如,在资产负债表日,一般情况下确认劳务收入所使用的方式是完工百分比,相对来说,该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其结果可以对劳务完成程度、总收入、总成本等进行可靠的估量。但该方法也是存在一定弊端的,主要是难以对劳务结果进行科学的估计。

2.劳务收入的税法确认条件

针对劳务税法确认条件,《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件》进行说明,而且税法对劳务的规范并不像会计规范那样复杂,给收入确认工作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性。同时,《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件》对相关内容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在税法确认条件方面,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当建筑、装配工程机提供劳务时,如果其劳务时间已经达到一年,不仅可以根据总体工作量确定收入,而且还可以结合完工进度,将其作为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第二种情况,大型机械设备制造提供劳务,如果劳务时间达到了一年,也可以根据第一种情况的方法确定收入的实现。

(二)收入确认原则存在着差异

确认收入原则不同是税法与会计最基本的差异。企业会计在收入确认方面,始终都坚持“实质收入”原则,其实质性理念是贯穿会计工作始终的。在实际工作中,相关会计工作人员也是在对其职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了对实质性收入的重视度。与此同时,在进行收入问题处理过程中,也是将实质性交易作为重要的依据,大大提升了收入确认的合理性。但税法收入确认原则与会计收入确认原则有一定不同之处。虽然在对收入确认过程中,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实质性原则,但是为了体现公平性,在实际收入确认过程中,更趋于形式化,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生产交易的实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使很多税务工作人员很难对相关会计人员判断的科学性进行裁定。另外,在交易完成基础条件方面,与企业会计工作也是有所差异的,法律要件只是税收最基础条件。从这一点来看,一旦应税行为出现,企业在持续销售方面,需要进行计征税款。会计工作是企业最关键的工作内容,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在进行收入确认过程中,必须要有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免出现其他问题。这就需要在整个过程中,坚持谨慎性原则。尤其是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风险,为了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会计在对收入进行确认时,还需要对其所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对风险高低进行衡量,避免高估资产等不良问题发生,影响企业经济效益。而在税法对收入确认中,并不会始终坚持这种谨慎性原则。而且也不需要对其风险进行分析,即使出现一定的风险问题,也可以通过税后利润对其进行补偿。在义务上,税法并不需要对企业发展中产生的风险负责。

(三)收入确认的范围有所差异

相对来说,税法对收入的确认范围是比较广的,是大于会计范围的,除了会计的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而且会计确认收入的条件也比较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进行收入确认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这种现象,虽然在销售行为上符合相关的条件与要求,当会计未对其进行收入确认时,一般情况下,根据成本结转“发出商品”。但是在税法进行收入过程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就会将其列为应税收入中。

(四)会计与税法在收入方面的差异处理

在收入确认方面会计与税法之所以存在巨大差异,主要是因为二者体现着不同的经济关系,由于所站的立场不同,所以这种差异将一直存在。如果将二者相联系,以对方的收入为依据,就会阻碍自身职能发挥。因此,必须将二者适当的分离。尤其是在收入方面的差异处理上,需要坚持独立性与统一性相结合的原则。在对收入确认问题上,二者需要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做到互不干扰。这样才能减少信息失真等问题发生,不仅有效地保证了交税额的准确性,而且也减少了会计信息虚假现象发生,有利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2]。与此同时,会计与税法在某种程度上是存在联系的,因此还需要坚持统一性原则,也就是促使二者收入的确认口径尽可能保持协调一致,进而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发生。

结束语:

总而言之,企业会计与税法属于差异较大的经济领域。二者在收入确认方面是存在很大差异的,不仅收入确认范围、确认原则、劳务收入方面存在差异,而且会计与税法在收入方面还需要进行差异化处理,只有对其差异进行科学分析,才能保证企业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刘晓风.浅谈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分析[J].知识经济,2018,(17):51+53.

[2]王小强.水泥行业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J].企业研究,2010,(24):57-58.

作者:张琳 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辽宁财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