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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人的鉴定资质与鉴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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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人的鉴定资质与鉴定资格

【摘要】文章先从司法鉴定资质与鉴定资格的概念讨论起,同时介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资质的认证历史,最后就鉴定人如何证明司法会计鉴定资质以及如何取得司法会计鉴定资格提出具体的建议,供从事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司法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参考。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司法鉴定;鉴定资质;鉴定资格;司法鉴定人

一、司法鉴定人鉴定资质与鉴定资格的概念讨论

从诉讼法律角度讲,司法鉴定是一种诉讼调查措施,具体是指诉讼主体“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①从职业法律角度讲,司法鉴定是一项社会职业活动,具体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②从这两个概念可以看出:诉讼法律是从诉讼调查措施角度定义“司法鉴定”,而职业法律则是从司法鉴定师③执业角度来定义“司法鉴定”。但无论从哪个角度定义,有一点是一致的:即司法鉴定的法律属性是指诉讼活动。司法会计鉴定也不例外,它是指司法会计专家接受指派或聘请(委托),对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定的一种诉讼活动。我国诉讼法律均强调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法定资质④和法定资格,才能合法地成为具体案件中的司法鉴定人。这就引出了司法鉴定人的鉴定资质鉴定资格的概念。司法鉴定人的鉴定资质,通常是指司法鉴定人从事与某类鉴定事项有关的职业资格;而司法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则是指在具体诉讼中担任司法鉴定人的法定条件。鉴定资质与鉴定资格都是资格问题,前者强调的是司法鉴定人执行司法鉴定业务的职业资格,由职业法律或规章制度认可;后者强调的是作为具体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司法鉴定人的诉讼资格,由诉讼法律进行规范并由指派或聘请(委托)司法鉴定人的诉讼主体进行确认。两者的关联是:司法鉴定资质是获取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条件之一,司法鉴定资格的取得必须以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为前提条件。先从职业法律角度明确一下司法鉴定资质要求。司法鉴定资质需要符合下列法定条件之一:1.具有从事某类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从事某类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具有从事某类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司法鉴定职业法律同时还明确:“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⑤。再从诉讼法律角度谈一下司法鉴定资格问题。司法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需要符合下列法定条件:1.具备担任本案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资质;2.具备解决本案具体专门性问题的能力;3.与本案无利害关系;4.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了受理司法鉴定的法定手续⑥。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是司法鉴定人中的一类,因而以上明确了司法鉴定人的鉴定资质和鉴定资格的概念、关系与条件,有助于讨论司法会计鉴定人的鉴定资质与鉴定资格问题。但讨论这个问题前还需回顾一下我国有关司法会计鉴定资质认证的历史,以使读者能够清晰地意识到现在讨论司法会计鉴定人的鉴定资质与鉴定资格问题的必要性。

二、我国有关司法会计鉴定资质的认证历史

据笔者已掌握的信息,我国有明确案例记载的司法会计鉴定活动,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主要是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会计师在刑事案件中担任司法会计鉴定人。后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会计鉴定无论从涉及的诉讼类型还是在职业化方面都有了快速变化。从诉讼类型看,基于与司法会计鉴定有关诉讼案件的快速扩充,引发对司法会计鉴定的需求量快速增长。比如:我国刑法规定的经济犯罪类型已经由不到30种扩展到了130多种,而经济民事诉讼的案由几乎是从无到有,目前已发展至400多种。各类经济案件(无论是刑事的、民事的还是行政的)都会涉及到财务会计事实的查证与证明,而在查证与证明这类事实的过程中免不了会遇到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具体应当具备何种资质的人才能担任司法会计鉴定人的问题,也就随之提到了议事日程。1992年我国检察机关率先实施了司法会计鉴定资质的认证工作,后来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也开展了司法会计鉴定方面的资质认定工作。

(一)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资质认证历史

检察机关为了适应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需求,于1985年开始设置司法会计岗位,此后逐步形成了司法会计师这一职业,其执业范围包括了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在内的各项司法会计业务。业务涉案的范围也由最初的案件侦查,发展到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在解决司法会计鉴定资质方面,检察机关最初采用的方法是解决司法会计师的职称问题。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相关部门协商,1988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做出批复,同意在会计师职称前冠以“司法”二字,形成助理司法会计师、司法会计师、高级司法会计系列职称。批复要求随国家机关职称改革一并进行。但随后问题来了:国家机关暂停了职称评定工作,司法会计职称评定工作也就无法开展了。检察机关等了几年,国家机关职称评定工作仍然没有恢复。其间只有个别省份(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按照该规定开展了司法会计师中、高级职称的评定工作。在无法全面开展职称评定工作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为了解决司法会计师的鉴定资质认证问题,于20世纪90年代初出台了有关鉴定资质的认证文件。文件规定:具备一定的专业学历和实务工作经历,并经过六个月以上的本专业鉴定培训的合格者,由省级检察机关颁发鉴定资格证书。这是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专业首次开展的鉴定资质认证工作。这项鉴定资质认证工作一直延续至今。

(二)审判机关司法会计鉴定资质认证历史

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司法鉴定的社会化运作也明显起来。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纷纷承接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到了90年代后期,一些审判机关发现很多司法鉴定人并不熟悉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且鉴定机构之间良莠不齐,需要进行鉴定资质管理。例如,云南省审判机关率先实施了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登记管理模式。在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方面,该省审判机关通知拟承接鉴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派员参加由审判机关专门组织的司法鉴定人员培训、考试,通过后发给鉴定资质证书。随后其他省份的法院也纷纷效仿,于是社会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就由法院管了起来。这种情形一直延续到2005年《决定》之后才逐步停止。

(三)司法行政机关司法会计鉴定资质认证历史

21世纪初,司法部受命介入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工作,出台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作为包括司法会计专业在内的司法鉴定人鉴定资质证明文件。但是,这一期间司法部与审判机关均颁发鉴定资格证书,给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带来了很多困惑和不便。2005年,《决定》明确了司法鉴定资质的登记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但是,《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没有包括“司法会计鉴定”。依照该规定,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及其从事鉴定的人员是无需登记管理的。同时,司法部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文件中也明确规定,仅对《决定》纳入登记范围的鉴定人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也就是说,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机构和个人已不属于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颁发对象。然而,一些省份的司法行政机关在上述法律和文件颁布后,仍然对司法会计鉴定专业实行登记制度。这是为什么?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决定》颁布前后,不少省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有的省份(如湖北、山东)《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甚至明确登记管理范围包括司法会计鉴定。这些省份的司法行政机关就是根据本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对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的。2017年12月司法部发文,要求各地严格准入、严格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该文要求严格登记范围,对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不予准入登记。根据该文精神,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没有纳入《决定》规定的登记范围,那么,就应当清理取消这类登记。这样一来,部分省份已经颁发的司法会计鉴定专业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即将失效。从以上司法会计鉴定资质认证历史看,除了检察机关尚未明确取消对内部司法会计师实行鉴定资质认证工作外,司法会计鉴定资质的社会认证工作理应停止。问题来了:鉴定资质是司法会计鉴定人获取鉴定资格的前提条件。没有了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那么未来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如何证明自己的鉴定资质,以便取得鉴定资格承接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呢?

三、司法会计鉴定人鉴定资质的证明

如果司法会计鉴定人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之类的资质文书,很容易向送检方及法庭证明自己具备了司法会计鉴定资质。但如果不持有这类证书,是否就意味着无法证明司法会计鉴定资质,进而无法获取鉴定资格了呢?这是一些过去持有这类证书的司法会计鉴定专业人员最近出现的一个困惑。答案是否定的。基于法律并不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具备这类证书,所以司法会计鉴定人就不需要通过这类证书来证明自己的鉴定资质。换句话说,司法会计鉴定人在没有这类证书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证明(且必须证明)自己具备司法会计鉴定资质。根据前文介绍的司法鉴定基本资质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可以采用下列证据之一,证明自己具备司法会计鉴定资质:一是高级司法会计师证、高级会计师证;二是注册会计师证以及从事五年以上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证明文件(如聘任文件、任命文件等);三是司法会计专业及工商管理相关专业(如财务管理、会计、财税、审计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证书,以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证明(如聘任文件、任命文件等);四是从事与司法会计鉴定相关工作(如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财务会计工作)十年以上的证明(如聘任文件、任命文件等);五是从事特定财务会计业务(如税务、期货、证券)的专业资质证书以及从业时间证明(如聘任文件、任命文件等)。除以上证据外,司法会计鉴定人最好还应当提供接受过司法会计专业培训证书,作为辅助证据。这里需要提示的是:目前我国承接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大部分没有接受过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系统培训,导致在实际鉴定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因此,建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经常受理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开展专业培训,使其能够具备受理各项司法会计业务的专业能力。无论是送检方还是法庭,在启动司法会计鉴定或在鉴定人出庭时,都应当审查司法会计鉴定人是否具备前述证明其鉴定资格的文件,以确认其是否具备鉴定资质。除了司法会计鉴定人鉴定资质外,会计师事务所等鉴定人员所在中介机构,也应当在工商机关登记营业范围时,加入“司法会计鉴定”或“司法会计业务”,从而以包含该业务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证明本机构可以从事司法会计鉴定营业活动。

四、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取得

前文介绍了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人并非当然具备司法鉴定资格,因为鉴定资质只能说明某人符合从事某项司法鉴定的职业资格要求,而鉴定资格则是某人担任具体案件司法鉴定人的诉讼资格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人也是如此。司法会计鉴定资质证明文件只能证明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职业能力,但要承接具体的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获取司法会计鉴定资格,除了需要提供鉴定资质文件外,还需要满足下列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要求。第一,需要明确自己确实具备解决送检方提出的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的能力。司法会计鉴定包括财务问题鉴定和会计问题鉴定两大类。绝大部分鉴定事项涉及到财务问题的确认。但是,财务是一个十分广阔的领域,具体案件中涉及的财务问题通常是某一财务领域的问题。因此,司法会计鉴定人虽然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但并不一定熟悉所有财务领域的问题鉴定,即不一定能够胜任本案涉及的财务问题鉴定。比如:案件可能会涉及到期货交易损益额问题鉴定,而相当一部分司法会计专家并不熟悉期货领域问题的鉴定,这部分人就不具备解决具体案件涉及的期货交易损益额问题的鉴定能力。实践中也确实出现过司法会计鉴定人因不熟悉期货业务而做出错误鉴定意见的案例。第二,需要明确自己确实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需要回避。诉讼法律规定了司法鉴定人的回避情形,如果鉴定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即主动申请辞去担任本案鉴定人身份。根据诉讼法律的规定,司法会计鉴定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比如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密切的经济伙伴关系等;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4.与本案当事人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其他关系,比如:刑事案发前对本案相关财务业务实施过审计的人员⑦。第三,需要取得本案承办机关指派或聘请(委托)文书。由案件承办机关指派、聘请(委托)文书中写明了案由、鉴定人及鉴定事项,是证明司法会计专家为本案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程序文书。

五、结语

司法会计鉴定活动在我国已经存在多年,并为各类经济案件的诉讼提供了数以万计的鉴定意见。这个过程中逐步明确了从事司法会计鉴定所需的鉴定资质和鉴定资格问题。依照目前我国司法鉴定职业管理法律,司法会计鉴定人并不需要获取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之类的鉴定资质证书。但是,司法会计鉴定人仍然是有鉴定资质要求的,鉴定人也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具备司法会计鉴定的资质。因此,司法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应当向送检方或法庭提供鉴定资质文件,同时还应当根据诉讼法律的规定获取司法会计鉴定人的鉴定资格,方可在具体诉讼中实施司法会计鉴定活动。

作者:于朝 单位:山东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