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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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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摘要:自《道路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行办法》颁布以来,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在国内扶危救困、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均发挥着巨大作用,与此同时,在实际运作期间也存在着诸多弊端和不足。本文将立足于实际角度,对当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予以详细分析和阐述,之后在此基础上探讨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希望借此不断提升救助基金管理成效,使之发挥出预期价值,推动社会发展。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金管理

据统计,截止到2020年9月底,国内机动车保有量高达3.65亿辆,汽车达到2.75亿辆,我国驾驶员高达4.5亿人次。其实,我们每个人都属于潜在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所以说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种社会责任。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交强险可以对事故受害方予以救助,但是期间会涉及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是遭受其他因素干扰,很多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的救助。若交通事故受害者难以借助交强险制度索取赔偿时,那么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便可发挥其作用,让事故受害方获得及时救助和经济补偿。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若想获取基金救助,可谓重重受阻,救助拖延以及不能救助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实现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创新管理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立法基本情况

2004年,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并在《道路安全法》中有提及,但只是单一提到社会救助资金来源和相关垫付责任,关于救助基金具体性质则未有阐释,且关于怎样去申请此基金也没有明确规定。2006年,我们国家出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救助资金筹集来源内容和相应使用条件的内容等。到了2009年,国家《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救助基金的具体垫付范畴。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落实,但和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我国多个省份在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过程中遭遇了很多难题,有的省份落实迟缓,有的省份则运行吃力,现在尚有一些县城还没有普及。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分析

1.救助基金法律制度漏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至今仍未形成一套健全的法律制度。我国的《道路安全法》,其中只有一个条文提及了救助基金,但在此之后国家没再出台相关法律,而是通过行政规章设立的方法出台了《试行办法》,但对于救助基金的落实没有给出具体解释;和救助基金有关的实施办法制定要求,尽管下放到了国内各省市之中,各省市也制定了专属于各自的实施办法,但就应该如何去实施,尚无明文规定。《试行办法》中,其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有一部分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但这和国家《预算法》中的相关规定相斥,未经地方人大允许就将地方政府收取的保险公司经营的强制汽车保险的税费视为基金来源之一,并且基金费用支出由财政机构在年度预算中进行抽调,这显然侵犯了地方人大的职权。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是由《试行办法》法律位阶过低而造成,因此就不能满足社会救助的根本需要。

2.救助基金闲置严重。当前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其中很大部分都源自每年根据交强险保费抽调相应比例的款项,其他款项来源路径以社会捐助为主。另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否被真正用在交通事故救助上,还有待多方考证,信息公开度低是主要问题。交强险中被抽取的救助基金数额在2014年达到了29亿元人民币,各个省区救助基金基数尤为庞大,但基金闲置情况却屡见不鲜,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本无法得到救助。比如广东省,该省2014年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着20亿元人民币的惊人数值,但经调查后发现,真正用在交通事故救助上的资金只有10万元;再如山东省,2019年年底,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筹集近10亿元人民币,但事后真正用在救助上的也只有1000多万元,导致那些由于严重交通事故而拖欠医疗费的受害人治疗被耽搁。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国内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需要在事故出现后且受害方无处问责、急需用钱救命的情况下给予的。但事与愿违,事故出现后,受害方普遍都是接受救助部门救助,此时这些部门会去找医院,之后医院最后还会去找病人家属去商议解决,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3.管理机构运行不力。由《试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得知,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所涉部门繁多,既有财政部、保监部,又有公安部、卫生部等。各省市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人民政府是该项基金的管理主体,基金管理机构设定由政府决定。而管理机构该怎样去创立、去设置,每个省市做法迥异,一些基金管理机构是公安部门,其中以北京和广东最具代表性;而有的则是财政部门负责,以上海最具代表性;有的则是执行外包,以江苏最具代表性。还有一些地区的市县根本就没有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属于一类国家保障基金,政策性特点和公益性特点显露无疑,但实情则是各级政府制定的管理办法对外公开做得不透彻,管理机构不协调、不统一的现象甚是严重。

4.基金申请程序烦琐。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申请时,程序过于烦琐是主要问题,继而导致基金申请困难,这便会耽误对外救助。因为该项基金所涉部门有很多,并且基金申请、审批、发放这些流程不隶属于同一机构管辖,因此基金管理运作举步维艰,普遍存在着资金申请、资金发放过程中职能未明确、申请手续多等一系列问题。部分地区申请人在申请基金救助款项时通常要在公安局备案申请,后续办理业务时,经办人却时常表示未接受过此类业务,不知如何办理。正因存在多项指标限制以及多项办事流程影响,实际申请成功的人为数不多,就算是申请成功,资金下放也要达数月之久。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模式

1.健全救助基金法律体系。财政部等部门所制定的规章条例让基金的救助功能无法透彻彰显出来,并且对省级政府的约束力不高,这便会阻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制度的深度落实。在《试行办法》中,均将有关操作规定的制定权下放到地方,各地区立法若是分散开来,规定便难以统一,再加上贫富差距、地域差距的存在,矛盾必然持续增加,这有悖于我们国家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目标。应注意,全国性保障制度务必要借助相应法律去强制规范,此为统一国内法治的必然要求,所以说务必要建立位阶更高的法律体系,那样才能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水平得到提升,让事故受害方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第一,可效仿德国交强险的运作模式,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予以优化后,正式纳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中,使其成为此项条例中的重点项,拥有高度行政法规效力。第二,基于当前《试行办法》,基于对国内各地区执行效果考量、对发生问题予以分析的基础上,系统化地去完善和创新制度的细则,不断充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制度的内容,条件允许情况下还要制定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条例》,使之成为救助交通事故受害方的基本法。要和责任险制度达成紧密联系,并且还要进一步满足社会救助制度的要求,不断查漏补缺,建成一套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国家道路安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

2.发挥基金作用。由于救助基金会存在大量结余的情况,以深圳市为例,对社会公开征求修改《道路安全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暂行办法》的意见,并且还进一步放宽了道路救助基金的申请范围,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机动车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急需垫付抢救费用时,同样拥有申请救助基金的资格。以上规定旨在持续发挥基金救助效果,不仅要相对放宽基金申请范围,还要不断加大对外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得到基金扶持、帮助,救民于水火。

3.实现基金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运作。地方财政部门要建立救助基金管理小组,小组成员要涵盖运输部和民政部,还要囊括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保监会等,通过多方发力,共同致力于救助基金决策和筹集以及调用等。关于道路安全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具体运营,要委托给高资质、有能力的保险公司负责,由其负责基金申请、申请人调查等业务。由此便可保障道路安全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由国家统一管理、统一分配,最大限度上弥补地区间的差异,发挥出该项基金的最大化作用。并且还要兼顾救助业务建设,委托给直接处理补偿事务能力强的保险公司去负责,以增加政府编制的方式,实现救助业务的大范围拓展。基金申请人对救助受理以及补偿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各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去申请仲裁,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维权。

4.对基金申请流程进行适当简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的办公场地以及窗口,作为统一的基金管理办事部门对外服务,并且由专门的保险公司去负责,这样就可以便于申请人去申请基金,也会易于办事机构和管理机构之间有效协作。审批流程简化也十分重要,对丧葬费和医疗费等需要民政部、卫生部工作人员介入审核的,各部门要委派专员到办事机构值班,精心处理基金审核业务。材料审批完成后,基金管理机构要和财政部之间形成联动,打通救助基金快速申请通道,将救助基金划入医院抑或是其他账户中,做到快速到账、高效救助。

四、结束语

基于当前现实情况,道路安全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优化势在必行。要认识到基金项目管理中现存的一系列问题,通过优化救助基金法律体系、发挥基金作用、实现基金管理部门的协调运作、对基金申请流程进行适当简化等手段,不断提升道路安全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水平,让基金在社会救助中真正发挥出作用。

参考文献:

[1]李青武.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之重构———以补偿制度为重点[J].法商研究,2018(01):94-103.

[2]沈志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河北企业,2019(08):12-13.

[3]贺琼.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及其计量[J].财会通讯,2010(13):82-83.

作者:杨爽 单位:驻马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