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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中父母与儿童权利冲突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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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中父母与儿童权利冲突的协调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儿童权利作为人权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权利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虽然尊老爱幼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国家的一个传统,但是儿童拥有权利这一观念却是近几年产生的。也正是由于保护儿童权利的相关法律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因此存在诸多问题。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家庭教育父母的教育权、监护权与儿童权利存在着冲突。这些冲突的存在严重影响儿童权利的保护,因此急需通过寻找冲突的原因从而加以有效解决。

关键词家庭教育儿童权利协调机制

一、家庭教育中父母与儿童权利冲突的表现

(一)父母教育权与儿童人格权的冲突

由于儿童各方面发育不完善,思想尚不成熟,由父母决定自己子女的生活以及学习等诸多方面的事宜,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然而儿童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自己的人格权,父母在行使对儿童的监护权或者教育权之时,很多时候会无形中与儿童的人格权产生冲突。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父母的教育权与儿童的人格尊严产生冲突,另一种是父母的教育权与儿童的人格自由产生冲突。首先是父母的教育权与儿童的人格尊严产生冲突。父母在行使对儿童的教育权之时,有时候会采取打骂等过激的行为,比如当子女没有达到父母的要求时,或者当子女犯某种错时,有的父母会使用带有侮辱性的语言指责自己的子女,这就极易对儿童的人格尊严带来伤害,甚至是给他们幼小的心灵留下阴影。其次是父母的教育权与儿童的人格自由之间的冲突。望子成龙是每一位家长的心愿,因此在孩子小时候很多家长会给自己的孩子报各种各样的特长班,而很多家长在给子女报特长班时却并不听取子女的意见,不在乎孩子是不是真的感兴趣,这就干预了儿童的人格自由,甚至是让孩子厌学、产生逆反心理。

(二)父母教育权与儿童隐私权的冲突

父母作为儿童的监护人,有照顾儿童生活起居、保护儿童生命健康、管理儿童私有财产以及儿童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等职责,这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因此,当父母行使以上权利时,就必然会从某种程度上与儿童的隐私权发生冲突。对于学龄前儿童,家庭生活几乎是他们的全部,家长也大多代替儿童做出涉及到儿童利益的所有决定,在这个过程中,大部分家长不会听取儿童的意愿,就极易造成对儿童隐私权的冲突。比如家长在“抖音”等短视频社交软件上随意自己子女的裸照,就属于侵犯了儿童隐私权。而对于年龄较大的儿童,父母在行使监护权或教育权的时候也会侵犯到儿童的隐私权。比如有些家长以担心儿童早恋影响学习的名义,翻看儿童的日记、聊天记录,甚至是通过在儿童的房间里安装摄像头的方式来密切关注他们的一切,这些行为都属于严重侵犯了儿童的隐私权。

(三)父母教育权与儿童生命健康权的冲突

父母的教育权里边包含着父母对儿童一定程度的处罚权,父母对儿童的处罚权在我国是法律默认合法的,而且从教育儿童的角度也是有一定必要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之中,部分父母却滥用自己对儿童的教育权,体罚甚至是虐待儿童从而导致儿童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传统观念认为,通过一定程度的体罚可以有效控制或者是纠正儿童的行为,而且从心理学角度来看,这属于一种强化方式,也是合理的。然而体罚需要掌握一个度,如果过分体罚就极易对儿童造成心理上或者是身体上的伤害。2018年12月22日晚,深圳市一个八岁女童被殴打的视频在网上并传播,视频中一个成人女性拽着女童的头发殴打女童,很恐怖的把女童甩在地上。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立即核实并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视频中殴打女童者为女童的亲生父母,而且其父母对殴打女童的事实供认不讳。现实生活中不断有这种父母体罚、虐待儿童的新闻曝光出来,不论父母体罚的目的到底是不是真心为了自己的子女,但这种体罚的方式给子女带来的伤害是很大的。

二、家庭教育中父母与儿童权利冲突的原因

(一)父母教育权界定不清

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父母有对子女的教育权,但却并没有详细规定具体应当以何种方式教育,进行何种程度地教育。而纵观我国法律实践,只有父母教育儿童的教育行为达到虐待儿童的程度,法律才会加以干涉,因此在达到虐待程度之前的所有教育行为是否恰当,是否会对儿童造成伤害,仅仅依靠道德去衡量,法律上不会予以否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父母或者是其他监护人应学习家庭教育方面的知识,教育、抚养未成年儿童,正确地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国家相关机关或者是社会组织也应当为未成年儿童的父母或者是其他监护人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这一规定对父母的教育权进一步做出解释,然而对于如何才能完成自己的教育、抚养义务,怎么样才算“正确地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因此该条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关于国家相关机关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儿童父母或者是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这一规定更是模糊,现实生活中难以实行。也正是基于我国法律中关于父母“教育权”的模糊性规定,才导致有一部分父母对儿童在行使教育权的时候为所欲为,肆意体罚虐待儿童,给儿童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

(二)儿童权利保护立法不完善

关于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我国在很多法律中都有所涉及,目前大体上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包括《民法》《刑法》《义务教育法》等在内的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然而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够细化,大多是纲领性的内容,可操作性不强,法条的规定比较模糊。理念决定制度建设和制度模式,纵观我国立法传统和一直以来的立法观念,我国更关注公法的制定与发展,而关于家庭方面的立法特别是儿童保护的相关立法,发展相当不成熟。也正基于此,我国儿童保护方面的立法相当不完善,具体而言有以下两点。首先,我国缺少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条款只是零散的规定在《民法》《刑法》等法律之中,而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因此弥补这一缺陷,是当前儿童权利保护至为关键的一步。其次,现存儿童权利保护立法的系统性较差。主要表现在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各部法律之间缺乏关联性,从而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立法没有一个统一的指导思想,没有统一的立法原则,也就最终导致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

(三)传统观念中儿童权利保护的弱化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重视孝道文化的国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之中逐渐形成了“父慈子孝”“父为子纲”等孝道传统文化。传统社会观念认为在一个家庭之中父母就是儿童绝对的家长,父母管教孩子甚至是对儿童进行体罚是理所当然的家事。这也就是所谓的父爱主义或者是家长主义,这种理论认为儿童年龄小,心智不成熟,脆弱无知,不知轻重,而家长成熟明智,做什么事情肯定是为自己的孩子考虑,使自己孩子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因此父母干预儿童的一些权利甚至是体罚打骂儿童是不违反道德的,是有助于儿童成长的。这种父爱主义或者说是家长主义和儿童权利的家庭保护形成了严重的冲突。而且,在成人的世界里,儿童就一定是因缺乏社会阅历而不够成熟,从而不能为自己做更好的选择或者是形成一些不好的行为习惯,父母的这种质疑儿童能力的观念扼杀了儿童选择自由的权利以及生活当中的自主权。

三、家庭教育中父母与儿童权利冲突的解决

(一)明确界定父母的教育权

家庭教育中,父母与儿童权利冲突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当前法律中对于家庭教育中父母的教育权规定模糊,因此要解决父母与儿童的权利冲突问题,首要环节就是明确界定父母的教育权,将教育与虐待做出一个明确的区分。关于儿童权利保护中教育与虐待的区分问题,美国儿童权利保护领域的研究比较成熟,这也正是由于美国强调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因此,在美国不论是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没有将儿童看作是家长的附属品,而将他们看成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体,父母可以适当的为了保护儿童的利益去教育、惩罚儿童,但在教育方式和教育程度上不能过分,也不得强迫儿童去做任何不想做的事情,儿童的人身健康权受到绝对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包括他们的父母。在这一点上,美国的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虽然我国是一个孝道文化传统观念深入人心的国家,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观念也应当适时更新,摒弃儿童是父母的附属品这种陈旧迂腐的思想观念,明确界定父母的教育权,明确界定虐待儿童的标准范围。

(二)完善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立法

我国对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研究起步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研究时间非常短,因此立法相对不够完善。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的包括《民法》《刑法》等在内的一套法律体系,然而前面已经分析到,这一法律体系并不完善,而且内部的逻辑联系不够。目前来看,除了已经制定出来的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应当进一步出台针对家庭教育中儿童权利保护的专门法律,从而限制父母的教育权,避免并严惩父母虐待儿童事件。关于家庭教育中儿童权利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实际上我国已经有部分地区进行了立法,而且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比如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学前教育条例》,该条例主要是针对未成年儿童在入学之前所接受的家庭教育的规范。深圳目前也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家庭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制度,形成了一系列的指导家庭教育制度基础和运行机制,而且初步建立起来了一支辅导家庭教育的专家队伍。这些做法都是非常值得采用的,应当综合评判各地关于家庭教育中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统一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实施,以完善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立法。

(三)完善权利冲突后的解决机制

家庭教育中,父母的教育权和儿童的隐私权、人格权等权利必然会出现冲突,尽管可以通过法律规制来尽可能地避免这种权利冲突,然而也依然应当考虑到权利冲突后如何有效地解决。解决父母与儿童的权利冲突问题,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构和是社会公益组织。以美国为例,美国高度重视家庭教育中儿童权利的保护,美国各个行政阶层都有自己的儿童权利保护机构,形成了联邦、州、县相互配合、各司其职的儿童权利保护体系。社会上,美国也有儿童保护委员会、儿童中心等保护儿童权利的非政府组织。美国的这种完备的儿童权利保护组织模式我们当然不能完全照搬,但对于我们这种模式却有很大的借鉴价值。家庭教育中父母和儿童权利产生冲突后如果仅凭政府来解决,很难操作,因此我国也应当成立一系列专门的儿童权利保护机构和保护儿童权利的民间组织,最大程度的保护儿童的相关权利,完善家庭教育中父母与儿童权利冲突后的解决。

参考文献:

[1]张杨.西方儿童权利理论及其当代价值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2]李静,宋佳.家庭儿童虐待中的权利冲突及其法律控制.广西社会科学.2015(12).

[3]刘征峰.亲子权利冲突中的利益平衡原则——以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为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9).

作者:张潮 单位: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