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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缺陷之成因分析
(一)历史因素
在建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时,对历史经验教训予以总结是十分必要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出现较大的缺陷是历史形成的。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面临着许多困难,国民经济急需恢复,为此国家提出了实现工业化的目标,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建构也始终围绕这个目标。在农村,为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了私人土地所有制,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进一步转化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乃至发展为后来的。在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前的这一阶段可以称之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在这一时期,国家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队课征农业税,当农产品供给出现短缺的时候,国家对主要农产品实行统派统购制度,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工业品销售价格,因此,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土地失去了应享有的利益。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我国法律规定继续限制土地的自由买卖,土地需通过征收转化为国家所有之后才能进入建筑用地一级市场,政府凭借行政征收的权力,低价征收农用地,然后高价出售,这样,土地所有权人的角色就模糊起来。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的指令性计划高于一切,“政社合一”的体制使得行政权力渗透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运行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程度上集土地所有权和行政权于一身,国家和集体的角色含糊不清,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利益混同。改革开放时至今日,我国由于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村社会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但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许多问题依然存在,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始终未能割断其历史“脐带”,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只能在历史荆棘下蹒跚前行。
(二)文化因素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制度下形成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费孝通的研究揭示了农村社会的历史传统和伦理价值。村民聚村而居是由小农经营的模式决定的,村民为了水利的需要,为了安全的需要,在一片土地上耕作,一代一代地在此地生活,逐渐形成家族。村落中的人们习惯在一个固定的区域活动,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这样的社会结构导致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个人主义,家族组织中的家长在家庭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家庭财产都归于家长名下,子女在家中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独立的人格,没有独立的意志,这种封建家长制传统与崇尚自由、民主、平等、意思自治的现代民法精神是格格不入的。而现行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规定是需要建立在现代民法精神基础之上的。在还没有完全形成民主传统的农村,农民对于土地产权保护的意识还比较淡薄,在这样一个农村社会环境中,即使设计再先进、再科学的法律制度也无法得到很好的贯彻和实施,这也是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运行出现困境的原因之一。
(三)制度因素
由于我国的封建家长制传统再加上新中国成立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民法长期得不到重视,物权法理论和物权立法也一度成为民法体系中最不完善的部分。我国民法学者比较重视大陆法系的物权法理论的发展,由于对传统所有权理论的反思不够,提出了物权理论应采用从“归属”到“利用”的理念,因此,我国一直将注意力放在农地利用制度的设计上。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农业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促进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改善了农民的生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对农地利用制度的大胆尝试,但是其局限性也慢慢显现出来,其限制了机械化和科学技术的大规模推广,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写入宪法,倍受青睐,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备受冷落。不少法律虽然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但内容极为简略,更没有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纠纷的追责制度和救济制度。可见,我国法律在制度构建上并没有给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应有的关注,这在无形中阻碍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1调查底图的制作
针对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外业测量中测区范围广、宗地地块面积大、界址线复杂的特点,制作出一幅信息丰富、现势性强、清晰易读的外业调绘工作底图的工作就尤为重要。相比传统航测方法,无人机航测技术具有机动灵活、准确高效、作业成本低、适用范围广等特点,利用该技术对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预留地等进行航空拍摄,可以有效地获取详细的地形图数据,为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完成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1.1像片控制测量
像控点是摄影测量控制加密与测图的基础,目标选择得好坏和指示点位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了成果的精度,而像片控制测量又为解析空中三角测量提供了控制基础,所以,必须采取精密的测量方法完成像控点坐标的联测。基于GPS—RTK技术受外界因素影响小、能快速高精度定位的特点,采用RTK技术用于像片控制测量不仅可以满足较高的精度要求,而且大幅度提高了测量速度。相比常规测量方法,提高了作业效率,大大减少了外业测量作业强度和工作时间。因此,在大面积、地形复杂区域的测量工作中具有明显优势。
1.2空中三角测量
空中三角测量主要通过采集的外业控制点来计算测区所有像片的外方位元素和加密点的地面坐标,为影像纠正和立体测图提供定向成果。采用适普公司提供的VirtuoZo—AAT自动空中三角测量的方法来提高空中三角测量的工作效率和作业精度。对于无人机摄影测量,利用VirtuoZo—AAT软件结合PATB区域网平差程序保证了测图的精度,并且,满足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的内业要求。以获得的像片控制点为数据基础,在数字摄影测量工作站上进行空三加密,可以获取到内业测图所需要的方位元素和加密点坐标等控制信息。
1.3制作调查底图
1集体土地所有权功能考察——兼评城乡一体化实现后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必要性
1.1集体土地所有权功能考察
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土地所有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承担着不同的制度功能,其存在的必要性毋庸置疑。但是这样的制度功能在城乡一体化目标视域下是否有存在必要,则需进一步考察。通过归纳,集体土地所有权曾存在以下几种制度功能:人员固定功能。建国之初,人们在城市与农村之间的流动是自由的。但是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驱使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造成了城市人口过度膨胀,基本生活资料供应不足,而农村又流失大量劳动力,农业生产荒废的困境。于是,何以固民于农村,成为当时亟需解决的问题。户籍制度能够将农民限制于农村,而由于农民对特定集体的身份归属性,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更能将农民束缚于特点的空间点。资源摄取功能。国家通过建构集体所有权而否定私人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国家对农村进行资源摄取的权力通道。一方面,将资源摄取对象由个人转换为了集体,大幅度降低了谈判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农村集体的领导层受政府任命,其对征收的执行力度不容置疑。并且,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最终确立阶段,集体成员退出权丧失,集体成员只能依附于集体方能生存,又极大降低了单个农户的对抗性。事实上,集体化经济绝不是农村社区内农户之间基于私人产权的合作关系,就其实质来说,它是国家控制农村经济权利的一种形式。迄今,根据摄取的资源的不同,分别存在过对“农村产出”的摄取(1949—2006年)和对农村土地价值的摄取(1982年至今)a。社会保障功能。随着中国城镇化步伐加快,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尖锐,土地所蕴含的高额价值逐渐显现,土地价格飙升。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b,城镇非农居民有权利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也没有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购房的法律规定。由于资本趋利性的存在,使得城市的资金逐渐向农村渗透,城乡之间的收入差异和信息差别有让农民利益受损的可能性。采取何种方式能够保障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以及其身份属性,能够有效地将农民与非农民、本集体成员和非本集体成员区分,以此为依托,禁止城市居民和非本集体居民到本集体建房而居或买房而居c,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侵害d,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渐被挖掘并确立起来。进入21世纪,经济危机频发,农民工在城市失业返乡的现象频繁发生,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效的隔离了外来资本的入侵,使得返乡农民仍有房可居,有地可种。其社会保障功能凸显,有学者更是将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本制度依托的农村认为是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与蓄水池。
1.2未来和城乡一体化实现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功能样态——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存续的必要性考察
资源摄取功能、社会保障功能至今仍具现实意义,但是否就能以此为理由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改良作为制度改革的方向。对此,作者持否定意见。析言之,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功能存在现实必要性并不表示未来仍有必要,需要明确的是未来社会形态(城乡一体化目标视域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功能的必要性问题。人员固定功能早已因其所依存的社会背景消失而消亡;需要考量的即是资源摄取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首先,就资源摄取功能而论,对农业产出的资源摄取早在2006年农业税取消时即已消灭。对集体土地价值剥夺的资源摄取功能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还会继续存续,但却必然是一个弱化的过程。在城乡一体化实现后,再以剥夺城市周边土地价值的收益去进行不发达地区经济的转移支付和基础设施建设已经不成其为正当理由,曾经的一个长时期的剥夺过程已经完成了上述目标,因此,集体土地的资源摄取功能亦无存在价值;其次,就社会保障功能而言,城乡一体化的应有之意是社会保障体系在全民范围内确立起来,也许那时会存在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但却不应有社会保障的城乡差异。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于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功能已经属于不必要。
2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改革合理性之证成
可得出如下结论,在曾经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得以依存的身份土壤(可能性),亦有存在的制度功能(必要性)。但是,在城乡一体化实现后,其存在的前提——农民身份将会消亡,其存在的必要性——制度功能丧失作用。集体土地所有权还能否存在,答案已经浮出水面,即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城乡一体化目标视域下是不能存在的。有了这一结论,在实现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如何进行制度选择就有了方向性指引。事实上,学界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讨论由来已久,在土地所有权上采何种道路众说纷纭,但均可以纳入私有化、国有化和在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改良3种基本观点。笔者认为,就保留集体所有权而对其进行改良的观点而论,由于“农民集体”在城乡一体化实现后将整体消亡,集体土地所有权必然成为空中楼阁瞬间崩塌,其不合理性不言自明。而且,继续保留土地所有权的二元结构,人为地造成土地权利的身份差别,并不符合城乡资源一体流通的应有之意,有碍完整成熟的土地市场形成。因此,对集体所有制进行改良,积极重塑集体所有权主体和权能以做“实”集体所有权的观点断不可取。剩下的两种选择:对集体土地进行私有化处理或者是国有化处理。笔者认为,私有化处理不符合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样也会出现新的土地二元结构,即部分土地归国有(原城市土地),部分土地私有(原农村土地),这必然导致新的制度混论,此种改革思路亦不可取。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国有化改革,是惟一可依赖的改革路径,具体理由如下。
1GNSSRTK在所有权测绘中的应用
1.1GNSSRTK的测量要求
基准站在选择过程中应该注重设置关键点,保证GNSS天线15°以上无大片障碍区阻挡卫星信号,这样能够保证基准站周边地区没有阻碍物,同时还要远离微波站等电磁波辐射源。针对基准站架设的问题主要考虑已知点与未知点两个方面。根据架设地点实际情况制定灵活措施,避免基准站受到外界因素干扰。基准站架设未知的选定工作一般都是经过细致测量之后在未知点上进行架设。同时在移动站作业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周边环境问题,避免周边有树林或者高压线等。卫星要保证五颗前提下进行,这样才能够使移动站顺利进行工作。由于GNSSRTK的稳定性和精度随移动站到基准站距离的增大而降低,为了保证精度,在测量时应缩小作业半径,通常小于5km。由于GNSSRTK获得的是WGS-84坐标,需要转换为国家坐标系。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测量面积较大,一般使用布尔莎七参数。求取七参数时控制点应以能覆盖整个测区为原则,最好均匀分布。GNSSRTK测量农村集体土地的时候应该在法律规范下对农民享受的权利进行维护。对非法占有土地的人进行处罚。同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发证工作在法律上应该保护农民根本利益,通过有效措施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分配,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提升农民生产积极性。这样才能够使农业经济不断发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依法进行土地确认,保证农民权益不受到侵害同时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可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状况,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可以有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有助于保护基本农田,同时也有利于其他产权制度的确立。GNSSRTK在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上发挥着重大作用。
1.2GNSSRTK在所有权界址点测绘中的应用
此次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采用GNSS-RTK测量界址点时,施测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利用GNSS-RTK碎部点采集方式,直接采集界址点,其精度要求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
(2)利用GNSS-RTK,每个界址点都采集两次数据,测完一次后需要重新初始化,再进行第二次测量,两次测量的平面位置较差不大于±5cm,否则应查明原因,剔除超限点,重新测量。
1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式
1.1农村城镇化型
这种情形下,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主要包括商品房收入、商业收入等经济收益,涉及多村合并的可能产生建设用地指标、新增耕地面积、社会效益、居住环境效益等。参与增值收益分配的主体包括政府、开发企业、村集体、农民个人。在具体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时,政府占有除居住环境效益之外的各种利益的一部分,开发企业获取商品房收入及可能的建设用地指标,村集体及农民得到部分经济收益及社会效益与居住环境利益。
1.2农民上楼(宅基地换房)型
农民上楼型或宅基地换房型,是依据农民是否上楼或者农民是否用宅基地换新房等标准将土地粗粗分为非农化和国有化两大类。虽然它与农村城镇化型不尽相同,比如征地涵盖范围、包含的下属类型等都可能存在很大差异,但是其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式上与前文述及的农村城镇化型非常接近。在这种情形下,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主要包括商品房收入、商业收入等经济收益,可能产生建设用地指标、新增耕地面积、社会效益、居住环境效益等。参与增值收益分配的主体包括政府、开发企业、村集体、农民个人。在具体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时,政府占有各种利益的一部分,开发企业获取商品房收入及可能的建设用地指标,村集体及农民得到部分经济收益及社会与居住环境利益。
1.3具体典型类型
1)北京马坊模式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包括商品房收入、商业收入等经济收益,可能产生建设用地指标、社会效益、居住环境效益等。参与利益分配的主体包括政府、开发企业、村集体、农民个人。在具体分配时,政府占有除居住环境效益之外的各种利益的一部分,开发企业获取商品房收入及可能的建设用地指标,村集体及农民得到部分经济收益及社会效益与居住环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