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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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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问题探讨

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全力推进下,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始逐渐提高惜地观念,对于土地承包的落实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要求得到相应的流转土地收益,由此也引发了各种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问题。此背景下,在简单说明当前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其目前存在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问题,对如何解决此类问题提出几点相关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措施

1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现状简述

以某省为例,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年末该省共有超过100个仲裁机构,但能够有效仲裁解决的土地承包纠纷事件在此类事件总数中的占比不足20%。一般情况下,如果乡村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大多会选择采用上访的方式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据了解,仅在2019年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便已经收到超过220宗,与土地承包相关的越级上访案件,由此可见我国虽然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方面已经制定并出台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但仲裁成功率仍然相对较低。

2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现存问题

2.1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缺失

导致当前我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效率与成功率相对较低,影响我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成效全面优化的一大重要原因,在于现阶段我国许多地区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方面存在机制缺失或不健全的问题。例如我国眼下针对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定的相关法律,只对仲裁流程、所需文件资料等进行大致规定,并未同意明确仲裁员的资格审定,这也使得不同地区在审核仲裁员资质时采用的标准、方法等之间也存在明显差异性。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各省市地区仲裁员的业务能力、职业素养水平存在参差不齐的问题。除此之外,由于我国仲裁机构在进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时,属于一项公益性行为,并不向当事双方收取调解仲裁费用。加之机构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因此一旦当事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提出上诉,或是其中一方拒不执行仲裁结果,则同样难以发挥仲裁的应有效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2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有出入

在眼下我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中存在的另一大现实问题,表现在仲裁裁决时常会出现与法院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事实上,我国实施农村土地承包制已近半个世纪,出现的纠纷类型多种多样且普遍具有一定复杂性。而采用的依据、对受理条件的理解等均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结果。例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尚未获得实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提起民事诉讼,则人民法院有责任、有义务向其告知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申请。但在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并未对具体第几轮土地承包以来尚未取得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即便仲裁机构已经对土地承包纠纷进行仲裁裁决,仍有可能被当地人民法院推翻进行重审。进而使得法院、仲裁机构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中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解决效率。

2.3基层民众法律意识相对薄弱

在我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当中,大多数基层民众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由于大部分农民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使其在面对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时,往往习惯采用“私了”或其他不正规的解决方式,能够主动寻求仲裁机构等专业机构进行纠纷调解仲裁的村民人数相对较少。除此之外,部分基层法院中的工作人员由于长期受到传统工作理念的影响,习惯直接将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等同于劳动仲裁或是商事仲裁。不仅将其作为此类纠纷案件受理的重要前提条件,甚至错误地向基层民众传达裁决结果一旦生成即成定局的思想。即便申请人对仲裁结果存在异议,上级法院也不再受理该纠纷案件。另外,根据上文可知,我国当前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具有公益属性,本身基层仲裁员人数有限且长期缺乏奖金等有效激励,而此类纠纷仲裁往往需要花费仲裁人员大量的时间精力。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仲裁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其疲于应对仲裁宣传及普法教育等工作。

3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问题的建议

3.1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我国可以通过将商事仲裁制度引入其中,以商事仲裁法为蓝本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进而使得此类纠纷案件的仲裁裁决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同时,上级主管部门需要充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各部门中的优秀人力资源进行集中整合与优化配置,并尽可能增加基层仲裁员的编制数量。农村农业部门则需要在充分发挥其指导与监督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委派专人成立具有较高独立性的仲裁机构,以专人专管的形式专门负责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此外,我国需要高度重视对基层仲裁人才的培养与考核,整体提高我国基层仲裁员的业务能力与职业素养。例如在审定基层仲裁员资质时,需由各省级主管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相互配合,统一组织仲裁员和即将成为仲裁员的人员参加相关考试,对考核通过者发放资格证书。国家在加大对各基层仲裁机构的资金投入力度下,各基层仲裁机构也需要定期组织现有一线仲裁员定期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教育,学习先进的纠纷调解仲裁方法技能;并对其中表现突出的基层仲裁员需要采取发放一定奖金、公开表彰等方式对其进行激励,不断提升其工作积极性,使其能够逐渐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主动服务意识,进而实现全面优化我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成效的目标。

3.2主动联合地方法院

为有效解决眼下我国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中经常容易出现的,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不一致的问题,我国农业农村部门也需要积极与本地区的法院积极进行沟通交流,建立和谐稳定的协作机制。在对各自现有的法律人才等各项优势资源进行优化整合的基础上,相互共享各自的优势资源。如农村农业部门可利用信息化办公系统,依托互联网与法院的网络办公平台进行相互连接,双方相关工作人员可以相互共享传输有关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文件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源。双方在相互配合互相协同下,共同分析研究此类纠纷案件,高效完成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同时保障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高度一致。不仅如此,在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完成相应仲裁工作时,高级法院与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也需要相互配合,共同针对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定出相应的指导意见,在有意识对以往此类纠纷案件成功仲裁的案例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运用官方网站或是成立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对其进行定期公布,在为申请人提供相关案例参考的同时,也能够使得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中保持统一的案件审理标准以及裁判尺度。

3.3加强仲裁宣传普法

为有效扩充我国基层仲裁员队伍规模,同时更好地完成基层民众的普法与仲裁宣传教育工作。除现有基层仲裁员外,仲裁机构还可以积极鼓励退休律师或法官等法律人才成立志愿者团队,并主动邀请公职或驻村律师等成立专项小组,发挥其自身专业优势,为有需要的基层仲裁员进行相关培训教育,深入田间地头、农家农户为其提供专业的纠纷调解仲裁服务,向其宣传国家针对土地承包纠纷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内容,使得当地基层民众的法律意识可以得到有效强化。另外,各地区还可以在政府部门的牵头组织下,联合当地司法部门、妇联等在众多部门,从中抽调相关工作人员共同成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完成此类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与普法教育等工作,切实保障基层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在我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中还存在仲裁解决效率较低、相关机制不健全、仲裁裁决时常与法院判决不一致等各种现实问题。基于此,我国需要立足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国情尽快针对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定出规范完善的仲裁机制,加强基层仲裁机构建设与基层仲裁员的培养;主动联合地方法院、仲裁机构等各部门协同完成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工作;重视在广大基层民众间开展各种仲裁宣传与普法教育活动,提高基层民众的法律意识,进而使得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得以深入落实。

参考文献

[1]李成艳.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思考[J].云南农业,2018,(8):28-29.

[2]陈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问题初探[J].内蒙古农业科技,2011,(3):9-11.

作者:张相军 单位:通榆县农村经济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