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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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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问题分析

[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社会法制也在很大的程度上得以健全,我国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有了相关的法律规范来对其进行管理,就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问题来看的话,当前在解决这方面问题的时候通常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来进行,这就说明国家对于农村的土地问题有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是不能否认,就当前的实际发展状况来看的话,仍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在进行实际处理的过程当中往往会受到一些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因此说在未来的发展过程当中仍要就这个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索。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问题

对于我国的发展来说,农村发展是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在农村发展当中,土地问题又占据着很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来说,如今我国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规范,然而在进行纠纷处理的过程当中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在进行仲裁的过程当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限制使得仲裁出现了问题,关于土地纠纷仲裁,在未来仍旧需要对其进行探索[1]。

1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特点

1.1仲裁范围比较明确且针对性强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当中的相关规定来看的话,我国法律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相关案件类型也进行了相应的分类,主要包括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确权纠纷等,这样一来在进行问题解决的时候,土地问题的范围便比较明确了,并且在进行具体解决的时候也相应的具备了一定的针对性,有所针对性的仲裁也必定会取得更加优化的仲裁结果,并且进行仲裁的范围相对来说是比较广的,大多数和合同相关的纠纷问题都可以采取普通民事纠纷的方式来对其加以解决[2]。

1.2仲裁程序的启动比较简单易行

就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来看的话,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仲裁的时候通常是按照两种途径来具体进行的:一种是和普通的民商仲裁相似的方式来进行的,在纠纷双方的共同意愿之下进行仲裁书面协议的签订,采取这种途径来进行仲裁调解的话,法院是不可以参与其中的;还有一种途径就是依赖仲裁机构进行调解,由于强制性特点比较明确,所以说在解决纠纷的时候效率更高,仲裁效果更好。

1.3仲裁的地域实行专属管辖

在土地经营纠纷仲裁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中明确的指出,在进行仲裁申请的时候不能超出一定的地域限制来进行,也就是说,我国在进行土地经营纠纷仲裁的时候所应用的是一种专属地域的管辖机制,如果超出这个地域的话,那么仲裁便无法继续进行[3]。

1.4仲裁有显著的行政公益性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当中的相关规定来看的话,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处理的时候,离不开仲裁委员会的参与,而仲裁委员会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其行政公益性,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既包括相关部门的代表人物,同样也包括有不低于人员总数1/2的农民,在进行纠纷处理的时候往往要遵循低成本的原则来加以进行,在进行纠纷问题具体处理的过程当中,不可以随意地进行费用的收取,并且政府财政部门需要主动地对仲裁的费用加以承担,从本质上来看的话,仲裁机构是不以盈利作为主要目的的,而是体现出为人民服务的特点[4]。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需要改进的问题

2.1在模式构造方面的问题

就我国当前的仲裁解决来看的话,常用的模式有普通型和行政主导型这两种主要的仲裁模式,这两者之间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的,普通型的仲裁模式其民间色彩是比较重的,在进行纠纷解决的时候往往比较重视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的主要意见,而行政主导型则是以行政机关为主,法律强制性的特点比较突出,根据这两种仲裁模式的特点不同,它们的具体应用事件也是存在着不同之处的,由于在进行仲裁的时候没有针对土地纠纷的特点来选择适当的仲裁模式,所以说直接导致了仲裁效果的降低,因此说在未来的发展过程当中,需要遵照仲裁模式的差异性来进行适合的选择,就两者之间的性质来看的话,普通型仲裁模式的民间性质比较突出,相关仲裁结构和仲裁程序也会缺乏严谨性,在进行具体仲裁处理的过程当中,需要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更加重要的考虑,尽可能地降低纠纷双方所产生的冲突,而行政主导型的仲裁模式其行政性质是比较突出的,在仲裁程序方面也相应的更加严谨一些,在进行仲裁的时候不必将纠纷双方的意愿都加以考虑,只要一方提出了仲裁申请,那么就要按照相关的程序来依法进行,为了更好地达到仲裁的效果,在进行事件处理的时候一定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更加适合的方式来进行[5]。

2.2在基本原则方面的问题

在针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仲裁的过程当中,只有按照相关的原则来进行才会更加顺利有效,首先来说在进行纠纷仲裁的时候需要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纠纷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最广大的农民群众的问题,农民就是事件的主要当事人,农民的经济水平和文化水平相对来说都是比较低的,所以在面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时候也很难进行妥善的处理,因此说仲裁机构在进行处理的过程当中要从农民自身的发展特点出发,遵循着便民利民的原则来加以进行。其次还要遵循低成本高效率的原则,因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上来看的话是比较低的,因此仲裁机构在进行工作的过程当中需要从农民的实际经济状况出发,尽可能地降低仲裁的成本费用,这样一来才可以切实地体现出为农民发展服务。

2.3在程序设置方面的问题

对于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来说,它的受案范围也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是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所以说承包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争议在法律上并不属于仲裁的问题,但是为了能够妥善的进行土地问题的解决,就相应的进行了法律的制定,一般来说在进行纠纷仲裁的时候要对农民的意愿加以尊重,但是在实际的实践过程当中,也往往会存在强制仲裁的行为,在未来的发展过程当中,需要逐渐的对强制仲裁的形式进行调整纠正[6]。

3结语

综上所述,就我国当前的发展现状来看的话,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支持,但是法律的完善程度还存在着问题,所以直接导致了在实际的仲裁过程当中往往会遇到一些阻碍的因素,因此,仍旧需要结合当前遇到的主要问题来进行仲裁机制的完善,根据我国农村基层发展的实际状况来健全法制,使得法律能够对农民的利益加以维护。

参考文献:

[1]王铜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困境与改革[J].农业经济,2018(5):89-91.

[2]苏方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的反思[J].中国土地科学,2015(3):32-38.

[3]李卫国.浅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J].理论月刊,2015(1):161-164.

[4]杨瑞.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受案范围———兼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46-49.

[5]董景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相关问题探讨———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草案)》为探讨基础[J].兰州学刊,2009(7):126-129.

[6]卞辉,樊志民.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的悖论及出路[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4(3):69-74.

作者:王莉 单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农村经济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