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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有效解放了我国农村的生产力,使农村经济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随着时展,小规模的生产经营已经无法适应时代要求,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模式的弊端逐渐显露。为了盘活农村土地,使农村土地发挥最大效用,应创新农村土地制度,转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积极变革相关制度。农村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流转的重要方式,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重大进步。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为基础,总结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中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是承包户开展基本农业生产的必备要素。承包户付出劳动,开展农业生产,收获的农作物可以满足人类基本的生活需要。在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土地财产权,土地流转牵动着各方利益,在农村土地制度中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我国政府为了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流转,正努力寻求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流转的有效方式,在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目标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现了农民仍然占有土地的主观愿望,满足了政府土地制度创新的需求,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挑战[1]。
1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含义
现阶段,人们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含义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在不同学者的研究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农村承包经营方式有两种,第1种是以家庭承包取得,第2种以其他方式取得,由此产生不同的入股形式。第1种入股形式是农户之间的联合,即承包方之间自愿合作,开展农业联合经营活动;第2种入股形式是入股公司,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制企业,也可以是农村合作社,土地来源不再是农户手中的农地,而是以“四荒地”为主,此类土地经过招标、拍卖后,人们可以公开获得其承包经营权。第1种经营方式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即在家庭承包的基础上,承包方为发展规模农业而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基于这个概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逐渐形成。在家庭承包的基础上,承包方之间为了实现发展规模农业的目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这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模式下的承包人才有可能入股[2]。第2种观点承认农村合作社和股份公司可以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对象。承包农户依据家庭承包的方式,合法获得承包经营权,对该权利评估后确定价格区间,以此价值作为入股股份。这个观点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实价值,把其量化为股权。农村生产合作社和股份公司作为一个中转介质,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更大的范围内流转[3]。
2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难的原因
2.1立法滞后
现阶段,人们开始重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重要性,但是对这一入股制度仍然存在分歧,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架构,法律层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规定模糊。虽然多部法律中都有对这方面的单独规定,但是法条缺位较大。《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出了入股这一流转形式,但在《农村专业合作法》中并没有相关法条,这样的立法现状使全国各地的入股方案种类较多,试点做法迥然不同。在现实中,合作社采取的分配方式主要是保底收入加浮动分红,但是法律中规定把可分配的利润按成员在合作社中的交易比例返还成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定义,规定合作社解散后采用直接退回原承包农户的方式处理入股土地,表明认可入股流转方式,明确承包方可以自愿将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入股农村合作社。但问题是,该规定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合作社破产后的清算规则和财产清算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清算原则是变卖破产后的财产,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列入破产后的财产范围,理应进行变卖。按照此原则,在实践中容易发生农户失去基本生活依托的情况。承包人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意味着合作社破产后,承包人要以其入股时的出资承担责任。为解决农户入股的后顾之忧,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联合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现阶段,相关工作仅处于试点阶段,没有在全国大范围实行[4]。农村合作社成立后,面对生产经营困境,农户通常会选择抵押的方式进行融资,但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最后要退回农户,显然通过抵押寻求融资的方式行不通,此时合作社又将陷入融资困难的处境。因此现行法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方面的规定仅停留在形式上,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未找到具体解决办法。
2.2配套制度缺失
2.2.1登记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没有步入正轨。国土资源部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等具体适用情形,但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过程历时久,对入股合同的审查、保管也缺少规范[5]。
2.2.2市场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序进行,缺少配套的农村土地市场。土地入股不论是入合作社还是入股份公司,均需要作价。但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评估制度并不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合同不规范、作价不严谨等问题频频出现。比如入股后对方改变农业用地的用途,因为缺少具体限制,农户维权的难度大,易引发各种纠纷。加上相关部门的约束力不强,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市场秩序相对混乱[6]。
3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难的对策
3.1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偏向于传统的粗放型模式,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很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改变了传统模式中农户和土地密不可分的关系,正是因为这种改变,农户有了“走出去”的主观愿望,希望脱离土地,谋求更大的发展。入股后,农地规模化生产,大片土地物尽其用,盘活资源,有利于实现更加长远的发展。对此,要完善立法,化解现有立法中出现的矛盾,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准确定义,使该项权利物权化,提高入股这种流转方式的正当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最为密切的法律文件,要填补该文件中的空白,形成一套完整的入股操作流程规范,衔接不同的部门,在法条设计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出资制度、利益分配方案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退出制度。
3.2做好土地确权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极强,赋予了农户基本的生活保障,相关部门需要逐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重点推进确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户作为发包方,从集体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其权利依法受到保护。目前,相关的政策登记确权手段不完善,政府应该加快推进确权工作,将确权登记落实到各级登记机关。完善登记制度后,落实农户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使农户能够安心,逐渐规范市场。
3.3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市场体制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本质属于流转,在流转市场的秩序构建方面,需要搭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土地流转服务体系需涵盖到各个层级,把握好信息、指导、纠纷解决3个维度,让流转双方都能体验到更加便捷的服务,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完成入股。同时,建设流转服务体系要注意引导农户签订规范的入股合同。在尚未形成成熟的范本前,合同如何设计是值得探究的问题。合同中要涵盖双方的权利义务、期满之后的退出方式等内容,明确的合同条款能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在构建服务体系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纠纷的解决方式,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并解决矛盾。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双方在入股前应考虑好价值问题,但是价值在入股后会因为贡献比产生变化,为此应尽快成立估价机构,把土地的年收益作为定价基础,在此基础上进行定级定价,打破原有市场中没有统一定价标准的局面。
4结束语
土地与农户密不可分,农户依靠土地进行生产,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得益于此。入股会导致农民因失去赖以生存的资源而担忧,推广入股方式是农村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代的土地制度离不开规模化生产和市场化思维,但在变革过程中,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市场秩序,既发挥不了其盘活土地资源的目的,也会加重农民的担忧,因此现阶段应做好入股工作,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张春玲,刘尊梅.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问题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5,31(10):4-8.
[2]燕艳.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流转方式[J].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8(2):230-241.
[3]戴丽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法律障碍与制度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7(24):83-84.
[4]赵攀奥,陈利根,龙开胜.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基本内涵、功能价值与制度构建[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7,38(2):250-257.
[5]聂建刚.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问题解析[J].湖南农业,2021(1):49.
[6]王琳琳.土地经营权入股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6):90-102,207-208.
作者:刘爱云 单位:东台市弶港镇农经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