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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小规模承包农业生产土地的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相关需求。所以在当前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模式下,需要对农场土地规划方式进行优化与创新,在建设农业经营方式的过程中需要将家庭农场作为核心内容,研究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家庭农场因其生产经营方式的便利性、制度的优越性及技术的合理性推动了农地的适度经营,并且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但目前中国家庭农场仍处于起步阶段,应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提高相关政策的支持力度、强化配套设施,从而对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模式进行不断优化与创新,推动农业的快速发展。
1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模式概述
要想对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进行转变,首先应对内部产权的配置与组合方式进行改变,而所有者则不发生变化,所有制的基本性质没有本质改变,并且提升了制度的多样性及灵活性。推动了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完善与优化,促进了农业的迅猛发展。而生产力在不断发展与变化的过程中具有较多特点,所以可能会衍生出多种制度与产权的实现方式。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所有制已经衍生出了多种方式。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方式是集体经营及集体所有。而后中国开始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构建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促进了农业改革的发展。推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具有十分明显的意义,可对土地所有权及经营权进行划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劳动生产力,提升了中国粮食产量及农民收入。传统的小农生产模式对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首先,小规模分散经营模式无法提高农民收入、农地规模较小、农业收益较低、闲置土地较多。最后,小规模经营模式导致了农业高新技术的发展与普及速度较慢,影响了现代化农业的发展进程。
2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的特点
在国外发达国家土地私有制得到了十分广泛的应用,而中国主要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具体有以下优势:首先,中国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包含集体、农民及经营者三方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主体为所有村民与农民。虽然农村土地归全体村民所有,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执行者是各个区域的相关部门及各级政府,普通群众无法对集体土地进行自行处置,同时在对农村集体土地形式处置权的过程中,农民与经营者只能获取部分经济收益。针对经营权主体而言,农民拥有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具有相应的年限规定,其中耕地承包期为30年,土地流转操作需要受到一定限制。中国在快速发展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的同时对行政因素的依赖性较大。要想发展家庭农场模式,需要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但当前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模式具有十分明显的缺点,例如土地碎片化、经营权分散化及土地承包规模小等问题,如果想要构建家庭农场,甚至需要几十户农民对土地经营权进行转移,同时需要使用行政手段,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可通过法律及行政的方式来对农户与家庭农场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及利益进行协调。
3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发展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方式
3.1构建产权明确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可参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对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规定,应赋予农民使用集体土地的权利,同时可以继承或抵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并且可以交换及转让,并且将使用年限调高。同时还应严格限制农用地的转让对象,提高家庭农场经营者的主体性。
3.2制定帮扶政策措施
首先,应提供相应的金融支持。对于家庭农产经营者来说,其主要困难便是缺乏土地与资金,贷款难度大。所以,可将家庭农场纳入小微企业的范畴中,向其提供相应的政策与资金支持,降低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风险。其次,应开展财政扶持工作。整合农业补贴资金,加大对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模式的资金投入,可设立发展基金来推动家庭农场快速发展。应加快土地流转速度,完善与优化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严格限制农用地用途,集中农用地发展规模。构建科学合理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可将家庭农场作为基本单元,构建相应的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主要对接市场,而家庭农场主要负责农产品生产,从而解决农业生产与市场之间的矛盾。各级政府还应积极推广农业技术与农业科技创新,构建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从而推动家庭农场的快速发展。
作者:李谨 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代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