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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教育经费保障体制的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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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教育经费保障体制的革新

0引言

纵观所有探讨古代教育经费制度的文章,多数都集中在研究明清的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上,而对于宋代的教育经费筹措制度却很少有人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本文试图从宋代的学田制及各级官学其他筹措教育经费的形式这两方面简要地对宋代教育经费制度作一论述,旨在更好的理解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进步发展的元明清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同时也能为现今我们解决目前教育经费不足这一问题提供一些借鉴。

1宋代学田制产生的背景

“以为学粮”,始于乾兴六年(1022年),国子监孙奭奏请朝廷赐给兖州州学学田10顷。并在全国各地广为效仿,朝廷仅景佑年间就向数十个府州学赐予了学田。其中以庆州州学获得的学田数量最多,达30顷之多。仁宗康定元年(1038年)宋代中央官学开始得赐学田,朝廷赐学田50顷于国子监。康定元年正月兴学期间太学养士规模的急剧扩大,庆历四年(1044年),朝廷把上清宫田园,邸店,赐国子监作为养学之费。熙宁兴学时,皇帝下诏将光州固始县户绝田赐国子监用于赡学养士。宋代历朝皇帝都奉行尊孔崇儒的文教政策。自宋太宗起,就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恢复重修被战乱毁坏的各地文宣王庙。宋太宗曾对侍臣谈到修建孔庙的问题,“朕嗣位以来,咸秩无闻,遍修群祀,金田之列刹崇矣,神仙之灵宇修矣。惟鲁之夫子庙堂未加营葺,阙孰甚焉。况像设卑而不变,堂庑陋而毁颓……既非大壮之观,但有岿然之势,倾圮浸久,民何所观?”显然,在宋太宗看来,孔庙不修,则儒学就得不到推崇,进而百姓则无以得到教化,这就不利于整饬唐末五代以来封建纲常秩序所遭到的破坏。对于这一点宋代君王都有清醒地认识,各地文庙的恢复重建,在真宗,仁宗两朝达到高峰。宋代大部分郡县文庙的恢复与新建也是在这两朝完成的,尤其是进入真宗景得年间,这项工作便与政府的兴学劝学政策结合起来,有力地推动了各地郡县官学的创建和发展。初创的郡县官学虽多依附于孔庙,但仍具备一定的聚徒教学的条件。但宋代统治者的劝学兴教政策这一行为,其目的在于对全国各地知识分子进行思想控制,因而就需要进行持续稳定的教学活动,配备足够的教师和必要的教学经费就成了首要问题。但在宋代,除了学田制之外,其他任何一种教育经费的补偿形式都不具有推广价值,只能暂时的缓解经费紧张和不足,而不能彻底的解决。

促使宋代实施学田制以维持地方官学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宋代政府急于解决科举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弊端———士子离籍冒贯。这一问题类似于现今我国出现的“高考移民”现象。宋代科举考试规模不断扩大,由于解额不均,考生则选择解额较多的地区参加科举考试,加之京师地区存在很多的优越条件,各地考生也纷纷离开本地,冒贯投考的现象十分普遍,这就引发了各种矛盾冲突,也对科举考试的管理造成了极大的麻烦。按照《宋会要辑稿•选举上》的说法,参加发解试按5∶1的比例取得乡试资格,则当时全国仅参加发解试的读书人就有10万人。后来因为贡举人数太多,改比例解额为固定解额。

据欧阳修《论逐路取人札子》载,英宗治平元年(1064年)东南州郡取解比例是百人取一,西北州郡是十人取一。对此,宋代采取了众多措施,但均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士子冒贯的问题。真宗,仁宗两朝时期,这一问题曾被大臣提出要求解决,目的是想促使科举考试与学校教育本地化、一体化的实现。即士子必须在本地区学校读书,科举考试也要与各地官学建立起直接的联系。这就需要建立一个能够容纳大量学生求学的学校,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提供丰厚的教育经费,用以支付学校教育支出。因而只有采纳学田制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基于上述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需求,宋代的学田制就应运而生了。

2宋代学田制的发展和制度上的完善

宋代学田制产生之初只是用于解决府州学校经费不足的问题,但到仁宗后期,中央官学和县级官学也开始陆续采用学田制,至北宋末朝和南朝大部分时期,宋代中央及地方官学的主要经费来源已为学田已。

2.1依据学校所在地区的行政级别,学田的数量的差别确定宋代学田的数量。通常情况下如江宁府学、应天府学、河南府嵩阳书院等上府大州的官学朝廷将赐给的学田都是10顷。较之一般州郡府学的学田数量则多为5顷。而一般的县学,学田数量多为两顷。但是,给县级学校赐予学田,属于特例。北宋中期以后,州县学校日益普及,学校的规模不断扩大,就学人数也日益增多。尤其在太学实行“三舍法”和州县学校确定听讲日限以后,因为在州县学校挂名就学的人数急剧增加原有的学田已不能承受学校用于养士的财政,导致一些州县地方政府想尽办法的收集养士钱财,与此同时不断的扩充养士的经费,将大量的绝户、寺庙财产以及一些产权不明的土地、房产等划归学校。长此以往,府州县学校则拥有了远远超过了上述限额的学田及其他财产的数量。元丰二年(1079年)扩充太学为80斋,斋各5楹,每楹30人。外舍生扩大员额为2000人,内舍生300人,上舍生100人。为了保障太学的正常教学及其经费开支,每年拨钱2500缗作为教育经费,又从州县田租、屋课息钱之中提取部分钱款补充学费之不足,为宋代太学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经济保障。天圣九年(1031年),王曾在青州兴学,“天子赐学名,且颁公田三十顷,次入于学”。70年间,学田增加200倍之多。由此可见,学田不仅成为了维持宋代教育发展的主要经济支柱而且在经济结构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2.2学田的来源及租佃形式两宋学田的来源大致有五个途径:一是朝廷赐予;二是地方官府拨给系官田,包括没官、户绝、夺田。宋代土地兼并严重,大量农民失去土地沦为客户,豪强户富以至寺院争夺强占土地的事端较多,因而出现了绝户或者产权不明的田产,像这种情况,官府往往将其判给学校;三是各级官员用公弩购置的田地;四是官绅捐赠的私田;五是由学校包佃来的私公田地。以福州州学为例,从景佑四年(1037年)始建,到崇宁三年(1104年),66年间,先后4次扩增学田。其中,熙宁三年(1070年)依诏给公田10顷,这部分学田来源于官拨公田。元丰年,孙觉摄守事,会安福寺僧犯法,遂籍没其田以资养士,此部分学田来源于被没收的寺庙田产。崇宁三年,依诏“拨诸系官田宅、常平、户绝等田以充学费”。由此可见,仅就福州州学而言,其学田的来源就包括公田、绝户、寺庙等田产。这一方面是因为宋代土地兼并严重,大量农民失去土地沦为客户,豪强富户以至寺院争夺强占土地的事件屡有发生,因而出现很多绝户或产权不明的田产,像这种情况,官府往往将其判予学校。另一方面,由于宋代寺院淫祠较多,所占田产业遍布天下。宋初寺院上承汉唐以来数百年经营之规模,太祖、太宗两朝虽主儒业,兼崇到脚,大兴佛法,大兴土木。对于这种现象,朝廷开始针对当时的士儒们的指责予以抑制。因而,拆掉淫秽的场所并摧毁寺庙,用腾出的田用于修建学校,这种风尚得到朝廷的明令允准。

2.3学田的管理及制度学田制的实施和推广,是宋代州县地方教育得以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宋代中央的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地学田的利用和管理。中央政府采取措施向重要的州郡学校赐予学田以促进学田制的发展,与此同时也通过颁布一系列的诏令文书,对全国各地学田的发展予以规划和调控。宋代最早以朝廷名义向全国推广学田制的诏书,是在王安石兴学期间颁布的。在熙宁四年(1071年)朝廷的这个诏书中,要求众路置学官,州赐田十顷作为学粮,有学田不够的学堂将受益。元丰元年(1078年)十一月,朝廷再次颁诏书,重申各地州军及县学赡养生徒。崇宁兴学期间,又诏示各地“:将系官折娜、抵当、户绝等田产,招人添租争佃,充助学粮。”通过诏书的颁布,一方面确保了学田的一般来源,另一方面也规范了各种学田的经营形式,也就是说可以通过类似于当今拍卖的形式,把学田租赁给农民耕种收取钱粮用于养士。

租佃业务的具体管理模式,大致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官员负责管理。各级提举学事官负责户部的统一管理,州县“守贰董干其事”。换言之,州县官具体主办学田的筹置、出租、收取地租、支付使用等。建康府建学后,朝廷给学田10顷,其后增加拨放,到南宋理宗景丁(1260-1264年)时,已有学田9380亩,加上坊场、芦场,通记岁入米3880石余,菽麦400石,钱41000余贯,“会计有籍,记载有碑,皆掌于学提督;钱粮则通判东厅之职也”。从这个记载来看,在管理上是比较严密的:通判提举掌管府学钱粮的拨发,学校负责记账注册,两者各谋其职,互相监督。一是由学校进行直接管理。就是说,在路、府、州县主管学校的监司、守贰宏观管理下,各学校自己办理学田的经营管理包括出租、收租、钱粮支付等方面。如庆元二年(1196年)正月立《吴学粮田籍记》载学校出租学田和收缴学租的情况:恩政乡三十一都严法曹没官田426亩余,史绍丹田80亩,“管纳糙米壹佰肆拾贰硕,麦伍硕贰斗肆升足。此项田原额壹佰叁拾尔说,庆元元年三月内本学差催租人朱彦、俞彦同田甲头陈三六等,令众租户自就本学入契分种,收到上项”。

3学田制的意义和影响

其一,促进了宋代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北宋的三次兴学和整个宋代地方教育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在学田制产生之前,虽宋代的大多数州郡已建立了庙学,但由于缺少教育经费,这些庙学既没有资金聘任教师,也没有力量聚徒养士,所以往往成为摆设,并不能真正发挥兴学施教的作用。

其二,为兴办官学,扩大培养封建人才的培养和从文化上教育上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除此之外,还有利于庶族贫民子弟的学习和深造。

其三,学田制确立了中国封建社会国家教育经费制度的基本形式。教育经费的来源不确定,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不稳定,是国家教育体制不完善的表现。经过1000多年的反复探索,终于在宋代找到了学田制这种办法,进而从根本上解决了封建官学教育经费问题,这种形式可以使学校的经济来源得到持久稳定的保障,同时也完全适应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因而能够在封建社会的中后期长期保持下去。元明清各朝教育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学田制的经济基础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