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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双语教学模式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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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双语教学模式探究

摘要:自从我国加入WTO以后,与其他各国之间的贸易更加密切。国家迫切需要一批具有国际视野以及良好涉外能力的法律人才。国际商法双语教学,以英语语言为媒介,向学生讲解国际贸易中的相关法规、规范和案例,对于学生提高处理涉外商事法律关系的能力,最终成为国际化法律人才至关重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关注中英文语言比例问题以及法律知识和英语知识比重问题,形成有效的国际商法双语教学模式

关键词:国际商法;双语教学;比例问题;比重问题

随着“一带一路”伟大构想的诞生,国际商事贸易日趋频繁,商法协调的需求不断增强。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法学教学体系中的作用日渐重要。国际商事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国际商法的教学中,双语教学的优越性和必要性。本文将对国际商法双语教学中的教学模式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必要性分析

(一)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必要性

2010年7月29日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到要提高我国教育“国际化水平。”国际商法作为一门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交叉学科,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当事人为调整主体,将调整对象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国际商法旨在调节国际市场中商事主体在市场中和商事交易中的各种关系,规范其行为,解决可能产生的纠纷。国际商事惯例规范、国际法规范以及国内法规范被认为是国际商法的三大法律渊源。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决定了在实际教学中,学习内容多为外文的条约,学习案例多具有国际性和涉外性。国际商法双语教学可以提升学生的国际视野,帮助学生了解国际规则,在将来的工作中具有良好的涉外能力和处理商事纠纷的能力,在培养国际化人才方面不可或缺。

(二)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可行性

双语教学(bilingualteaching)起源于上世纪六十年代中期加拿大的“浸润式”教学。该教学方法旨在帮助法语区英国裔的孩子尽快掌握法语。通过模拟自然语言环境的方式促使他们在融入多元文化社会的同时,尽可能保持本民族的语言文化特色。根据英国著名的朗曼出版社出版的《朗曼应用语言学词典》,双语教学的形式主要有:浸入型双语教学,保持型双语教学,过渡型双语教学。在我国,双语教学的形式主要为保持型双语教学,即“学生刚进入学校时使用本族语,然后逐渐地使用第二语言进行部分学科的教学,其它学科仍使用母语教学。”从内容上看,国际商法中关于商事组织法、合伙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等涉外性与国际性的教学内容,可以使用第二语言(通常是英语)进行教学。国际商法中,一些国际条约、规范以及案例原文多为英文,学习英文原文与学习译文相比,虽然难度增加,但是对于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和精通法律以及英语的复合能力效果显著。

(三)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条件

上海师范大学钱源伟教授在《双语教学有效性初探》一文中提到实施双语教学所具备的条件:“开放的社会与教育环境;教师具备相应扎实的外语教学能力;学生有相应的自我需求。”国际商法双语教学中,教师应为法学专业教师。这些教师具备丰厚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英语语言功底,能够在母语和英语之间自由转换。同时,能够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等其他教学手段整合教学资源,了解中西方法律语言规则以及特征,熟悉国际商事条约、规范以及经典案例。国际商法双语教学中,学生对于双语教学的接受水平和认知结果决定了双语教学的成效。随着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参与度的提高,学生对国际商法学习兴趣明显提高,为了能够更好地理解国际条约和规范,对双语教学的需求明显增大。综上所述,目前,实施国际商法双语教学条件成熟,势在必行。

二、国际商法双语教学模式

(一)国际商法双语教学中两种语言比例分配

谈及任何一门学科的双语教学模式,必然要考虑双语教学中两种语言的比例分配问题。华东师范大学双语教育研究中心主任王斌华在《双语教学的十项操作策略》一文中提到:“在双语教学过程中,英语与汉语(即外语/母语)的比例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第一,渗透型,即汉语为主,英语为次;第二,混合型,即汉语与英语互为主体;第三,全英语型,即英语为主,汉语为次,或全部采用英语授课。”我国现阶段双语教学的实践中,通常以混合型为主,即汉语与主语互为主体。国际商法双语教学中,语言的比例分配应当考虑两个方面。一是知识内容的涉外性或者国际性。二是学生的接受水平和学习效果。国际商法从调整关系上看是国际市场上的商事主体,内容上涵盖跨国公司、国际合同、国际贸易协定、国际贸易公约、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方式等方面。国际商法渊源既有国内法,又有国外商事条约和国外商事惯例。根据教学内容,在介绍国内法时,可以适当加重母语的比例,即采用渗透型双语教学模式,以加深学生对于本国法律的理解和记忆。在讲授国外商事条约和国外商事惯例时,宜采用混合型甚至全英语型教学模式,将国外商事条约和国外商事惯例的原文还原,提高学生在涉外商事活动中的语言应用水平。由于双语教学的特殊性,学生对于英语的认知和接受相比对于纯母语难度更大。双语教学需要学生具有良好的英语水平,熟悉法律英语专业词汇以及法律英语固定句型。然而,在实际的国际商法教学中,学生的英语水平往往参差不齐,加之专业的法律术语,学生的掌握程度表现出高低不一的态势。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需要改变传统填鸭式教学,而应该时刻关注学生的输出情况。教师根据不同学生的语言接受能力,及时调整课堂上两种语言的使用比例。特别是在实施混合型和全英型双语教学时,如果大部分学生感觉接受效果不理想,应当适时减少英语使用比例,循序渐进增加英语使用比例。

(二)国际商法教学中法学知识和英语知识比重问题

上海师范大学钱源伟教授在《双语教学有效性初探》一文中提到,双语教学的教师应当首先是学科教师。也就是说,国际商法双语教学中,教师应当以法学专业教师为主。由此可见,双语教学并不是外语教学,国际商法双语教学中,英语只是讲授专业的一种语言媒介,学生学习的目的并不是传统英语课堂上的听、说、读、写。因此,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应当以专业知识为主,避免将双语课变成英语课。教师可以解释固定法律文本、国际条约中相关英语句型,但应该注意法学知识和英语知识的融合问题以及比重问题。国际商法双语教学中,输入重点是法学知识,借助英语语言的媒介,讲授相关内容,从而在讲授过程中提高学生的英语应用水平,形成良好的学习效果。

三、结语

全球化经济大发展的今天,国际贸易日益空前,对于国际商法的学习不应仅仅局限于法条的记忆以及案例的分析。社会更需要的是一批“具有全球化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国际商法双语教学在这样的契机下,对培养一批语言功底与法律功底同样深厚的涉外法律人才至关重要。为了更加有效地实施国际商法双语教学,教师需要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英语语言的学习和训练,时刻关注学生的接受水平和学习效果,早就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学生,实现教学国际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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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勤华.建立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质量[J].中国高等教育,2013(12).

[4]王斌华.双语教学的十项策略[EB/OL].中国双语教育网,2011-6-30.

作者:刘昀 陈丽博 单位: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