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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实践型教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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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实践型教学模式

[摘要]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主要通过理论型教学向学生传授环境法学相关知识。实践型教学方法的缺失,使学生在毕业后缺乏适用法律的能力和经验。在环境法学教学中有必要推行实践型教学模式。环境法学实践型教学可以采用参观教学法、头脑风暴法、实习法等方式。环境法学实践型教学模式需要配合多元化的教学评价体系,包括多元化的评价主体、评价内容以及评价方式。

[关键词]环境法学;实践型教学模式;教学思路;教学评价体系

一、实践型教学模式的内涵

实践是一个哲学术语,是指“人类有意识有目的地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感性活动”[2]。实践的本质就是要参与相应的社会活动。理论型教学是教师主要通过讲授的方式将理论和经验传达给学生,而实践型教学更注重学生通过参与实践学习活动获取相关知识内容。学生从理论型教学中获取知识的方式是间接的,而从实践型教学中获取知识的方式是直接的。

(一)教学方法的多样性

实践型教学除了由教师给学生通过讲授法传播一些基础理论知识以及学习的注意事项外,还可通过现场观摩法、模拟场景法、头脑风暴法、实习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让学生巩固所学的基础知识、形成职业技能。

(二)教学地点的情境性

理论型教学主要以学校的课堂为教学地点,而实践型教学既可在课堂进行,也可在模拟的工作现场和真正的工作场所进行。实践型教学开展地点的选择更应体现学科未来适用的情境性,以有利于学生在走上工作岗位后尽快地适应工作环境。

(三)获取知识的体验性

理论型教学主要是由学生通过听教师所讲授的内容或对书本的阅读来获取知识,所获取的知识往往容易被遗忘。而实践型教学是通过学生自身的体验去获取知识,通过此种方式获取的知识是形象的、生动的,对于学生而言可能是终生难忘的。

(四)教学目标的实用性

实践型教学既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更快地融入本科目的学习中,也可以使学生更快地内化所学到的理论知识,提高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让学生能适应社会和工作的要求,将专业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二、在环境法学教学中采用实践型教学模式的必要性

实践型教学最早起源于通过口耳相传、模拟示范来传承技艺的学徒制,该种教学方法更多地存在于民间和职业教育中。正规的高等院校以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往往更注重理论教学。因此以讲授为主的理论型教学成为高等院校重要的教学模式。目前,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主要通过理论型教学向学生传授环境法学的相关知识。实践型教学方法的缺失,使学生在毕业后缺乏适用法律的能力和经验。在环境法学教学中有必要推行实践型教学模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具体原因。

(一)这是由该课程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环境法学的应用性、操作性很强。环境法学是法学领域中包罗法律最多、内容最丰富、法律体系最复杂的一个分支[3]。运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去应对环境问题、解决与环境问题有关的社会纠纷是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专业开设环境法学课程的主要目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注重培养学生将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和制度应用于实践的能力。我国环境法律规范数量十分庞大,大都以单行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同时,由于环境法学的综合性强,其不仅涉及法学知识还涉及环境科学、生态学等知识,这就给学生的学习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另外,与民法学、刑法学这些传统法学相比,环境法学的内容相对较为枯燥,学生往往对其缺乏兴趣,加之大部分综合院校的法学专业都将环境法学设置为选修课,课时非常有限。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是环境法学教学面临的重要问题。采用传统的理论型教学方式效果不甚理想,而实践型教学的情境性可让学生对我国环境资源问题的现状感同身受,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环境法学的积极性。

(二)这是由环境法独特的调整方法决定的

环境法有自身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环境法采用综合性的调整方法,除了传统的民事调整方法、行政调整方法、刑事调整方法,还有生态化方法。所谓生态化方法,又称生态学方法、生态系统方法,是指应用生态学理论,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而形成的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4]。这种生态化方法主要包括环境资源标准法定化的技术手段、环境资源信息调查显示手段、环境资源规划手段等。相比传统部门法的调整方法,环境法的调整方法更带有技术性,要完整掌握环境法的调整方法,需要充分开展实践训练。加之不同区域有不同的环境状况,具体的保护措施也有可能不同,因此环境法往往不拘泥于个案的方法,不拘泥于机械地运用环境法律条文。环境法的适用需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运用环境法律规范。这就需要运用实践型教学模式,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三)这是环境司法实践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纠纷数量的上升,环境司法显得尤为重要。很多法院探索并实现了环境司法的专门化。2007年,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成立了第一个环保法庭,专门审理环境案件。随后各地法院陆续成立了环保法庭。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这标志着我国环境司法的专门化已经跨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迅速发展,必然需要一大批掌握环境法学知识的专门人才。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应该承担起向法院输送环境法学专门人才的重任。环境司法实践迫切要求法学专业通过实践型教学模式的应用,向其输送来之能战的实践型人才。

三、环境法学实践型教学模式的实施方法

实践型教学以情境性、体验性为主要特点,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提高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为主要目的。因此在教学方法上应通过真实或模拟案件的场景,让学生参与完成教学环节。实践型教学模式可以分为两大类:课内实践和社会实践。课内实践主要有实验教学法和头脑风暴教学法。课内实践可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问题意识,培养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判断能力。社会实践主要有参观教学法、实习法和法律诊所教学法。社会实践可以提高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

(一)实验教学法

实验教学法是学校建设模拟法庭、法律人才创新实验室、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实验室,在教师的带领下模拟真实案例的理解分析判断过程的教学方法。这一方法已经在刑法、民法等基础法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环境法学教学中,学校应积极建设环境法案例交流库、环境模拟室等实验室,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环境法实验教学体系。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让学生切实体会到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实验教学法使学生在不离校的情况下,就可以体验到不同的环境状况和案例。

(二)头脑风暴教学法

头脑风暴教学法是教师引导学生就某一课题自由发表意见,并对其意见的正确性和准确性不发表任何评价的教学方法[5]。头脑风暴教学法要求所有学生都积极参与,可有效提高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在环境法学教学中,可以将角色扮演和头脑风暴教学法相结合。教师可以设计一个环境案例,如2015年发生的甘肃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向腾格里沙漠腹地违法排放污水案,开展教学时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每小组代表一个主体,包括企业、环保部门、规划部门、公安机关、法院等,各小组站在自身的立场上对该案发表自己的看法。该种教学方法需要学生课下查阅相关资料及法律规定,课上发表意见,并对对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通过这样一种教学方法,不仅可以极大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也可以使学生以更为直观的方式掌握相关环境法律制度。

(三)参观教学法

参观教学法是组织或指导学生到一定的场所观察、调查、研究和学习,从而获得知识或巩固所学知识或技能的教学方法。教师在环境法学教学中,可以带学生到工厂企业进行参观,调研其排放污染物的类型和数量以及采用的环境保护设施。可以带学生走出教室到田间野外,考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污染和保护情况。还可以带学生到生态工程建设以及循环经济实验园区等场地进行实地观摩。通过现场参观一方面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另一方面也让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当下面临的环境问题以及解决环境问题的方式。在参观之前,教师要做好和参观地的沟通工作,详细了解参观地的实际情况。在参观过程中,教师与参观地的相关工作人员需对学生进行具体指导。参观结束后教师要进行总结性谈话,要求学生整理参观笔记,将通过参观获得的理性认识上升为感性认识。

(四)实习法

实习法是指教师组织和指导学生在工厂、法院、律师事务所、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等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参与相关工作,将书本知识应用于实际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对提高学生掌握和运用环境法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实习往往需要较长时间,而且需要学生待在校外。为了克服学生集中时间有限的困难,需要教师与实习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在有涉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事项与案件时,譬如企业需要申报环评事项,可让学生短时期参与其工作,或者在法院审理环境案件时也可以让学生参与学习观摩。有条件的学校还可组织对环境法感兴趣的大四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

(五)法律诊所教学法

法律诊所教学法起源于美国,是效仿医学生在医院实习的形式,将法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让学生在教师的监督下诊断实际案件的教学方法。由于环境案件复杂多样,每一例案件都有不同的环境状况和受害情况,对于环境案件的分析与判断要因地制宜,因此实习法和法律诊所教学法尤为重要。法律诊所教学法可随时开展,弥补了实习法周期长、与实习单位沟通难等缺点。这种方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提高其处理案件的能力。

四、环境法学实践型教学的评价体系

教学评价是指依据一定的客观标准,对教学活动及其结果进行测量、分析和评定的过程[6]。目前,高等院校环境法学教学效果的评价基本上采用书面考试的方式,因此,评价内容还是侧重于对学生理论知识掌握程度的考核,这与实践型教学模式要达到的教学目的是不一致的。环境法学实践型教学应采用综合性评价体系。综合性评价体系包括多元化的评价主体、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三方面。

(一)多元化的评价主体

在传统的环境法学教学评价体系中,教师往往是唯一的评价主体。实践型教学模式要求学生走出课堂,走进企业、走进法院、走进律师事务所等实践部门参与实践。因此,教师很难把握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将学生参与实践的企业、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作为评价主体,让这些主体在学生实习结束时对学生进行客观评价,有利于提供多角度、多层面的评价信息,使教学更贴近社会需求。同时,也可以以学生在课内实践中互相打分的形式使学生成为评价主体。学生自己作为评价主体,有助于他们互相学习,取长补短。由多个评价主体进行评分可以使评价结果更客观。

(二)多元化的评价内容

在传统的环境法学教学评价体系中,学生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是评价的主要内容。实践型教学模式要求对学生运用知识参与实践的能力进行评价,不仅要评价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还要评价学生灵活应用知识的实践能力,同时还要对学生的基本职业素质(包括职业道德)进行评价。

(三)多元化的评价方式

传统的环境法学教学评价体系通常采取静态的、单一的评价方式。实践型教学模式需要根据职业需求、环境法学课程设置要求实行多元化的动态评价方式[7]。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包括笔试评价、学生自评、实习单位的鉴定评价、学生互评等多种方式。通过多种方式的考核实现对学生进行动态的综合评价。这种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可以克服单一评价的片面性,也可以改善学生拘泥于理论与课堂的惯性思维。

五、结语

环境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其开设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具有能够解决复杂环境纠纷问题能力的学生[8]。环境法学实践型教学模式的采用并不意味着对传统课堂讲授教学模式的全盘否定,这两种教学模式需要结合使用,才能让学生既可以打好环境法学的理论基础,又可以提高对环境法学应用的实践能力。希望通过实践型教学模式的有效应用,为我们国家培养出更多的具有环境法学专业知识的实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陈红梅.《环境法学》课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J].法制与社会,2016(23):225.

[2]高青海.文史哲百科全书[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506.

[3]范战平.论环境法学的教学特性[J].河南教育(高教),2016(8):86.

[4]蔡守秋.基于生态文明的法理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455.

[5]齐梅,马林.教育学原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155.

作者:韩卫平 陈曦 单位: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