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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音乐教学评价是研究音乐教学价值判断的过程,是提高音乐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音乐教学评价的实施要以学校音乐教学实际情况为依据,充分考虑学生的身心发展,秉承教学评价与学生个体发展的辩证关系,强调学生个体发展性,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反馈都要以学生的身心发展为出发点,促进学生的主动发展、个性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提出:“学生是学习的主人,学生的发展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建立旨在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的发展性评价体系”。然而在实践中,我国音乐教学评价仍存在侧重对教师教学能力和教学行为的评估,忽视对学生学习能力的评价;以教师为评价主体,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使学生在评价过程中处于被动和消极的状态;评价过程与方法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与随意性。基于此,笔者提出要有促进学生身心发展的音乐教学评价观念,着力发挥评价功能,评价内容要以学生音乐学习能力发展为依据,采用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等多种评价方法;同时,以学生为主,关注学生评价反馈心理调控。
一、促进学生身心发展的音乐教学评价观念及其功能
促进学生身心发展的音乐教学评价观念首先要明确音乐教学评价与个体发展关系的论证。音乐教学评价与学生个体发展的关系是辩证的:一方面,个体的身心发展特点与规律是评价的依据和前提;另一方面评价能促进个体的身心发展,达到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评价作为一种环境因素,以某种形式适应个体的发展并成为发展的重要因素,促进个体的发展。音乐教学评价以学生个体发展为依据,以学生原有的身心发展状态为出发点,作为有效评价的前提条件。学生原有的身心发展状态包含三个方面,即生理发展状态、能力发展状态和学习动机状态。学生的学习受原有身心发展状态的影响,而评价又通过学生的学习结果发挥作用,由此可见,音乐教学评价以学生个体发展为依据是必然的。合理、科学的音乐教学评价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促进其身心发展,而违背个体发展规律的评价会对学生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并成为其发展的阻力。音乐教学评价要依据评价与个体发展的辩证关系来促进学生个人的发展,满足学生自身完善和发展的需要,最大限度地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近年来课程评价的价值取向越来越重视“以人为本”,建立“以人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学评价观,是教育改革大环境的形势所趋。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指出:“评价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也强调在音乐教学实践中“音乐课的全部教学活动应以学生为主体”①。以“学生发展为本”的评价观强调学生作为评价的主体,一切评价活动、评价结果都要从学生的发展出发,强调学生的主动发展、个性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学生的主动发展不仅体现了个人对音乐学习自评与他评的内在需求,而且让学生参与音乐评价活动的过程,体现了学生在发展中的创造性。个性发展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充分发挥学生的音乐潜能,突出学生有个人特色的音乐才能。音乐教学评价要促进学生在音乐学习上的可持续发展,要形成一个终身学习音乐的发展观,课堂音乐教育是其未来音乐学习能力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学生自我音乐能力的认可和肯定对其一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音乐教学评价对音乐教育的发展起着“导航”的作用,可以及时纠正学校的教育观念,使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以关注“学生发展”作为评价的指导思想,引导音乐教学评价的研究以学生自身发展特点为前提,建立相应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一般来说,个体内差异评价常常与相对评价结合起来使用。”①其一,分析学生在各个发展时期所具备的学习能力,例如肢体与语言的表达、听觉的发展、认知水平和思维能力等,诊断目前的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是否符合学生的身心发展,才能从本质上达到音乐教学评价的目的。其二,完善音乐教学评价的激励功能。音乐教学评价的激励功能在音乐教学评价中起到激发学生内在动力、调动他们的积极能动性、发挥其潜能、增强其创造力等作用。学生关心和渴望了解自己的学习能力与学习成绩,这本身就是激励功能的体现。学生对于自己的评价结果会有心理和情绪的反应,例如评价高就会开心并且学习积极性提高,反之就会情绪低落,学习积极性随之降低。音乐教育是美育教育的一部分,为了建立其学习音乐的兴趣、提高其音乐表现力和音乐审美能力等。其三,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心理特征,使用合适的评价方式,尽量避免因为评价而给学生带来心理上的负担,产生负面影响。其四,实现音乐教学评价的改善功能。音乐教学评价的改善功能在音乐教学评价中起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的作用。美国著名教育评价学专家斯塔弗宾曾指出:“评价的目的不在证明,而在改进。”②针对音乐教学评价出现的问题,就要及时地制定方案纠正其弊端,要正视学生的自身特点和身心需求,使学生处于积极的、主动的评价环境中。
二、评价内容要以学生音乐学习发展能力为依据
评价内容是评价方案设计的核心,要以学生的音乐发展能力为依据,注意学生发展的差异性、阶段性与顺序性。在实践中,要以学校教学内容为依据,体现学校音乐教育的重要性,真实地反映学生实际达到的情形和程度。音乐能力是音乐心理学界的研究范畴,“根据格罗夫词典,音乐能力用来说明个体在任何时候所取得的音乐技巧和音乐理解的水平。”③学生的音乐能力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先天性因素,另一方面是后天的音乐教育。音乐能力的先天性因素会引起个人音乐素质的差异性。但值得肯定的是音乐能力虽然有先天的因素但后天的音乐教育必不可少,后天的音乐教育才是学生成才和形成能力发展的关键,我们要承认音乐能力的先天因素但更要重视后天音乐教育的作用。我国音乐课程标准在课程理念方面,强调音乐教学要开发每一个学生的音乐潜能,注重学生对音乐的感受和理解并尊重学生的个性。音乐教学评价体现的是学校音乐教育的结果,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的设定时要尽量避免学生先天音乐素质的影响,并以学生通过音乐学习而获得的音乐能力进行评价,从而体现学校音乐教育的重要性。音乐学习能力体现后天的音乐教育因素。在顾明远所著《教育大辞典》中,将音乐学习能力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培养对音乐的正确态度、音乐的理解与习得能力、音乐活动能力、音乐欣赏与评价能力、音乐创造能力。其中培养对音乐的正确态度体现了学生通过学习获得的价值观,音乐的理解与习得能力体现了对音乐知识的理解与掌握,音乐活动能力指掌握演唱与演奏等各项音乐技能,音乐欣赏与评价能力是培养学生的音乐审美情趣和审美评价能力,音乐创作能力是指即兴创作能力和命题创作能力。我国《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的课程目标分为三个维度,分别是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过程与方法、知识与技能,从课程目标的三个维度可以看出课程目标的设置以学生获得的学习音乐能力的各个方面为依据。音乐教学评价反映了学生的学习对课程目标的实际达成度,评价应以学生的音乐学习能力等方面为依据构建各项指标内容,从而促进学生音乐能力的发展。学生的音乐能力无论是先天因素还是后天教育,都具有发展性。学生音乐能力的发展是其身心发展在音乐能力方面的体现,具有阶段性、顺序性等特点。我国音乐课程标准在课程思路设计方面充分考虑学生处于不同年龄段的心理发展水平和音乐认知特点,分学段设计课程目标和课程内容标准。学生随着其年龄的增长和身心的发展在音乐的感受与理解、演唱与演奏、创作与创编等方面的表现是不同的,其听觉日益成熟,辨别的音乐片段由单声部到多声部,常见乐器的音色辨别也日益增多,演唱和演奏逐渐具有表现力,对音乐基础知识的接受力也增强,创作的意愿与能力也与日俱增。音乐教学评价要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以其各个年龄段通过学习所能达到的音乐能力为标准。促进“学生音乐能力发展”重视后天音乐教育的重要性,以学生音乐学习能力的各个方面为评价内容,以其身心发展的各个阶段通过学习达到的能力为标准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价,充分体现评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特点。
三、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20世纪80年代,人们逐渐认识到传统的教学评价过于追求测试的客观性和成绩量化,脱离了知识应用的具体情境,于是重新思考学校教育的目的。学校教育的任务不能只通过具体的数字成绩来评定学生学习的全部,而是要培养其在具体情景中解决问题的能力。美国哈佛大学Scriven教授在其《评价方法论》中提出了形成性评价(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理论,后来被广泛应用在教学评价中。形成性评价强调教学评价的过程性与形成性,注重日常教学的评价;终结性评价强调教学评价的结果性,注重学期中或学期末的总结性评价。2002年《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中强调,要注重学生学习的发展和变化过程,把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结合起来,使发展变化的过程成为评价的组成部分。音乐学科具有情感体验与审美的过程特点,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音乐评价方式在教学评价过程中可以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形成性评价以学生成长记录袋为主,学生成长记录袋又称学生档案袋。学生成长记录袋把课程、教学与评定整合在一起,形成一种“嵌入式”的评价手段并把它应用到实际的课堂中。学生成长记录袋的评价方法强调了学生的评价主体性,关注学生音乐学习的发展过程。根据加德纳多智力原理,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强项和优势。[5]成长记录袋的评价方法可以让学生认识到自己在音乐某一方面的强项和优势,使其有机会展示自己的音乐才华,并能体验成功,获得音乐学习的自信心。在实践中,学生要定期用自己收集在记录袋的音乐作品在同学之间进行交流,要描述这些作品的特征以及选择这些音乐作品的原因,这为学生提供了对音乐学习进行自我教育、自我反思的机会。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提出“把中小学艺术学习情况纳入学业要求,将艺术科目纳入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探索将艺术类科目纳入中考改革试点”等,音乐测试成为终结性评价的重要组成内容。2020年江苏、四川、山东等省实现了“艺术进中考”,各省市有序地推进初中毕业生音乐素质测评。2022年全国其他省市如山西、内蒙古、吉林也陆续将音乐测试纳入中考的范围。目前各省市对于音乐测试的内容、形式仍在实践中探索。音乐测试由音乐教育专家制定,所测的内容以课程目标为依据,以中小学音乐教材内容为准,信度与效度经过专家调查、比较、研究、修改后做出相应的调整。音乐测试将内容与形式、知识与能力有机地统一起来,通过笔试与面试两种形式进行。笔试内容包括音乐理论知识、音乐欣赏理解;面试进行音乐技能(演唱、演奏、即兴创编)测试,学生要对测试的结果分析和思考,培养其反思的能力,及时调整自己的学习状态和学习方法。①形成性评价体现了学生的主体性,在评价内容方面体现了学生非智力因素、个性发展以及学习方法、学习过程等方面。终结性评价具有客观性,使学生更加明确音乐学习的目标与学习效果,必须掌握课程标准要求的音乐知识或技能以及思考与应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体,对学生学习动力产生重要影响。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不仅反映学生音乐学习成长和发展,又可作为学生升学、未来从事音乐专业的重要参考。
四、以学生为主,积极调整学生发展的评价心理
音乐教学评价是音乐教学价值判断的过程,离不开人的主观活动,评价结果会受到评价者和被评价者心理状态的影响。要分析各个年龄段学生的心理活动规律,对学生的评价心理进行必要的调控,使得音乐教学评价体现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原则。学生从儿童时期到少年时期,情绪方面由不稳定到稳定;意识方面由不自觉到自觉,个性意识增强;记忆方面由短暂记忆到持久记忆,受其身心发展日益成熟的特点影响,评价心理会从开始的敏感、惧怕到防卫、迎合,最后出现应付等问题。小学生心智发育还不成熟,其观察事物、分析事物的能力还很薄弱,评价过程中因不能直接观察到事物特征,或没有记住评价的规则,而对某些熟知的概念知识突然感到陌生和模糊,瞬间会产生较大的情绪波动并影响到评价结果,从而对评价格外敏感,产生惧怕的心理,不利于评价。针对这种心理现象,要对小学生进行积极的心理引导,运用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语言,采用具体直观、形象有趣的评价形式,充分利用音乐的学科特点设置轻松愉快的情境,使学生积极配合以完成评价,为其未来的评价心理打好基础。随着学生身心的发展和自我意识的增强,中学阶段的学生对音乐教学评价有了一定经验,并逐渐产生疑虑,出现防卫、迎合、应付等心理问题。一方面会怀疑评价是否准确反映了自身音乐学习情况,评价的结果是否会影响自己在班级中声誉或在老师、家长心中的印象等,在评价过程中会产生回避态度,例如请假回避评价现场,或不参与任何讨论环节,旁观别人的发言,把自己的缺点、问题隐藏起来。另一方面,为了取得不合实际的好评而在评价过程中表现出“反常”的迎合,“营造形式上的‘积极’状态和态度上的‘认真’气氛”①,使评价者被表面的现象所误导,给出不符合学生实际学习情况的评价。目前我国现实的问题是中学生面对升学的压力,普遍把精力花在基础课程的学习上,虽然近几年多省市已把音乐列入了中考范畴,但其占比较少,在评价过程中学生会产生应付心理,针对中学生的这些心理现象,首先要让学生明确评价的意义和目的以及评价标准和指标的公正性;其次要听取学生合理的建议,公布评价纪律和评价结果,使其以正确、认真的态度完成各项考评任务。
作者:秦红梅 单位:山西师范大学音乐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