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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企资产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
近年来,虽然我国在针对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方面有出台了一些法律条规,来规范国企资产的运营,但还是跟不上实践发展需求的节奏,法律体系不完善,在保护国企资产安全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主要表现在:首先,国企资产管理法规不健全。在规范国企资产管理方面的法规大多数都以部门规章、暂行条例等形式存在,在实践操作方面缺乏严肃的权威性,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缺乏具体的依据形成对经济业务的管理。其次,对国企资产的保护力度不够。国企资产在经营过程中是需要强有力的监督的,对国企资产的监督一般有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有资产管理机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有监督理事会。但从实践情况来看,外部的监督机构几乎未能起到监督实效,会计事务所出具作假验资报告的现象经常发生,而且内部监督机构并不直接参与到经营决策中,难以发挥监督作用。最后,对造成国企资产流失的行为责任追查力度薄弱,没有对相关的部门单位和负责人进行法律制裁,这就使得国有资产的流失没能得到有效控制。
2.国有出资人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们发现国企资产的形成渠道多种多样、复杂、管理分散,由于缺乏有效的协调,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国有出资人没有明确,多存在错位、越位和缺位问题,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代表的政府对资产的管理和所履行的政府职能混为一谈,这就使得国有资产的经营有更多的公共管理职能和目标,这些实现起来都具有一定难度。其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和机构过于分散,比如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免、国企资产经营状况的监督、收益的分配和国有资产的变动、企业高管人员的薪酬等都由不同的部门的审定,没有统一的部门进行管理,这就导致了权责不明、多头管理的出现。再者,政府没有将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区别开来管理,管理手段太过于笼统,影响了管理效果。最后,经营权和所有权没有分开,导致股东过度干预,影响国有企业的经营效果。
3.国企资产经营人权责不明
首先,是属于国家控股,还是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都没有明确的责权利;其次,国有资产经营“内部人员控制”的现象比较普遍;再者,由于政府给国企的经营目标作了过多的设置,而且还存在相互矛盾,这就使得难以对经营负责人的责任进行界定,再加上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分开,这就使得在经营情况不佳时,经营人可以不承担相关责任。此外,国企资产经营的股份化、资本化和科学化水平都相对较低,经营效果不理想,国企资产经营管理目标不明确,难以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同时国企承担还承担了较多的社会责任,难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实现盈利目标。
二、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管理的对策
1.构建保护国企资产的法律、执法和监督管理体系
(1)加强立法保护,用法律的形式来确保国企资产经营的安全性。保护国企资产的法律建设,首先要体现出国企资产不可侵犯的原则。国企资产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不允许个人或单位私自转移,占为己有。对于哪些财产是属于企业法人所有,哪些是属于国家所有,将国有资产转化为企业法人资产的合法途径都应该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其次,要体现出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益原则。国企资产经营管理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所以立法上应该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效益目标做出明确规定,制定出针对资产经营行为的考核检查方法,这样才能推动国企资产经营目标的实现,防止国企资产流失。最后,用法律形式明确的将国企资产管理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开来。我国现有体制框架下,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和国企资产的经营者都共同参与到资产的经营管理中,产权界限模糊不清,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经营者的自主决策权,因此,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开。
(2)补充、完善法律层面上的监督体系。从外部体系上,要明确国企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和会计注册师等这些监督机构的法律责任,使他们真正发挥出监督的作用,规范国企资产管理部门领导的行为,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国企资产流失的行为要严厉制止。从内部监督上,要为实施法律监督创造有利条件,让董事会、监事会在参与经营管理监督中做到职权清晰。
(3)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来加强国有资产的执法保护。对侵犯、私吞国有资产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够成犯罪的,要追究民事和经济责任,除了要求归还侵吞的财产之外,还要对所造成损害追究赔偿责任。
2.完善出资人制度
针对目前出资人制度缺陷的问题,应该从以下三个层面予以解决:
(1)国有出资人所有权代表的政府层面。在管理职能上,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要跟公共管理职能分开,并由政府来任命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成员;在管理方法上,要区别对待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控制好对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作用的国企,实行分类管理,针对不同领域的国有资产,制定不同的管理目标,对关系到国计民生问题的国有资产要以社会目标为主,盈利目标为辅,并提高这一领域的整体福利支出;在管理职权上,要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真正分离,即实现政企分开,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政府行使所有者职能,对资产经营负有限责任,并享有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但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2)公司层面。在经营机构上,要建立健全负责经营国有资产的公司结构和体制;在经营体制上,要实现国有资产经营的股份化和资本化,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提高国有资产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在经营权责上,要实现国有企业的独立经营,对所有者权益负责,承担起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责任。
3.明确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目标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代社会,国有资产应该要建立起一套符合实际情况的管理目标,只有制定明确、科学的管理目标,才有助于实现经营管理效益的最大化。另外,理顺政企关系,把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的重任落实到国有企业身上,调整好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使国有企业既要履行国家和社会责任,也要实现盈利目标,因此,就更加需要制定出合理的经营管理目标。
三、结语
国有企业资产的经营既承担着社会责任,又要实现盈利,在政企不分,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关系界定不明的情况下,这两者的实现效果是难以均衡的。因此,针对当前国企资产经营现状进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并从立法、出资人制度以及经营管理目标制定的方向来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对提高国企资产经营管理效率有着积极的意义。
作者:冯金 单位:天津地铁资源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