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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科技不断发展进步,以互联网为重要媒介的新媒体正在融入传统的教育培训体系,网络与传统教育的融合逐渐显示出教育培训的“互联网+”新常态。在“互联网+”新常态下,检察教育培训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律都产生了深刻的变革。
关键词:“互联网+”新常态;检察;教育培训
一、“互联网+”检察教育培训的特点
“互联网+”检察教育培训就是互联网与检察教育培训的结合,因此“互联网+”新常态下的检察教育培训兼具了“互联网+”开放性、融合性、创新性、重塑性等特点。
二、“互联网+”检察教育培训的利与弊
(一)“互联网+”检察教育培训的利
一是满足个体学习需求。传统的检察教育培训方式从检察教育培训主体分类,主要可分为师徒传授式、专业机构培训、法学院校培训式、院内培训式四类。这四类培训方式多以“一对多”的讲授式教学模式,不仅无法满足个体差异性学习需求,还受时间和场地条件的限制。但“互联网+”检察教育培训却能让检察培训人员自主安排时间参加,培训资源随时共享,个体学习需求得到满足。二是学习方式多样性。“互联网+”时代的学习是连接一切、跨界参与、个性化定制以及创新驱动的,学习方式可分为规模化学习、定制化学习、创新化学习等,体现了学习者对海量链接式、教学界限突破、推送式知识配置以及动手创新的学习诉求。三是培训内容丰富性。在“互联网+”检察教育培训中,互联网可以及时有效地给培训课程提供所需素材,精准定位检察业务领域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二)“互联网+”检察教育培训的弊
一是碎片化学习不成体系。互联网的便利一定程度缓解了检察人员“自由时间少”和“学习需求大”的矛盾,但是这种碎片化的网络培训学习主要利用的是我们的闲暇时间,学习时间连贯性不强,降低了学习的专注度,学习成效不会太高。要做好某件事,时间和专注度都是不可或缺的,碎片化的学习不利于个人建立自身完整学习体系。二是学习质量参差不齐。网上培训学习自主性较强,在学习过程中往往容易下意识地按照自己的心里顺序进行学习,而忽略学习内容的逻辑顺序。同时当部分培训为必学要求时,学习人员可能会找人代学,以期完成学时任务。网络资源丰富,很难保证学习的专心程度,全靠个人自觉性,学员的学习质量参差不齐。
三、“互联网+”检察教育培训的构想
(一)定制课程,因材施教
定制一般指为个人量身定做,而我们这里的定制课程指为检察人员量身定做的课程,强调对处在不同岗位的检察人员设置不同的课程进行培训,因材施教。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借助各种应用、数据分析工具,采用智能推送、隐性评价的方式给检察人员提供课程,有效满足其个性需求。
(二)打造精品,培养名师
高质的精品课程可以给检察培训带来更好的培训成效。网络精品公开课程既能为用户提供丰富的知识,又能为公众提供社会话题,更能发挥精品公开课的传播效应。与此同时,优秀的讲师是形成精品课程必不可少的。而名师的来源可以是全国全省全市检察业务专家、业务标兵、业务能手、师资库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者以及理论水平高、研究能力强的个人。事实上,现在已经在建立的各级检察机关专业化人才库就是我们名师的“储备库“。不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学习,检察教育名师都可吸引更多的人,实现受众的扩大化,起到普法和宣传作用。
(三)延长时间,融合教学
我国的检察教育培训属于在职培训,始于新进入检察官队伍,终于其退休。2007年最高检的《检察官培训条例》中第二章第七条和第八条要求初任检察官培训不少于90天,拟晋升高级检察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但在实际培训过程中,有些地区从入校到结课培训时间达不到3个月。检察人员的培训时间应该加以延长,保证其具备岗位要求素能。采用融合教学方式,不是线上学习和线下教学的简单合并,而是强调学科内、学科间以及传统教学与信息技术的多远融合,本质上是区别于混合学习的改造与重塑,通过学科相融、技术相融进一步博采众长、相辅相成,迸发更强的优化效果。如线上线下同步教学,通过互联网展示数据,结合课堂现场实地体验式教学,给以学员更为深刻的学习体验,拓展其思维。
(四)奖惩有度,保量增质
不管是参加什么类型的培训班,每年每期培训班都会评选出优秀学员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但基本从未出现培训无法结业的情况,延长表现不佳者培训期的情况也极少。这表明了我们现行的培训制度缺乏有力的奖惩机制,导致参训人员的重视度和积极性往往也不太高。只有完善奖惩机制,结合实际情况对培训人员有奖有罚,才能进一步激发培训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提高培训效果和培训质量。
(五)训后评价,良性循环
合理的训后评价机制是一个完整的培训不可或缺的。通过互联网搭建训后评价平台,既可以展示讲师对此次培训干警的评价,也可以了解干警对此次培训的看法,更可以让讲师和干警对培训组织者提出建议。这对于三方都是一种促进。该训后评价平台也可对三方匿名评价数据进行整合,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出相关改进,形成培训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霍先丹.当代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上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8-19.
[2]刘佑生.为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5):5.
作者:张明欢 单位: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