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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情形下,人工智能被广泛使用,司法改革势在必行,我国检察官教育培训问题也突显出来。随着检察官队伍不断扩大,我国对于检察官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加,案件数量越来越大,案件越来越复杂,应用信息技术犯罪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随着近几年司法改革不断进行,我国对于检察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本文主要针对大数据时代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教育培训何去何从展开探讨,文章中首先介绍了检察官教育培训的必要性,然后介绍了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最后介绍了大数据时代司法改革背景下如何完善我国检察官教育培训机制。
关键词司法改革检察官教育培训
一、大数据背景下检察官教育培训的必要性
当前,随着社会快速发现,人类不断向信息化迈进脚步,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使得很多行业都面临转型,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也不例外。法律作为一种为公民制定行为规章的制度,对于约束公民行为以及体现社会公平、民主发挥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检察官作为法律制度的执行者,其专业性以及职业素养直接对法律的公信力和公平执法产生影响,因此针对检察官展开培训是非常重要的。检察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相当明显,冤案、假案等时有发生,通过与大数据技术结合,对于解决这些问题起到非常大的帮助。因此,为了让检察官在办案时将当前大数据技术充分利用起来以提高自身办案能力,有必要对检察官展开相关培训。
二、检察官教育培训的必要性
(一)司法改革对于检察官提出更高的要求
司法改革过程中案件责任终身制将会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这对检察官个人素质以及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错追究责任制、案例办理责任制、检察官责任清单等都将成为司法部门重要的责任机制。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冤假错案被曝光出来,虽然这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有关,但是作为司法诉讼和司法监督集为己任的检察部门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司法机关正式提出:“针对一些冤案、假案,一定要对自身的把关不严进行反省”,针对检察官实施错案责任终身责任制,因此作为检察官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要有高度责任心和专业水平。针对这一情形,一定要加强对检察官教育工作的开展,这对推动司法改革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二)现阶段我国检察官学历水平仍然需要提高
我国的司法改革的力度要不断加大,尤其是在矛盾激发的时期。随着检察官队伍不断壮大,我国对于检察官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因此在录用机制方面适当放低了标准。笔者经过对某市调研之后发现:该市基层的在编检察官人数一共有80人左右,学历是硕士以上的不到14人,博士学历仅仅有1人,其余的都是本科和专科学历。而在很多发达国家则对检察官的学历要求非常严格,比如在美国检察官必须要有硕士以上的文凭,在德国检察官必须要通过两次司法考试,在法国检察官需要经过长达2年的培训。总体上而言,当前我国检察官不论在学历方面还是整体素质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都有着非常明显的差距。虽然我国为了提高检察官整体素养采取了不少措施:开展全国检察官人才队伍建设活动、加大对检察官教育培训、建立全国检察官人才库等。但是当前检察官人才质量问题仍然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求,因此必须要加大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
三、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
(一)重使用锻炼,轻教育培训
目前,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还没有得到普遍的重视,同时该项工作也没有被当做一项重要的教育培训工作来对待。很多人都认为要想提升检察官的个人素质,仅仅通过开展培训工作还是达不到的,与其将时间浪费在不必要的听课上面,倒还不如将这些时间用来办案,因此平时开展培训的机会并不多。即便是为检察官举办培训活动但也往往因为资金不足而不得不缩小培训的规模。另外,还有的检察业务人员认为教育培训工作与自己的业务无关,自己即使去参加也是浪费时间,并且对于如何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并无清晰规划,他们认为只有在实践中锻炼才能真正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因此很少真正参与到培训活动中。
(二)培训内容设计上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
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并且也积累的不少经验,但是在各类检察人员素质调研工作还有待提高,并没有针对个人实施不同的政策。尤其在当前检察官分类管理情况之下,检察辅助人员、检察官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等并没有严格区分开,这类人的培训内容也比较极端化:有的检察官培训工作偏向于理论,实践环节过少,并且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检察人员培训内容基本一样,培训工作针对性比较差;而有的则主要以业务工作培训为重点,或者主要倾向于经验交流,而对于理论环节的培训予以忽视。尤其是在检察官的个人素养、道德、职业思维等培养方面都涉及得非常少,这种培训方式显然有点急功近利。
(三)培训运作模式落后
有的培训工作得不到相关人员的重视,检察官以一种“走过场”的心态来参加培训活动。组织培训活动的人员在组织培训活动时缺乏思考,并且对于培训活动也缺乏相应的创新意识,仍然以一种非常传统的灌输方式来为学生授课,培训师和学员之间并没有展开良好的互动,进而导致教学效果较差。就师资力量方面来看,虽然培训师一般都有着较高的学历和业务水平,但是正真全职的培训教师很少,多数教师都是一些兼职教师,因此在授课之前缺乏必要的授课准备和调研时间,从而导致教学效果不佳。另外,很多培训师并没有经过专业化培训,导致这些培训师不论在授课技巧方面还是授课经验方面都严重不足,课堂效率也就比较低。
(四)培训管理宽松,缺乏机制束缚
尤其是最后的培训考核这一环节中,并没有制定相对严格的操以及管理方面的规定,虽然教育部门也明确提出了凡培必考的要求,但是在实际落实方面就被打了折扣。即便对他们开展考核,却在实际考核环节中严谨性和规范性明显不足,结业标志基本上是以他们的出勤次数来作为判断的标准,只要是出勤次数够就基本上不会不通过。制度对于学员而言基本上带不来任何约束性作用,学员参与培训全凭自身的约束性。培训工作对于检察官任职、晋升等方面企起不到明显帮助。检察官任职情况也并未与培训效果之间挂钩,进而导致培训在检察官眼中成为一种可有可无的活动,从而严重影响了培训的效果。
四、大数据时代司法改革背景下完善我国检察官教育改革
(一)理论与实践结合对检察官展开培养
要想提高检察官的执行能力,在教育培训过程中一定要采取“理论+实践”的培养方式。理论合实践结合最能提高检察官的实际能力,如果光理论培养而脱离实践的话,就会形成一种“本本主义”的形式,对检察官实际工作带不来多的帮助,而如果只开展实践培训缺乏理论教育的话,也会使得对检察官的教育工作过于肤浅。因此,一方面,在需要加强对检察官展开大数据知识教育,尤其是关于如何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与实践方面的教育。另一方面,努力引进大数据技术,并尽量安排检察官在工作实践中尝试应用,进而可以将所学的知识及时应用到实践,提高自身综合水平。
(二)优化课程设置
针对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建立严格、完善的培训体系,在建立培训体系过程中应该要和检察官信息化相互结合到一起,通过借用网络技术来展开网络教学,网络授课教师由专家来担任,全国各地的学员都可以通过网络来收视培训视频。鉴于考虑到打造一支检察官精英化队伍,根据检察官的职位以及专业等对其划分,对不同类型的检察官开展不同的课程培训。在培训方面不但要顾及到对检察官思想道德的培养,而且还要顾及到对检察官业务能力的培养,从而保证培训工作能够满足不同岗位的需求。
(三)加强检察官职业化培养
检察官教育培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升检察官的素质进而加强检察官的职业化,增强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前瞻性以及实用性。做好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并提高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第一,一定要保证检察官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第二,作为检察官必须要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以及娴熟的办案能力,针对所面临的事物需要学会灵活应用法律知识,并对法律变化情况充分掌握。第三,检察官需要法律思维。在对检察官展开教育培训时通过逻辑实证会使得检察官形成一种法律思维习惯,而这种法律思维习惯能够很好的体现出检察官的法学素养。第四,通过教育培训使检察官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从而促进检察官专业化发展。对于这四点基本素质的提高离不开对检察官展开教育培训。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与其他教育形式之间还存在着差别,检察官教育注重于技能培养和职业化教育,并且在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工作的同时,注重对检察官展开人文素质教育。
(四)从注释教学向案例讨论方向转变
检察官专业素质教育方面很多教育内容都是与法律条文学习相关的,有的教师就采用一条一条进行注释的方法进行讲解,虽然这种讲解方法易于学生明白,但是由于缺乏案例辅佐,导致学生只能非常机械式的学习法律条文,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发生在日常讲解过程中应该加大案例教学讨论力度。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通过对学生展开引导进而让学生通过分析具体的案例来学会正确应用法律知识,同时还能够有效的将法律实际与自身所学的知识结合到一起。检察官教育所针对的教育对象是检察官,通过对他们采用案例教学方法有助于他们解决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另外,在案例教学过程中通过让检察官之间进行分析和讨论,不仅能加强他们对所学的知识的理解力,而且还能够培养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结语
我国在大数据时代,司法改革的步伐稳步推进,随着检察官队伍不断扩大,我国对于检察官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加,对于社会转型期的特殊需求,需要适应时代的检察官来从事检察事业。随着这几年我国司法改革不断进行,我国对于检察官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当前检察官人才力量又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因此必须要加大对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当前,我国在关于检察官教育培训方面存在不少问题,进而导致教育培训质量低,检察官办案能力得不到提升,因此当前一定要对检察官教育培训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着清晰明确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检察官培训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提高培训效果,提升检察官队伍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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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卫.对完善我国现行检察官管理制度的思考.苏州大学.2005.
作者:薛小花 单位:甘肃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