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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教育培训体系的建设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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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教育培训体系的建设路径

摘要:作为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的重要推手,检察教育培训应当按照检察职能的专业分类,配以相对应的检察职业教育体系和层级,以提升检察人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为目标打造“精准化+个性化”的检察教育培训模式,以增强检察教育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目前检察教育培训尚无规范化体系,这是本文要探讨的重点。

关键词:检察教育;培训规划;培训体系建设

一、革新检察教育培训规划

检察教育培训规划应由短期单一向长期复合型转变。根据《吉林省检察机关“十三五”时期检察教育培训规划》,结合吉林省检察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将教育培训规划分为1年、3年、5年三个短、中、长期有序衔接、逐级递进的层次。每年学院检察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要充分考量和吸收基层检察机关的培训需求,适当扩大检察教育培训受众,同时兼顾中长期教育培训的目标和内容,适应检察机关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要求,以构建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检察教育培训体系。

二、科学设置职业化、多样化的教育培训内容

检察教育培训的课程设置作为检察教育培训体系的核心应符合检察工作的职业特点,科学化、多样化设置培训内容。

(一)本岗位所需的法律知识。结合检察干警的工作实际和岗位需求,根据《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试行)按照各部门的角色定位、担负职责及岗位职能等具体要求,在课程设置上要包含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业务规则、工作程序等,以有效提高检察干警适用法律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强化法学理论问题讲授。身处业务一线办案的检察干警拥有娴熟的法律技巧,但受所在部门案件类型限制,思维较局限,且较少有时间对法学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②所以,在检察教育培训中设置法学理论知识讲授,用固定时间、新颖形式、前沿论题由法学专家或教授、学者对干警进行理性思维训练,促进其思考和总结,以通过法学理论水平的提升促进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对综合知识的学习,着力提高检察干警的整体素质和人格魅力。在课程设置上,可推出一些包含人文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知识在内的主修和选修课程,把公文写作、司法礼仪、心理学、证据学等各门类课程纳入检察教育培训课程库,兼顾传授经济领域、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知识,帮助检察官开拓视野,全面提升素质。

三、探索分层分类检察教育培训模式的开展

第一,员额内检察官培训。以员额内检察官为对象,按照各业务条线、门类和层级分别设置培训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培训:一是新入额检察官任职资格培训。入额检察官主要指通过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遴选首次进入检察官序列的检察官,其培训内容由检察官的职业素养、基础知识和常规技能组成;二是指导、管理岗检察官培训。培训对象以主任检察官为主,作为各业务部门的领导或检察业务专家,着重培养其开展业务指导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案件质量监控、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科学管理等能力;三是办案岗检察官培训。其培训内容以提升检察官的独立办案能力和实务技能为主,以优化其知识结构和更新理论知识为辅,旨在激发其内生动力,增强胜任本职岗位工作的能力与技巧;四是检察官等级晋升培训。以参加检察官等级晋升培训为检察官晋级的必要条件,非经培训不得上岗和任职,培训目标则以提升司法技能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为核心。第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围绕检察辅助人员开展的培训以提升法学基础理论、司法实践技能、岗位技能需要、信息化运用、沟通协调等能力为主要培养方向。检察辅助人员培训主要分为:一是检察官助理培训。根据检察官助理的岗位素能标准要求重点培养其辅助办案、文书制作和接待说理等能力;二是书记员培训。以培训其记录录入、归档管理、统计分析等能力;三是司法警察培训。结合检察业务特点并参照公安机关的警察职能开展与侦查追捕、执行送达、保障安全等技能相关的业务培训;四是检察技术人员培训。以法医、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会计等为主体开展岗位技能练兵或轮岗交流锻炼以提升其专项业务技能和服务保障能力。第三,司法行政人员培训。按照司法行政人员的岗位素能基本标准的要求,结合其具体岗位职责开展综合素能培训。其定位为服务检察中心工作,从司法行政事务处理、人力资源管理协调、计划财务装备和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推行司法行政人员的分层分类培训。

作者:孙小夕 张航 单位:吉林省检察官培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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