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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行业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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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行业探析

[摘要]我国装配式建筑业的管理比较薄弱,国家对装配式的法律重视不足、质量评定系统不完善,即便是从事法律的专职人员对装配式的细节问题也存在困惑,文章就此提出几方面建议。

[关键词]装配式建筑;标准化;立法建议

1预制装配式相关法规的研究现状

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设定了装配式建筑在大约10年内占新建建筑面积30%的明确目标。3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继了《预制建筑第十三个五年行动计划》《预制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和《预制建筑工业基地管理办法》,进一步详细说明了预制建筑发展的阶段性目标。这些通知虽然有规范预制装配式施工和建设市场的趋势,但它们的使用度仅处于建议高度,缺乏一定的强制性。不仅如此,中国在具体的规范化和管理装配式的法律缺乏,这造成了细节管理的难度,面对快速发展的装配式,缺乏专项规范性的缺点将会逐渐暴露。此外,由于预制建筑的特殊性,预制建筑与一般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差异。因此,有必要对中国预制建筑的法律规定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2若干细节建议

2.1承包方式及合同内容

(1)承包方式。根据国家通知建议以及诸多地方现行的相关指导意见,再综合目前工程实际的应用模式,我们可以在这一点上明确提出,装配式建筑应当采用通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即最常用的EPC模式,这种模式更有利于节省中间步骤,充分展现装配式简单快捷的优点)。但有必要提出两点:一是在等级划分方面,建议按照复杂类工程项目的要求进行招标;二是在招标过程中还需要采取一些分级措施,针对大项目前来竞标的公司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对民营及小规模建筑工程可适当放松,鼓励装配式在民间的发展。(2)承包合同。考虑到在工程施工时,由于牵涉用件较多,所负责的领域可能存在交叠,显得较为混乱,所导致的问题将会变得极其复杂,所以根据EPC承包模式的特点,建议在承包合同上我们可以加以强制性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全权负责装配零件的设计、购置与处理,并同时对工程质量及工程使用安全等负总责,以此明确分包的责任制度,虽然采用这一方式会使业主对房屋的设计施工的干涉能力减小,但其所承担的法律风险将大大减少。当然,我们在明确这一点的同时也需要完善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等相应制度,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管理深度融合的切实管理法则以优化管理方式,并且对装配零件的定额计价做出完整规定,防止承包方与厂方合伙敲诈发包方,也使资金来路有据可依,以此起到规范市场的作用。

2.2招标方式

(1)招标现状。由于我国的装配建筑模式起步较晚,我国的发包方式仍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各地区对于发包的方式也见解不一,大部分地区根据项目性质、建造技术及市场环境等因素分出了不同的方式。(2)技术复杂类项目招标方式。在上文提出了明确的承包方式,在理论上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按照技术复杂类项目进行招标。在招标这一环节可以采用程序化的步骤,也就是将复杂的招标全程规范为两步:第一阶段,将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其提交的建议进行协商和讨论;第二阶段,招标人依靠投标人的帮助,在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基础上取长补短,编制完整的招标文件,并向所有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发售标书。[1]能相对地延长完成文件的时间,但是文件的质量有了绝对的保障,弥补了后期设计及施工的不可控。(3)特殊类情况处理。当然在一些较难或较特殊的项目可以允许进行邀请招标,特别是一些发展较弱、无条件的地区。除此之外,一些民间自发投资或自建项目的装配式建筑工程,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投资者或发起人自主选择发包的方式,还权于招标人。这并不与以上规定相矛盾,只是这样更有利于推进装配式行业的发展,更符合装配式配件市场的发展规律及发展方式,而对于国家政府出资或者国有企业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则应当按照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由此来使市场竞争更加充分,提高装配式建筑市场的质量及水平。

2.3承包商的资格和资质问题

(1)政策了解。从相关的政策和指导文件中可以了解到,装配式建筑的承包要求对承包商的资质提出了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要求。比如像上海等城市在装配式房屋的建筑上不仅要求总承包商具有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施工总承包和设计资质,还应具备与工程勘察所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的相应勘察资质。然而深圳等城市采用了相反的方式,包括住建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都采取了较为宽松的资质政策,即总承包方不必同时具备相应的设计及施工资质,而是可以有不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来进行工程的投标。但是这也仅仅只是指一部分工程,而并非全部。例如,一些特殊性质的建筑如保障房或廉租房等社会性的一些装配式建筑,那就要求承包商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勘察以及施工的资质甚至是一些更高的要求。这就可能造成跨区域施工时导致一系列的不便甚至一些法律问题。(2)观点及建议。从法律的严谨性上讲,这种使承包方拥有较为全面的资质会大大提高工程的质量,提升整体的完整性以及工程建设的流畅性;但从装配式建筑的市场发展角度,宽松的法规仍然是需要的,也就是不必要强制承包商必须同时具备设计施工等资质,这也是考虑到装配式建筑的特殊性。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关于装配式的法律法规在这一方面规定时也可以进行区别对待,制定和使用统一标准对建筑类型进行划分。对于一些风险较小的建筑应当适当放松对企业承包商的要求,允许设计、开发、生产企业组合承接装配式的工程,以求大范围推广,同时也能鼓励较低资质企业的成长;而对另外的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或是政府出资组建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等应当按严格的承包商要求标准执行。同时,在法律条文中还应注明地区的招标文件的不同,以及其中对招标人和工程承包方团队具体条件的要求,由政府部门找第三方按照制定的统一标准进行审核,以此方便大型装配式工程的检查。

2.4质量评估及验收

装配式结构质量检验是十分必要的,首先是工程质量控制与管理。但是在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消了对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这就暴露了装配式构建检查的一大片空白。从专业角度审视,预制构件也是一种建筑产品,所以有必要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只有这样才能在构建安装时具有安全保障性。除了构件安全,根据相关资料的专业介绍,在现场装配这一环节中,节点连接是极为关键的,若连接质量不好,则会严重影响使用,轻则影响房屋的严密及耐久性,重则会影响房屋使用的安全。正是考虑到现场装配连接的重要性,更加需要了解节点的连接质量。总之,随着装配式结构的规模化发展,质量检验是发展建筑工业化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和重要保障,也需要保障发包商和群众的权益,这也是推动装配式建筑的保障。为了保障安全性,需要分别在这两方面进行立法监管。

3结论

完善的装配式建筑法律体系对于一个国家建筑行业的发展,以及建筑行业的协调性、统一性、可持续性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理论的研究则会为将来的制定铺平道路,我们也需要对新兴领域加以重视,以求不断完善,这不仅是为国家的建筑业,更是为了维护我国法律的全方位的覆盖性。

参考文献:

[1]陆利忠.关于两步制招标程序的法律分析[J].浙江能源,2007(3):54-55

作者:王翔 白娟 单位:安徽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