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小编为你整理了5篇建筑法论文参考范文,供你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帮助你在写作上获得灵感,让你的文章更加丰富有深度。
摘要:本论文讨论了我国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全面梳理了我国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上的权责状况及案例,为完善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等方面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权利;义务
我国的监理咨询业已初具规模,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咨询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急需加快内部改革,理顺监理单位、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逐步完善我国的监理工程师制度。
1我国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1992年6月,我国颁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这种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时间、闭卷考试、分科记分、统一录取标准的办法,考试内容有四门课程,分别为《工程建设监理理论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对考试合格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国家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签章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相关单位注册后即具备了监理工程师资格。
2我国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的权责匹配分析
2.1我国监理工程师应享有的权利
摘要:当前,我国在违法建筑的治理过程中问题不断,主要体现在立法不完善、治理程序不健全以及执法难等方面。本文结合相关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针对我国在违法建筑治理中相关立法方面过于分散、违法建筑处理程序较为繁琐,执法中程序违法较多、违法建筑的处罚过于单一,缺乏长期治理模式等问题进行分析,从立法角度入手,在逐步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前提下规范执法,最终形成较为完备的违法建筑治理机制。
关键词: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治理
一、违法建筑的认定
关于违法建筑的定义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界也没有统一的说法。违法建筑是公法上建筑管制的结果,违法建筑一词出现在部分法律条文之中,因此对违法建筑的界定应当以制定法为主要依据。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土地的管理应当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土地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处罚。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而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通过对以上法律规定的总结分析,对违法建筑可以定义如下:违法建筑是在城乡规划区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性建筑。
二、我国违法建筑治理中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镇化水平越来越高,城市规划日渐合理,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土地规划使用更加合理,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逐渐提高。但是全国各地违法建筑经过数十年的治理和数次专项整治后并没有完全销声匿迹。在信息传播极度便捷的今天,我们经常能够接触到关于违法建筑的案例。为什么新建违法建筑依然存在,这是我国有效治理违法建筑需要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立法分散我国关于违法建筑的立法过于分散,对于违法建筑的规定主要有《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建筑法》《消防法》《水法》等以及很多以此为基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法不集中会导致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不一,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不够衔接的问题。多部法律同时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没有统一的归纳总结,就会导致违法建筑的认定混乱、执法部门职能重叠、给予群众不明确的指引。
本文作者:唐金成、黎珊珊 单位:广西大学商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的郑尚元教授(2004)从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总体来编著专著,以法学专业的视角看待了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研究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法理学基础、法制发展进程、法律层级、法律体系及发展方向,但缺乏对制度实际操作中出现新问题的观察。西北大学的于欣华(2011)在工伤保险法论中,就其制度演变、国内外工伤保险问题、主体范围、工伤认定、费率机制、保险补偿、预防康复等方面进行了论述。该著作将法规理论与实际现状阐述相结合,就实务操作中的常见问题作了一定的解释说明。在工伤保险研究领域中,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极度不足,除少数学者对工伤保险进行过系统理论研究外,该领域的大多数研究都集中在以案例评析和工伤保险条例注释为主的实务操作教程。由于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本身具体很强的可操作性,案例评析和条例注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直接解答人们在现实运用中的各种疑惑,但从长远来看,对于整个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提升作用有限,还应该注重将法理理论和实践指导同步发展。
国际接轨方面:国际劳工权益保护对中国企业的影响李文臣(2005)认为,劳工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先后出现了国际劳工标准、核心劳工标准、社会条款、企业社会责任守则以及SA8000社会责任标准等,它们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也各不相同。从长远来看,劳工权益保护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有些劳工标准还可能成为贸易壁垒。贾妍(2012)认为,我国政府目前正积极推进国际劳工组织(ILO)1964年通过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公约)的签署,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正在逐渐与国际接轨。通过对享受待遇的条件、给付标准、终止享受条件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了我国目前供养亲属政策与国际公约存在的差别,并提出建立相对统一的政策体系,综合设定待遇额度,规范以供养亲属实际情况为准的终止条件来改进、完善相关政策。
建制理念方面:工伤预防、工伤补偿与职业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周华中(2004)认为,建立预防机制是工伤保险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工伤保险的基本功能有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工伤补偿,第二层次是工伤救治,第三层次是职业康复,第四层次是工伤预防。工伤补偿是最低层次的,而工伤预防则是工伤保险成熟的标志。但是,程延园(2004)却认为,当前我们要确立工伤赔偿为主的建制理念,不能简单照搬发达国家“预防为主”或者“预防、保险、康复”三结合的建制理念,确立工伤赔偿为主的建制理念是符合国情的。中国人民大学的张小平(2008)对近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分析,提出“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下,工伤预防运行机制应有专题研究、政策保障、费用投入、组织管理、费率调整、社会化服务、宣传培训、监察评估等八大部分。“十二五”期间工伤保险的主要目标是,“基本形成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制度体系。”②黄雯(2012)提议在工伤保险“三位一体”制度建设过程中,通过建立专门的工伤预防基金和工伤预防机构,鼓励用人单位投入来强化工伤预防,落实“先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的原则,完善康复标准和评估体系,扶持工伤康复职工再就业来强化工伤康复。涉及对工伤预防的可行性研究、工伤康复的方法和手段、工伤再认定的研究相对较少。
管理体制方面:扩大覆盖面,保障范围,提高统筹层次尹黎民(2004)认为,工伤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必将对雇主责任险的经营带来冲击。他从性质、覆盖范围、工伤认定范围、除外责任、缴费、赔付等方面对两者进行了比较,认为工伤保险优势明显,雇主责任险仍有发展空间。雇主责任险应在明确发展方向、改进产品设计上下功夫。西北大学的魏跻(2011)就我国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问题,在与美国、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进行对比后,提出以雇佣关系作为我国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的法理依据,解决实习及打工学生、退休人员和劳务派遣工的工伤保障问题。杨雪芹(2010)提出坚持系统建设,完善工伤基础信息管理,加强医疗、工伤费用的审核管理,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申报征缴管理,工伤证信息管理,以及队伍建设、形象提升。郭富堂(2010)探析工伤保险管理创新思维,提出工伤管理涉及的三个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安全检查部门应树立工伤管理整体观,建立工伤保险管理公共信息平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定点医院选取、规范服务协议、收费定价以及医疗费结算来加强对工伤定点医院的管理,从单纯的工伤保险支付向事故预防转变。在工伤保险管理体制的研究中,有关覆盖率达到多少合适,缴费各档次之间的差异多大较合理,如何认定工伤,以及城乡之间工伤保险的差异性和适用性研究较少。
技术手段方面:完善基金运用体制、工伤保险费率体系梁文七等(2005)从工伤预防的角度,提出适当提取工伤保险基金用于返还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投入、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经费、宣传教育经费、安全生产科研工作和相关标准的制定、表彰和奖励经费。周慧文,刘辉(2007)认为,确立全面科学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思想要从四个方面进行研究:科学的工伤风险分类与风险分类表的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原则与基础制度,工伤保险基金运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管理的原则与技术。周慧文(2008)依据近十年的征收与支出统计数据,研究了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基金率、参保人数、收入与支出的平均发展速度、保障度等多项关键指标,并对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进行了分析和预测。其结论是: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建立以来结余有所提高,基金中储备金已初步建立,基金未来面临的中长期支付压力渐趋增大,基金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喻萌菲(2009)针对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筹集模式中最重要的总体平衡模式,利用参保人数、伤残人数、伤残比例等基础数据和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公式,利用MATLAB程序进行测算,结果表明在我国目前工伤保险基金积累基本为零的情况下,采取这种模式可以较快地积累风险保证金。刘伦发,李浩(2011)提出,通过提高费率,增强基金的支付能力,尽量扩大参保覆盖面,避免出现垫付追偿,依法行政,强化社会保障管理的执行力,来有效规避工伤保险基金赤字风险。《社会保险法》首次确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原则,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为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实施提供了重要依据。张宗华,陈海军(2012)认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具有开创性意义,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法》“以人为本”的理念,但应看到经办机构追偿难度大、违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追偿制度设计不尽完善等负面效应。目前,我国工伤保险主要采用“行业费率”③和“差别费率”④相结合的费率制度。乔庆梅(2012)认为,目前主要问题是整体费率水平不合理、差别费率档次少且差别小、浮动费率难浮动且缺乏必要依据。提出实现以经验风险统计为基础的费率浮动。于欣华,郑清风(2012)将大陆与台湾地区相关问题比较分析,认为大陆应恰当设置缴费主体,重置政府在工伤保险中的责任,优化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吴岚(2012)提出,确定工伤保险费率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对那些流动性大、确定工资基数困难的单位,在“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下,采取灵活有效方式进行征收。在一些行业差别不甚明显的地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费率划分太细。
安全生产方面:集中在煤炭业、建筑业特定高危行业关于安全生产问题的研究,我国理论界一直停留在行业分类的阶段,而且主要集中关注以煤炭业、建筑业为典型的特定高危行业,对于各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机理和深层原因很少作系统的总结,对于安全生产问题进行全面研究的论文也比较少。景侠、刘晓娜(2005)就实施矿难赔偿预付制度,设立突发性灾难救助基金,建立全行业性的标准化保障指标体系、E时代社会保障安全网络平台等进行了研究,提出建立“以人为本”的煤矿业社会保障制度。杨光,孙云霞(2006)提出借鉴德国和日本的先进经验,在全国统一、垂直管理的安全检查工作体系基础上,将煤炭行业工伤保险从现行的地市统筹工伤保险机制中独立出来,在留有一定发展储备金的前提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实现风险共担。各煤矿企业在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价确定安全级别后,实行差别和浮动费率。邓念国,向德彩(2009)对温州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政策创新进行了分析,提出按项目参保更具可操作性,同建筑、地税等部门配合更有协调性,工伤保险可单独参保,避免“捆绑式”社保困境。申桂红等(2011)针对乌鲁木齐建筑行业中影响农民工工伤补偿的因素进行问卷调查,从在法律体系、行政制度提出建议。张富友,周永波(2011)对《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主要政策的新规定⑤进行了解析。李旭斌,王泽坤(2012)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提出,针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实行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简化索赔程序,实行工伤保险基金预支付制度,完善一至四级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制度。
1论文研究的背景
目前高校各专业面临新的形式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的快速发展,对人才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而独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现有的理论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环节大多停留在原来几个专业的简单合并上,专业基本平台过于宽泛,难以确保专业教学的重点性与实效性,各课程之间因为内容发生冲突而无法彼此协调。特别是作为一个兼有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多学科知识的复合性专业,工程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仍然存在改善的空间,尚未完成技术、经济、管理、法律四个平台课程的整合,知识融合度不够,没能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因此也未能充分发挥“1+1>2”的效应。课程体系整体优化就显得十分重要。
2独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独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教学过程中因为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指导思想、专业师资队伍、课程体系建设与整合等方面的问题,导致四个平台课程的教学内容整合难度较大,知识融合度不够,所以还没能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课程内容交叉,课程之间融合度不高
专业教学计划中许多专业课程存在知识体系交叉和重复现象,知识条块融合度不高,使得本已紧张的课时资源存在着浪费,甚至落后的现象,跟不上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步伐。例如《工程合同管理》和《施工索赔》之间,施工索赔是一门仅20学时的课,但在工程合同管理中又作为一章非常重要的内容存在,是工程合同管理课程中的重点和难点,知识交叉非常严重。另外《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和《建筑法律》等法律类课程之间也存在很大的内容重叠。
2.2技术类课程耗时多,效果少
摘要本文探讨了高校土木工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执业资格考试的衔接问题,提出土木专业培养方案与执业资格考试应该有五个方面的衔接,即公共基础课程衔接、专业基础课程衔接、专业课程衔接、综合能力衔接、考试方式衔接。高校教师可开展案例教学来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专业课的考试可以采用开卷考以考查学生应用知识的能力。
关键词土木工程培养方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土木工程师
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考试简介
按照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我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考试分两阶段进行,即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才可以报名参加专业考试。参加基础或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基础考试的报名条件是,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或者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岩土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且从事岩土工作满1年。所以土木工程本科毕业生毕业当年就可以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的基础考试。专业考试的报名条件是,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且累计从事岩土工作满5年,或者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且累计从事岩土工作满6年,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
2土木工程专业的培养方案与执业资格考试的衔接
2.1公共基础课程的衔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制订的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文件是各高校土木专业制定培养方案的依据,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考试的大纲与目前的专业评估文件进行对比发现,两者的公共基础课程基本上是一致的,包括微积分、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物理、化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结构力学、土力学、工程地质、工程材料、工程制图、工程测量、工程经济、计算机技术及信息技术基础等主干课程。不同点在于,注册考试大纲还包括电磁学概念、电路知识、电动机与变压器、信号与信息、模拟电子技术等。在大部分的高校土木专业中都没有开设这些课程,有部分高校开设电工学,但存在教学要求偏低的问题。现在国内有不少在线课程的平台,建议学生通过在线课程自学,以满足注册考试大纲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