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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工作政策性、技术性都非常强,而且目前工程不断向高大化发展,技术复杂程度越来越大,评标工作相当辛苦,这就要求评标专家不仅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政策法规,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而且要具备身体健康的条件,才能完成评标工作。商务部《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要求“,被推荐的入库专家原则上不超过70岁”。工程专家库建立和管理单位应借鉴这一规定严格入库条件,逐步建立评标专家退出机制。法律要求评标专家“从事相关专业满8年”,是对专家实际工作经验和业务熟练程度的要求。对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基于技术评审的招标,专家实践经验尤为重要。实际评标中,有时由于某些原因使不具备实践经验,甚至其他专业的专家也进入了评标委员会,给人一种“外行评内行”的感觉,其公正性和公平性倍受质疑。建议国家尽快完善、实施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以解决评标时“专家不专”的问题。
1投标保证金
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交,但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4]。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投标人不提交或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肯定是一项重大偏差,偏差应由评标委员会判断。因此开标时招标人只能按投标函如实宣读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而不能在开标会上作出评价,更不能直接宣布投标文件无效,因为此项权利在评标委员会。
2质询函的使用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就是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系统的评审,只要投标文件中没有上述需要质询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就不能发出质询函,更没有义务告知投标人废标的理由。否则就涉嫌违反法律关于保密的规定。所以招标文件中普遍存在的“废标应先质询”的要求是不合适的,甚至是违法的。另外,必需质询的内容和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构成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应作为约束投标人的条件,成为中标后签订合同的依据。
3查看原件
评标时查看原件的目的是核对投标文件中相关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并不是评定原件的真实性。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是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中缺少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要素的复印件,属于重大偏差的就应该直接按废标处理。假如通过质询允许投标人再提供漏放复印件的原件,从而认可该否决的投标文件,无异于准许投标人二次投标,这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平的,也违背招投标法的基本原则,显然是错误的。
4即将到期的证件问题
评标实践中,对投标人即将到期的证件如何处理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即将到期,但在评标时还在有效期内,应按有效证件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招标只是工程建设的一个程序,重点应考察合同履行期内证件的有效性问题。评标结束到招标人确定招标人还有一段时间,尤其是到最后签订合同时间还要更长一些,如果在这期间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过期,投标人将失去订立合同的合法性,因此应按废标处理。本文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都有偏颇之处。这要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对属于行政许可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只要投标人没有被吊销、被暂扣等违法行为存在,可以认定是有效的,不能按废标处理;但属于个人执业资格方面的证件,必须考虑其参加资格考试、注册的周期。比如“临时建造师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2013年2月27日作废”,2013年2月27日前使用临时建造师投标,评标时就应考虑中标人证件的有效期问题。一般招标文件都规定项目经理不合格不能作为中标人,建造师每年才举行一次考试,如果预计其项目经理不可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就应该按废标处理。
5评标依据
从理论上讲,招标文件没有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但前提是招标文件本身必须合法。如果出现法律法规有规定而招标文件没有列出,将使评标工作受到影响,评标时会产生争议。如建设部[建质(2008)91号]文按不同施工规模或投资额对专职安全员规定了最低数量,但实践中招标文件对应配备的安全员极少有数量要求,笔者认为评标时应按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审。因为虽然招标文件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它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合同签订又只能按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进行签订[3]。所以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应严格进行合规性审查。
6异议与投诉
评标实践中经常发生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投标过程、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结果的投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工程招标提出异议是进行投诉的前置条件。异议与投诉是有区别的,异议的相对人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而投诉的处理主体是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只有当异议相对人不答复或对其答复不满意时,投标人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程序投诉。所以监督管理部门对所有的投诉都受理,这是一个误区。
7联合体的资质确定
对《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的规定,有人认为联合体各方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其实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对由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较低成员的资质等级确定,招投标法有明确规定,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对由不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的资质等级确定。对这种联合体应根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所约定的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来具体确定。即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承担承包任务的一方必须满足招标文件对该项任务应具备的资质等级,而不承担的相应任务的资质等级则不作要求。
8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的具体行为方式
(1)评标中有时由于投标人过多,为加快评标速度,评标专家各自承担一部分投标文件的评审任务,最后根据其他专家意见进行汇总完成评标。这种做法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干预评标过程”的规定,其实质是评标专家不履行专家义务,也是一种不公平的表现。(2)招标文件一般规定当评标专家意见不一致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法处理。但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是独立承担责任的,承担责任的时间起点是从该成员在完成的评审意见上签字开始的[4]。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表决后,少数专家不一定同意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为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以书面陈述自己的不同意见和理由,并如实记入评标报告,如果既不签字也不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9中标价的确定
有些招标文件规定,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若低于评标价按投标价确定中标价,若高于评标价按评标价确定中标价。这样的招标文件是违法的。根据《合同法》,投标文件属于要约,而中标通知属于承诺,承诺只能向要约相对人发出,如果改变了要约价格作出“承诺”那只是新要约而不是承诺。
评标后出现争议问题的处理原则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标明顺序的中标候选人1~3名。招标人应对评标报告和结果进行审核,发现评标错误,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而不能由招标人自行改正。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时合同实际已经成立,招标人与中标人如果产生争议应当按照合同争议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本文作者:刘勇 单位:淮北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