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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做好对绿色建筑市场的引导和培育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市场体系尚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够健全,统一的、开放的、公平的、规范的、有序的市场尚未形成。我国绿色建筑市场是社会经济大市场的一部分,同样也存在着这些问题。这主要是由于现实经济中存在的市场失灵。市场不能自动将产品的环境费用计入总成本,故而无法正确反映环境和社会总价值。基于经济学中“理性人”的假设,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生产经营活动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资源配置以效益为原则,而环境保护活动往往不产生直接的效益,即使有经济效益,多数低于主产品的利润率,企业往往缺乏搞好环境保护的内在动力,这就需要政府的适当干预来纠正这种“市场失灵”,如对绿色建筑开发商予以财政补贴,而对非绿色建筑开放商或使用者则进行征税。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的自发性、盲目性和高度的竞争性,也会造成经济的畸形发展和对环境的破坏,因此,除上述提及的经济政策以外,还需要采取行政、法律、道德等其他手段进行干预或引导。市场经济越发展,保护环境的政府行为越要强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从政府职能看,应当强调更有效的宏观调整机制,客观上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这必将使政府履行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
促使经济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绿色建筑产业是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追求的是企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最终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只有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才有可能实现经济和环保的双重目标,才有可能适应现代市场机制。而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存在许多问题,如: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市场机制,制定合理的产业政策,使环境资源管理和发展市场化。同时,要强化相关的政府功能,尤其在市场机制下的环境保护失效时进行强有力的政府干预,才能使市场和政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为我国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从绿色建筑的收益来看,尤其是建筑节能以及效率提升等,主要是一个长期效应。而从成本的角度,绿色建筑能获得成本效益,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共识,然而其主要的受益方是建筑的使用者或业主,而不是承包商。因此,要改变这种现状,可将部分附加成本转移或将部分效益转移给承包商。绿色建筑面临着来自技术方面和经济方面的双重挑战。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绿色建筑所要解决的是经济的外部性问题(这个概念也包涵在“市场失灵”里,似乎有点重复)。绿色建筑包含了当代人对后人在道德上的责任与承诺,然而,在推行绿色建筑时,仅靠道德的力量是不够的,还要有经济利益的驱动。为了使绿色建筑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需要将外部成本内部化,尽可能消除非绿色建筑的外部不经济性。要使人们觉得,绿色建筑不仅对后人有利,对自己眼前的利益来说也是“划得来”的。
加深对绿色建筑增量成本的科学认识
根据我国2006年颁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定义,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它是包含了多项节能技术的复杂系统,兼容考虑了各种节能技术,同时也带来了各项成本费用的增加。而绿色建筑在时间上关注建筑在“全寿命周期”(我国规定建筑的寿命为50~70年)内对环境的影响,这也意味着绿色建筑在发展时需在“全寿命周期”内考虑成本增量问题。增量成本(IncrementalCost)的经济学概念是为增加一定的产出量而增加的成本。结合经济学长期增量成本分析理论,绿色建筑的增量成本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概念,设计建造一个绿色建筑项目,涉及多项技术策略的制定,各技术的成本增加可预见的产出量的时间阶段存在不一致性,使得难以从产出量进行分析。且不论从业务增加,还是从要素增加进行评价时,都与非绿色建筑规划设计策略存在一定的互容性。从近期的效益来看,绿色建筑也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开发商如果从绿色建筑的全寿命经济效益来看,可以发现尽管其初始成本要高于普通建筑,但其运营成本却比较低,同时能耗和费用也会大大降低;而开发商在进行土地改造时,对建材等均可回收利用,也可以卖给回收站,那么可以减少其清理成本,也增加了其利润空间等。同时对于使用者和社会,绿色建筑也有美化居住环境、节约环保费用的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绿色建筑是能够收回其初始阶段的增量成本的。绿色建筑的大力推广,可以在其全寿命周期内,减少国家的建筑能源需求;通过建造更为节能的绿色住宅,实现国家“十二五规划”制定的节能目标的保障。因此,绿色建筑在其全寿命周期的开始阶段,会有较大或一定比例的增量成本,但在全寿命周期内,其显著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完全能够弥补其开始阶段的增量成本。
完善发展绿色建筑经济的政策体系
中国的绿色建筑经济正处于发展阶段,政策体系尚不完善,如政策机制建立的时间较晚、缺乏相应经济激励措施等,都是制约我国绿色建筑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适合国情的、切实可行的绿色建筑经济的政策体系,以推广机制的建设和评价标识体系促进绿色建筑经济的健康发展,最终达到“节约能源、节省资源、保护环境、以人为本”①的目标。我国绿色建筑政策现状表明,我国应在绿色建筑经济机制建设的基础上实行强制性与激励性并举的政策,以绿色建筑经济全项目管理为手段,最终建立适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的绿色建筑经济的政策方案。
强制立法促进绿色建筑经济发展
在我国,绿色建筑有关标准还处于推荐阶段,应考虑强制立法,从而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经济的市场运作和发展,形成良性竞争机制。首先,立法与强制性条文的主要实施对象应首先着眼于示范区域与示范建筑,从经济水平较发达城市中的示范工程开始,逐渐扩大绿色建筑的影响力,如深圳市光明新区“绿色城区”示范工程要求对城区内所有新建建筑推广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天津滨海新区跨国合作的“中新生态城”项目也要求城区内所有新建建筑为绿色建筑。从这些示范工程开始,由点到面,最终使绿色建筑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及,从而推动绿色建筑经济的发展。其次,通过规定逐年提高绿色建筑达标比例,逐步发展绿色建筑经济。在制订强制性条文时应注重其适用年限。一般情况下,考虑到绿色建筑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产业,采用技术也在不断更新,因此绿色建筑相关的强制性条文的适用年限不宜太长,并宜考虑定期修订,这样一旦技术有所进展,绿色建筑总体水平上升时,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更新或制订更高的标准。再次,强制推行绿色建筑适用技术。如选择适合本地的各类技术(如外遮阳、自然通风与采光、太阳能光热利用、透水地面、雨水利用等),推荐节能材料使用。以上各条都可通过立法手段推广,以及提升为强制性条文予以确定,通过技术审查和行政许可的方式具体落实实施,全面提升我国建筑的技术内涵,从而大力推动我国绿色建筑业发展壮大,同时促进我国绿色建筑经济的发展。总之,发展绿色建筑经济必将涉及到社会、经济、技术、环境等多方面的因素,还需要根据各地的自身条件、发展状况,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在我国各地取得促进绿色建筑经济发展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