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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筑造价咨询合同是建设单位与造价咨询企业之间达成的关于工程造价的协议,在协议当中,对于工程造价予以计量和确认,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同时关系到固定资产入库及投资效益等多项内容。而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会给建设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造价咨询企业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文围绕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形态展开讨论,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有效的处理办法。
关键词:建筑造价;咨询合同;违约
前言:
工程造价是建筑工程活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工程造价计量主要基于建筑及经济的知识体系,同时依托于相关法律法规,有专业造价人员执行和操作。多数建设单位通过与咨询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就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等内容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但是由于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缺乏规范性,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存在多种违约形态,需要对其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进而得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1.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形态
1.1先期违约
先期违约是指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当事人无履行合同意愿,且无正当理由。其中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先期违约。明示违约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当事人(造价企业)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该情况下直接要求其承担违约的相关责任。而默示违约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以行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
1.2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是指履行期限届满后,合同当事人毁约或不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其中包括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未实施合同的义务行为,其中包括拒不履行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拒不履行合同是指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该情况并不多见。一般是由于造价企业所接的咨询业务酬金较高,但是其技术力量匮乏,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违约行为。而不能履行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其义务,由于咨询企业被撤销执业资格等原因,债务人在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客观上,建设单位与之签订的咨询合同将无法被履行。而不适当违约则是指延迟履行及加害履行,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予以履行,而其不正确和不规范的行为,可能会给债权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其合同履行结果存在瑕疵,工程的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都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咨询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接受业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毁约、拒不履行与不能履行合同、咨询业务的转包承接、造价咨询合同加害给付以及计算失误等是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的常见违约形态,需要依托于法律法规,利用建筑、经济的等多个学科的知识,采取有效的解决办法[1]。
2.违约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1一般违约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2015版规定的权利义务条款,作为双务合同,咨询人和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双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自身享有权利均衡。提供相关工作条件、提供合理工作时限、及时答复相关事项以及按时足额支付酬金是委托人的义务。而组建咨询团队、提交文件资料、返还相关财产是咨询人所要履行的义务。咨询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接受业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毁约、拒不履行与不能履行合同以及等咨询业务的转包承接违约行为,则违反了权利义务条款,其合同当事人需要履行一般违约责任[2]。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乙方对甲方开发建设的高科技工业园区9#楼和10#楼进行工程造价。乙方其将该工程造价咨询转包给了另一造价咨询公司,甲方认为乙方的咨询业务的转包承接行为属于违约,进而向法院提出诉讼。经收集材料和双方的证明,法院认为乙方违反了权利义务条款,需要履行一般违约责任,向甲方返还造价咨询的酬金。咨询企业在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根据《合同法》规定,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履行期限届满前毁约,咨询企业做出预期违约后可以避免承担违约责任,而建设单位可以不理会其预期违约,而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追求,则咨询企业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赔偿,用以承担其违约责任。而对于拒不履行与不能履行行为,造价企业需要证明其已履行责任,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证明咨询业务的转包承接违约行为为事实,咨询企业则必须承担违约责任[3]。
2.2民事责任
委托方受到计价结果错误的影响而多支付工程款,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需要对计价成果错误予以证明和确认,进而确定咨询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咨询企业的计价结果有错误,但是其履约行为符合约定,计价无违规行为,则咨询企业无需承担责任。计价结果错误多是由于人为造成,其中包括过失性的错误及故意性的错误,存在一定的主观性,而错误结果则是客观的,虽然故意性的违约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可以对行为的违法性予以判断,但是对于心理的违法性则无法判断和追究。当咨询企业的违约行为造成了造成了实际损失,咨询企业需要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及返还酬金,无需承担其他责任。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如造价咨询合同加害给付、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等行为,咨询企业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分析其中存在的因果关系,确定赔偿范围,过错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一些涉及到贪污、诈骗的违约行为则构成了犯罪的条件,给委托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咨询企业相关人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由于主观要件的认定难度较大。运用自由心证,对造价咨询犯罪进行判断,法官需要以此作为依据进行定罪量刑[4]。结论:针对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形态,根据其具体的情况,需要依托于法律法规,利用建筑、经济等多学科知识,明确其合同违约行为及其需要承担的一般违约责任或民事责任乃至形式责任。提高建筑造价咨询合同的规范性,保证建设单位与造价咨询企业需要严格认真的履行其义务,保障各自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潘军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4,07:65-73.
[2]姜军,董娟,万冬君.2015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解析[J].北京建筑大学学报,2015,04:80-84.
[3]陈思彬,郑磊,王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研究[J].工程管理学报,2015,04:149-153.
[4]张地伟.浅谈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J].科学咨询(科技•管理),2013,09:62-63.
作者:梁晓莉 梁满洋 单位:杭州市余杭区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浙江东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