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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效果评价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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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效果评价探析

摘要:近些年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各行各业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都不断上升,为了保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权益,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相应的制度体系也要不断进行完善,以充分发挥其应用价值。本文对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效果以及深化改革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效果

引言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很多国家对油气、非油气行业都在征收矿产资源权益金,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对资源开发的同时,开始征收权益金,以从价计征为主要方式,这是调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提升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之一。我国在2017年4月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方案要求要大力推广中国特色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在制度实行了一段时间后,可以发现所有者权益体现的方式,以及矿产资源在“税、费”关系上的界定依然不够清晰,因此,对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效果以及改革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1权益金制度改革的意义和作用

1.1可体现国家所有者的权益

国家对现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建立权益金制度,能够保证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近些年各行各业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不断提升,部分企业为了经济利润,私自开采矿物资源,造成了严重后果。权益金制度的建立和深化改革,可实现新旧制度的良好衔接,解决旧制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在改革之前,对有色金属以及其他高风险金属的开采、申请等要求不够严格;而在改革之后,国家的矿业权、所有者权益等都有了明确规定。

1.2突出国家的矿产资源权益

我国法律规定,不管是地表还是地下的矿产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即便资源开采和使用单位发生变化,资源的所有权依然归国家所有,国家对领土范围内和海域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拥有主权权利。在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之前,国家实行了如下制度,首先是行政许可制度和区块登记制度,其次是实行了有偿取得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不管是探矿还是采矿的单位、企业,都要事先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有偿取得指的就是,不论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的获得,都是有偿的,都要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使用费。从这两个方面不难看出,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改革,主要是为了突出国家的矿产资源权益,可有效避免资源的过度开发,从这个角度来看,能够对我国矿产资源起到保护作用。

2权益金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2.1整合税费制度

矿产资源税费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占用以及矿产资源开采这三个主要环节,税费一共可以细分为六种,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在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中,对这六种税费进行了整合,例如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进行了合并。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矿产资源权益金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主要是因为要尊重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且由于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对任何恶意开发、违规开采的行为都要进行严肃对待和处理;而且权益金的增加,还有助于实现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

2.2征收方式改革

从目前我国对矿产资源开采以及相应费用的规定来看,需要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中可以得知,首先,矿业权占用费的征收,要以矿山占地面积、单位面积等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但征收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其次,在改革后,招标、拍卖、挂牌等多样化的竞争方式,将会成为探矿权、采矿权确认的主要手段,这有助于营造良好的行业竞争机制,避免了恶意竞争的出现。第三,当前我国各行各业对矿产资源的依赖程度不断提升,部分单位为了获取经济利润,对自然环境造成了破坏。在改革后,企业要单独开设会计科目,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要求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从销售收入中提取资金,计入成本,并将这部分资金用于生态环境治理。

2.3收益分配比例的调整

就目前矿产资源税费体系中的规定来看,当地政府享有对资源税的支配权,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在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后,资源税的所有权依然不变,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配比例方面发生了变化。

3权益金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3.1增加了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

对于矿山企业而言,前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资金回报周期长,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就会为企业发展带来严重风险。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时,一般都是一次性缴纳,当开发的资源量越多时,所需要缴纳的金额数量也就越大。部分企业会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但利息较高,增加了后期的生产经营成本,也会让矿山企业运营困难。

3.2对探矿权征收出让权益缺乏现实依据

在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后,各行业都产生了较大反应,尤其是地勘单位,认为其对国内风险勘查市场造成了较大影响。探矿权主要就是企业获取对矿山勘探的权利,用于勘查这一区域内资源储存量是否丰富,从而对前期投资和所能产生的收益进行评判。但是如果在没有充分了解该区域资源量、储存量的基础上,就将出让权进行盲目交易,一方面会为其自身带来重大风险,另一方面还会造成市场混乱,扰乱市场秩序。

3.3缺乏统一的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制定标准

很多省份都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但是由于不同省份在资源储存、制度实施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无法实现基准价的完全统一和平衡。

4权益金制度未来改革的方向

4.1做好矿业权价款征收

可贯彻落实“新矿业权新办法,老矿业权老办法”的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在新政策实施之后,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要做好新旧制度的交接工作,落实矿业权价款的征收。对于已经具有探矿权、采矿权的群体,已进行了有偿处置,但是没有缴纳全相应的价款,那么可以按照原有的规定继续缴纳;对于已经进行了有偿处置,但是没有按照要求进行评估的,有关部门就要按照要求,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缴纳出让权益。

4.2还原矿税

在权益金制度改革过程中,无非就是要实现租、税、利、费的统一结合,在矿产资源开采时,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缴纳资源税、增值税等。资源税的计算公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第二种是从量计征:应纳税额=应纳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也就是说销售收入越高,所需要缴纳的税额也就越高。资源税是对我国境内开采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在权益金制度改革时,要突出这一点。而增值税是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价值增加而缴纳的税额,计算公式为:增值税=(销售金额-矿业权购入成本-本期找矿收入)*比例税率。不管是增值税还是资源税,都要在权益金制度改革中凸显出来。

4.3收取矿租

矿租的计算公式为:矿租=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垄断地租。其中,绝对地租的征收具有普遍性特点,只要是矿山开采和销售,每个企业都需要缴纳一定的租金。主要是因为,不论该矿山资源的价值如何,只要开展了开采活动,就会对其原有结构造成损坏,且这种损坏无法弥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绝对地租是对矿山破坏行为的一种补偿。在权益金改革制度得到广泛推广之后,矿租适用从价计征的方式,尽管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但是整体来看,征收标准仍然是统一的,而且不会发生较大变化。因此绝对地租的计算公式为:绝对地租=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占用费,其费率通常在5%-10%左右。

4.4对以往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在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后,对以往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的探矿权仅征收资源税和矿业权占用费,这无法充分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且制度中并未明确规定采矿企业需要履行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权,如果没有加强管理,很容易回到矿产资源“无偿使用”的时代,那么资源肆意开发的情况就会较为普遍,这显然和改革初衷相违背。因此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在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时,资源税制度的设计和税基测算,都明确表明了要将矿产资源补偿费适当并入资源税,有关企业在开采资源时,要缴纳一定费用,这为实现改革后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奠定了良好基础,能够促进新老企业税负的总体平衡,对于新企业和旧企业而言,不会加大其资源税的税收负担,这和改革目的相符合。

5结语

总而言之,矿产资源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在开采和销售过程中,要对其进行严格要求,为了充分显示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有关部门在原有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革,主要改革的内容包括税费制度的整合、征收方式以及收益分配比例。但是在制度实行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较多问题,要深入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制定针对性的解决对策,明确未来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做好矿业权价款征收,还原矿税等,让制度更好为推动矿产行业的发展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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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锋 单位: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