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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上关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国际规则有很多,主要包括WTO、OECD及G20等组织制定的系列协议规则,了解这些国际规则对调整我国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政策具有重要启示作用。本文简要介绍当前国际形势、WTO中与科技创新相关国际规则、OECD/G20中与科技创新相关国际规则,并提出若干启示。
关键词:科技创新;国际规则;WTO;OECD
一、国际形势分析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全球贸易摩擦关注度与日俱增,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贸易摩擦不对称、技术性法规向强制性法规方向发展、欧美国家主导全球知识产权贸易格局等问题日益凸显。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迅猛发展及科技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的推进,我国成为世界贸易摩擦中心。据统计,2017年,我国产品共遭遇来自21个国家和地区发起的75起贸易救济调查,我国仍然是全球贸易救济调查的最大目标国。近年来,我国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出台系列政策措施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然而,国际上对我国制定科技创新政策提出质疑。例如,美国商会将我国的自主创新计划称为“一份以空前规模盗窃技术的蓝图”,指责我国注重将国外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本地化改造,而不是促进尖端科技与产品的研发。《华尔街日报》提出很多情况下中国的专利申请是在国内对一项外国发明提出的专利申请,目的是保障中国法律制度下对外国发明人侵权起诉[1]。可知,了解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相关国际规则对我国树立国际意识、风险意识,促进政策制定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WTO中与科技创新相关国际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现有成员国164个,成员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8%。WTO旨在建立一个完整的、更有活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提出包括互惠原则、透明度原则、市场准入原则、非歧视性原则等基本原则。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WTO中与科技创新相关国际规则如下。
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旨在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保护的同时,保证知识产权执法措施与程序的规范。协议的知识产权涵盖包括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和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等八方面[2]。TRIPS对上述知识产权的可获得性、范围及行使标准、施行、获得与维持程序、纠纷的预防及解决等作出详细规定,使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问题密不可分。
2.《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旨在规范各成员实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行为。SCM由11个部分、32条和7个附件构成,包括总则、禁止性补贴、可诉的补贴、不可诉的补贴、反补贴措施、机构、通知和监督、过渡性安排、争端解决等部分。SCM并不对各国采取的补贴一概进行管制,只约束“专项性”补贴,“专项性”补贴是指专门提供给某一特定企业、产业或者某几个特定产业的补贴。
3.《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旨在最大程度消除技术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使成员国能够形成自愿、开放、非歧视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TBT协议包括15条及3个附件,主要原则包括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障碍、非歧视、相互协调、等效和相互承认以及透明度。TBT协议内容主要包括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技术援助、磋商和争端解决及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区别待遇等方面。
4.《政府采购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GPA)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单项贸易协议,是各参加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GPA并不属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需签订的一揽子协议的范围,可由各成员国自由签署,其目标是促进成员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GPA协议条款包括目标、原则、范围、加入谈判程序、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24条及5个附件,参加GPA协议的成员需要保证政府采购领域的法律、法规、采购流程及采购实践等与GPA的相关规则保持一致。
三、OECD/G20中与科技创新相关国际规则
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是由35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府治理等方面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3]。中国与经合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始于1995年,作为OECD常任观察员国(非成员国)广泛参与OECD各项活动。20国集团(G20)是由20个国家或地区成员组成的国际经济合作主要论坛,只爱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促进经济稳定持续性发展。OECD/G20中与科技创新相关国际规则如下。
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的减少其全球总体的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4]。2017年6月,中国政府在法国巴黎签署《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下称《公约》),作出落实BEPS最低标准承诺,67个国家地区成为《公约》首批签署方[5]。《公约》旨在将国际税改BEPS项目的成果应用于全球众多税收协定中,在保障具体税收协定政策灵活性的同时,执行最低标准防止协定滥用,并改进争议解决机制。此外,《公约》也使各国可以通过BEPS项目所制定的其他税收协定措施来完善本国的税收协定。
2.有害税收实践论坛
有害税收实践论坛(FHTP)成立于1999年,其初衷是为遏制OECD国家之间的有害税收竞争,作为OECD伙伴国,我国于2013年开始参加论坛活动。2017年,OECD了BEPS第5项行动计划———有害税收实践:透明度框架下同行审议资料,该行动计划强调了关于有害税收实践相关工作重要性,并委托有害税收实践论坛(FHTP)改进针对有害税收实践的相关工作。FHTP采用关联法来判定无形资产优惠制度的“实质性活动”要素,要求企业的无形资产研发支出须与可享受优惠的所得成正比,据此对各国相关税制进行审议,从而对其作出“潜在有害”或“实际有害”的判断,并要求相关国家对税制进行修改,剔除有害成分[6]。在FHTP第45次会议上,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制最终通过了审议,被判定为无害。
3.跨国企业准则
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于1976年制定出台,2011年42个加入国通过最新修订《准则》。其目标是寻求国际投资自由化及跨国公司和东道国之间的和谐平衡,对跨国企业履行包括环境责任在内的行为规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准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其影响巨大,在世界各地得到广泛认同和遵循,并通过“国家联络点”展开具体实施工作,促进及落实《准则》要求,搭建实际问题仲裁及调解平台。《准则》就跨国公司的人权、环境保护、打击行贿受贿及敲诈勒索、消费者权益、科学技术、竞争、税收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高度重视跨国企业的环保责任。
4.公司治理原则
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于1999年,2015年通过修订最新版。《原则》旨在帮助政策制定者评估和完善公司治理的法律、监管及制度框架,从而助力于经济效益可持续增长并保持金融稳定[7]。《原则》主要包括六大章节:确保有效公司治理框架的基础、股东权利和公平待遇以及关键所有权功能、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信息披露与透明度、董事会责任。
四、若干启示
一是政策的制定实施尽量符合国际规则。近年来,我国出台的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繁多,并且政策的更新换代频繁。但在政策制定、公布以及退出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程序方面问题。为了更好地履行WTO义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争端,对于涉及国际规则的政策应进行及时公布,并且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对于已废除的政策进行公示并跟踪监测,确保各级机关已有效处理或删除。二是尽量避免使用直接性财政刺激政策。当前,我国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财政政策仍倾向于利用财政计划来激励企业创新,如科技计划、高新企业认定以及专利申请补贴等。这些直接的财政刺激政策容易扭曲市场行为,同时也易遭受国际非议。我国应更多地引入市场机制,将创新补贴的分配更多的交由市场本身来决定,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辅助作用。三是逐步增加科技创新政策开放性及竞争性。我国当前的科技计划及其他创新投入计划基本没有对外实行开放,但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政府的研发基金项目是可以允许外方参加的。跨国公司和外资企业对我国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不容忽视,应充分认识并有效利用,有约束地放开一些优惠政策对外国主体的限制,不仅可减少外国对我国科技创新政策的非议,而且可有效促进市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研发效益。
参考文献:
[1]时代周报.激辩声中的中国经济[EB/OL].[2011-10-20](2018-02-01).
[2]欧阳倩.影响中国自主创新政策的国际规则分析[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
[3]王耀东.创建新模式:“金砖四国”多边合作的机制化进程[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0,11(6):7-11.
[4]吴凌畅.上海自贸区税收法律制度创新的理论研究与路径构建[D].华东政法大学,2016.
[5]晓宇.中国签署BEPS多边公约[J].经济研究参考,2017(36):44-44.
[6]史昱.国际税收规则对中国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影响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17(3):171-179.
[7]屠新泉,徐林鹏,杨幸幸.国有企业相关国际规则的新发展及中国对策[J].亚太经济,2015(2):45-49.
作者:邱丹逸 单位:广东省科技创新监测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