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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强化国防科技的创新,增强军队装备现代化,不断构建军民融合创新体系,使国防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促生了一大批国防知识产权的诞生,如何保障军队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的知识成果和享有的利益分配权利,研究从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定义、权利归属的发展历程、权利归属涉及的主体以及归属过程产生的冲突进行了详细阐释。
关键词:知识产权;区域;科技创新
一、权利归属概述
目前,国防专利权究竟权利归属于谁,尚且没有统一定论。纪建强认为国防专利在归属上的最大冲突和矛盾是规定中体现出来的所有权人缺失很严重。我国目前的国防专利基本上是归属于各个研发单位,至于具体拥有人并不清楚,甚至是“缺位”严重。从我国《国防专利条例》来看,国防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但是这里的单位性质要求特殊,不可能是民营企业或者联合经营的单位,只能是集体所有制或者全民所有制机构,也就是说只能是国家所有,不能是私人或者非公企业所有,在专利申请的批准制度上就必然埋下了障碍。目前权利归属的定义在学术界仍存在争议,尽管如此,权利归属大致可以理解为要处理好国家与项目承担者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发展过程
四川省是最早开始尝试职务科技成果试点改革的省份,并印发了《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在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比如,西南交大近年来就提出了类似的改革思路,并在全国引发包括中央媒体在内的广泛关注。2015年,四川成为八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之一,军民融合先行先试成为这个区域改革的头等大事。同时,在全创改革试验区的推进改革方案相继被国办中办印发,聚焦当前最紧迫、最有影响的改革问题,大胆尝试,并给予在改革实验中容错机制,解决改革后顾之忧,解放创新思维起到了重要制度保障。2016年是四川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的关键一年。2016年12月26日印发的《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主要任务就是推动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有效化解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通过在局部地区的试点示范,最终全省推广,并力争在2018年形成一系列面向全国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搭建一块改革试验的高地,树立在职务成果权属改革试验的标杆。2017年4月12日,科技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的《“十三五”科技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规划》将促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作为重点任务,更好助力民用技术成果进入军队和国防建设领域,实现“民参军”,同时促使国防知识产权成果“军转民”。201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印发实施。2018年04月01日《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落实和完善创新激励政策: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主席在2018年4月召开的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再次宣布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性,鼓励开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实现知识产权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重要使命。对于我国的国防知识产权改革,重中之重的工作是一方面聚焦国防知识产权的制度完善,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为国防科研提供支撑;另一方面要明确国防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将国防科研工作者的智慧和利益分配结合起来,激发科技创新的动力;最后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注重引导国防领域科技成果服务军队和民用,增强转化能力。
三、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主体
从参与国防知识产权形成的顺序,可以将投资人、研发人及其后端的经营者、使用者都归纳为国防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主体。目前的现实是我国的武器装备研发,主要的投资方就是国家,所有的设备及资金都源于国家。但是,目前倡导的军民融合国家战略将打破这个单一主体的格局,最终实现多主体参与、多元化投资的局面。研发人则是根据武器装备的定制要求开展研究的机构和科研工作人员。目前研发角色主要是军队系统的军工集团及其军事类院校,还建有一套完整的军工研发系统就是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其中也有民用单位负责承担配套任务及辅助功能。国防知识产权的经营者是实施研发成果及服务的相关机构及个人,但是研发人和经营者也可能就是同一主体,主要体现在大部分军工企事业单位扮演了两个角色。同时,也涉及到我们研究的国防知识产权成果,这些成果的支配权还是由经营者或研发人掌握。使用对象则主要是武器装备部及其他部门,他们通过签订采购合同,下达研发任务,拨付资金,最后验收交付使用。因此,使用者的角色又在投资者和使用者之间转换。国防知识产权使用的关键障碍在于特殊的性质决定了国防知识产权必须是军方主导,并按照国家保密制度循规蹈矩,军方在采购过程中完全享有了对知识产权的处置权利。因此,以上分析再次强调了参与国防知识产权产生的几个角色之间的关系和分别发挥的职能作用,必须合理处理好各个角色的关系,也就是处理好国防知识产权权利的利益关系,只有充分利用好这种关系并进行有效的改革和调整,才能帮助调动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及国防知识产权的形成,使得研制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到极致,真正为国防建设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四、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矛盾
(一)所有权矛盾
收益权直接受到国防知识产权制度影响,也关系到各方创新行为。政府和创新者之间的产权矛盾在国防知识产权领域体现的十分深刻。我国的国防知识产权是政府投资并用于军队及国防建设,政府是国防知识产权的绝对拥有人和权利占有人,在保密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设定上就决定了这样的事实,但是作为出资人的政府并不是成果的创造人,购买使用权的同时占有了所有权,本身对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和研发主体就是不公平的,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研发者的权益,并且对于研发主体或研发者带来的消极影响就是研发动能不足,甚至是隐瞒成果。
(二)使用权矛盾
军方与项目承担者的矛盾聚焦知识产权使用权的分配。政府虽然占有了国防知识产权所有权,但是在该权利的利用方面不足,甚至是导致很多成果没有顺利转化就过时了。由于使用权不在研发主体手上,收益分配及资源配置就得不到有效支持。如果能把该项权利归属于项目承担单位,权利能够清晰划定,就可以使得研发的资源向知识产权最有需要的地方流动。因此,所有权的制度变革对于国防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后期的使用效率提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防领域的专利技术才更有可能用于民用。因此,《国防法》、《国防专利条例》并没有清晰界定国防知识产权的所有主体,就必然会导致国防知识产权创造者不能依法享有应有的权益。
(三)收益权矛盾
由于国防知识产权涉及的保密制度和转化制度障碍,使得国防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得不到收益保障。而且,国防知识产权能否认定,必须通过必要的申报流程,申报的主动权往往是在单位,不能由个人决定,同时,转化的法规制度的缺失,使得国防知识产权不能获得有效途径进入市场,发明人的收益也就没有保障。尽管,在当前军民融合政策的推动下,发明者或者创制者可以享有一定的处置权,但是国防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和所属单位本身不对等,也未必可以得到有效的转化。再加之资源恶性竞争,科研项目抢夺激烈,研发投入过程中强度不一致,政府投资方式导致的分配不合理现象频发,从而使得发明主体没有参与的积极性,也致使科研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层出不穷。总之,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分配过程存在太多的制度障碍和现实困难,在新时代军民融合国家战略推进的过程中,积极寻求解决途径,为科技创新和框架服务国防现代化、军队装备现代化建设作出重要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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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冬林 赖举 刘樑 单位:西南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