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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智慧科技作为当今时代的伟大力量,能够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化解检察监督着力难的问题。《意见》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作为时代方案,为检察监督强力赋能,可谓之以时代之钥、解时代之题的方略。
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的新要求。《意见》提出,“要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推进涉案财物规范管理和证据、案卷电子化共享。”那么,如何洞悉其中的精神内核,进而形成行动自觉?这有待于从理论上破题。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提出了“双赢多赢共赢”“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等先进司法理念,并探索以办案为中心的法律监督新路径等改革,在理念和实践方面均有较大突破。然而,从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理念的视野观察,检察监督仍然面临着如何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新要求的重大课题。这必须直面推进新时代检察监督高质量发展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详言之,这就必须解决检察监督脱节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办案工作的外部问题,必须解决检察系统内部监督滞后于或脱节于办案工作的内部问题。《意见》给出的方案是,通过科技手段将检察监督同司法办案深度融汇起来。
展开来说,一是“推进”公、检、法、司“大数据协同办案”。这看似仅仅强化了政法各部门办案的分工协作关系,但强调的重心是“大数据协同”。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可以获得其他机关的办案数据、办案信息。这是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巧妙地将检察监督与公安办案、审判办案、司法行政办案融在一起,巧妙地将检察监督工作与办案工作融在一起。二是“推进”涉案财物规范管理。这针对的是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顽症,要将检察监督的触角延伸至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具体办案活动中。三是“推进”证据、案卷电子化共享。这是以证据、案卷电子化为媒介,将检察监督的影响力、辐射力拓展到证据、案卷电子化涉及的一切办案环节。可以预期的是,一旦能够有效获得办案数据、财务信息、电子化证据与卷宗等资源,检察监督将得到进一步强化。此三项“推进”落地之后,检察监督的质效定会大增,成为有力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探照灯”。
两个“实现”的结果之一设定为“案件数据网上流转”。这有利于极大地加速检察监督对办案工作的介入,甚至做到两相同步而无任何迟滞。具体来说,只要案件数据通过统计或其他手段形成后,就无需经过中间环节流转,这就是为检察监督筑建了信息高速公路,大大减少不必要的时间耗费。同理,两个“实现”的结果之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更是实现了案件换押等移转的快速自动化进行。检察监督不再苦等案卷等办案信息,传统监督所需的等待案卷时间可以被高效地折叠,甚至被压缩至零消耗。时间就是效率,检察监督快速反应后,其法律质效必将得到很大的提升。
可以说,三项“推进”是将检察监督与司法办案结合起来,追求的是“司法办案+检察监督”的相“融”;两个“实现”则是更上一层楼,在“融”的基础上给检察机关监督司法办案提速,追求的是司法办案中检察监督的反应之“快”。先有“融”、再求“快”,它们是新时代中国检察系统打造“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高级版,是“探索以办案为中心的法律监督新路径”的科技范儿。
其显著特点和科技色彩就体现在《意见》所指明的路径上。新兴智慧科技作为当今时代的伟大力量,能够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化解检察监督着力难的问题。《意见》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作为时代方案,为检察监督强力赋能,可谓之以时代之钥、解时代之题的方略。
为什么新兴科技有可能助推完成如此历史使命?这与各种新兴科技的内生特质是密不可分的。以区块链技术为例。它具有对数据进行区块分割、前后衔接存储的功能,能够容易地对不同主体以数据节点相互关联的方式捆绑起来。何谓区块链?有观点解释为“使用密码技术链接将共识确认过的区块按顺序追加而形成的分布式账本”。那么,区块链技术如何将多种行为统一起来?下面试举我国互联网法院的区块链存证平台进行示例说明。截至9月1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联合北京市高级法院及若干司法鉴定中心、公证处、行业组织、大型央企、大型金融机构、大型互联网平台等20家单位作为节点,共同组建了“天平链”,业已入链数据8257万条。每一条数据的入链,不仅意味着北京互联网法院已经留存,而且有关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其他单位也已留存。换言之,一条数据入链,相当于完成了一次证据保全行为,同时也完成了一次鉴定、公证或见证等准备行为。必要时,处于“天平链”节点的有关单位可以出具相关的鉴定书、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这显然是一种法律场域的行为集束。它是以一次数据行为为束点、由多元法律行为交织而成的行为束。
再以广州互联网法院推出的“网通法链”平台为例,其中接入的机构包括广州仲裁委员会、广州市司法局,还包括广州市检察院等多家单位。这意味着对于存入“网通法链”的数据,仲裁部门可以据此作出仲裁,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执法办案中用作证据。而检察机关当然可以将有关数据用于法律监督。更值得说明的是,检察机关通过这种方式进行法律监督,不会干扰法院的审判行为、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在检察机关内部开展法律监督也不会影响其他内设机构的办案行为等。这是在无损于不同机关之间分工协作总原则的基础上检察监督的升级换代。随着试点的深入,这个平台完全可以打造为当地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利器。
当下使用区块链助推法律监督的初步探索,可以被抽象为“一种司法办案+检察监督”的行为集束;未来完全可以实现“各种司法办案+检察监督”的行为集束。无论哪一种改变,都是质变意义上的巨大进步。司法存证的区块链平台已经初露锋芒,检察监督联盟链更应当成长为参天大树。
大数据“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简单地说,它指涉当今人类生产生活产生的海量数据以及借此引发的生活、工作与思维大变革现象。当下,有观点表示,“一切均可量化”“预测是大数据的核心”“数据是新型生产要素”“大数据改变人类探索世界的方法”。诸如此类的说法,展示了人们对大数据的良好愿望。
对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而言,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潜在提升实在无可限量。除了提供宝贵的数据资源外,更具革新意义的还是推出迅捷的方式。一旦实现《意见》所指明的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检察监督不仅使得查明案情的速度变得极快,而且基于合格算法、算力支撑的调查核实活动得以提速。我国一些智慧检务建设好的地方,出现了具有可复制经验的智慧检务创新案例。如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的“智慧检察监督平台”,已经形成大数据系统、线索挖掘分析系统、线索指挥跟踪系统,能够通过数据碰撞、智能筛查,发现批量类案监督线索。该系统一年间就“从30余万件民事裁判文书中快速有效发现监督线索1000余件”。这是过去靠人力在同等时间内几乎不可能完成的工作量,也就是说检察监督进了快速道。《意见》所要求的“推进涉案财物规范管理”以及“推进证据、案卷电子化共享”,将进一步提高检察监督的反应速度。假以时日,全国检察机关将汇聚源源不断的办案数据,开发更多有用的法律监督算法,检察监督将显现无限光景。
新兴科技对检察监督的助力将走一条司法工作相“融”、监督反应变“快”之路。这些改变已经发生,正在深化,呈现出将行为集束在一起的初级样态。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随着信息化、智能化的检察监督走强走深,我国司法领域必将发生一系列深刻的化学反应。那就是,中国特色的检察监督制度必将同中国特色的侦查制度、审判制度、行政执法制度等交融起来,出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高级样态。那会是一种更高级意义上的法律制度集束化。那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等专门规则必将以一种崭新的面貌出现。由当下试验的行为集束迈向今后的制度集束,将是我国检察机关完成党中央指示的进阶之路。该转型若能尽早实现,我国检察监督将获得永不枯竭的动能,既有科技方面的,也有制度方面的。
一言以蔽之,“制度集束是检察监督的智慧源泉”。认识到这一点,检察监督定能在很大程度上消解前述“脱节”之弊端,达致检察监督过程中的双赢多赢共赢效果,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
作者:刘品新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