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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会计核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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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会计核算论文

一、高校预算与会计核算的关系

高等学校预算与会计核算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会计核算是高校实现预算管理与财务会计相结合的前提基础。高校通过会计核算为预算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确保预算管理职能的实现。而预算作为学校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进行会计核算的主要依据。高效率的预算管理能有效的促进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而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的有效保障。高等学校只有将预算管理与财务会计有效结合,才能全面提高会计核算和预算管理水平。从预算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来看,会计改革与预算改革也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作为公共财政改革的子系统,会计改革为财政预算改革提供技术上的支持。而政府预算改革也为会计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0年以后我国陆续进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以及政府收支分类等一系列公共财政预算改革,成为了政府会计改革的推动力。政府会计改革从事业单位开始,自2012年起先后颁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一系列制度,就是为了适应财政预算改革的需要,确保财政预算改革的成果。2013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以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高等学校经济业务发展的需要。新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的计提,基建并账的处理,会计科目体系和报表体系的完善等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对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按照新预算法传递出的成本理念、绩效理念、全面预算理念,新制度仍然是不完善的财务会计和预算管理的结合体,目前高校财务核算仍然不能全面核算教育成本、提供绩效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等信息,也不能直接反映预算执行状况,出具预算报告。

二、现行高校会计制度的特点

从现行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制度的架构及核算的内容看,其呈现以下主要特点:

(一)会计目标单一

会计核算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会计目标追求,通常情况下,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其追求的会计目标主要是预算管理目标;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其追求的会计目标主要是财务管理目标。新制度规定,高校会计核算一般是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事项的核算按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权责发生制。对部分经济业务或事项适当引入权责发生制,其用意是想兼顾其他目标如财务管理目标,但从整个会计科目体系的设置来看并不尽然。新制度依据收支类科目要求按功能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科目进行设置,核算不同的资金来源(财政拨款和非财政拨款)、不同的预算类别(基本付出和项目支出)。新制度新增一级会计科目16个,但能真正体现权责发生制的科目只有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和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且未设置与其对应的成本费用科目,折旧与摊销也是“虚提”,只是对长期存量资产质量状况的反映。整个会计科目核算体系追求的是预算管理目标,即评价预算管理合规性的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由于在科目设置上偏好于预算管理,其他目标也就难以兼顾,显得较为单一。

(二)会计功能单纯

新制度虽然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对支出也进行了粗放的分类。按“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设置支出科目核算,但并没有明确哪些是费用类科目,会计科目表中也没有区分,这些多是按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并要与收入的资金性质、年初预算内容相对应进行明细核算。即核算的功效就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各种支出报销,以上级批复的预算指标控制资金使用。这种核算模式主要是规范高校的“预算活动”,它的功能主要是反映高校的“预算执行情况”。

(三)会计成果单薄

高校会计核算的成果就是高校财务报告,它是构成政府财务报告的基础。新制度完善了财务报告结构和体系,由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构成,年报增加了附注。同时,资产负债表的资产、负债按流动性排列。与旧的高校会计核算制度的财务报告架构相比,它兼顾了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内容,提供的财务成果也一定程度地反映了高校经济活动及财务状况。在实践中,政府收支科目分类改革后,高校决算报表也是按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填报。这种报告架构仍然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主要是报告高校财政资金收支结果和资产负债状况,反映的是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和合规合法程度,既体现不了成本、绩效方面的信息,也体现不了现金流量状况,还不属于综合财务报告,因而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高校财务成果。

三、完善高校会计核算制度的建议

在预算法修订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高校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承担着推进我国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使命与责任,必须加强完善。

(一)修正会计目标定位

新预算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在这里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绩效目标管理”,今后“绩效目标管理”在各部门、各单位将被无条件强制执行。高校作为预算基层单位,其会计目标理所当然应与预算法趋同。在会计目标定位上,要从传统预算管理向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目标看齐,会计核算基础上也要实行“双确认基础”。因为,不同的会计确认反映不同的会计目标,高校会计核算基础除了实行收付实现制外,还要实行完全的权责发生制。对预算收入与支出要素的确认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对财务收入与费用要素的确认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对此,建议将现行的会计要素由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转设置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财务会计要素。其中,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属于资产负债表要素,收入和费用属于收入费用表要素。只有将“支出”要素改设为“费用”要素,才能核算和反映财务业绩,才能满足新预算法的要求。

(二)拓展会计功能

修订的预算法首次将“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写入法律。编制权责发生制报告,不仅要求披露资产、负债、净资产信息,还要求披露收入、费用和运营余额信息。这里的费用不同于支出,它是指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对象化的费用即为成本,这就从法律的高度为高校拓展会计功能,进行成本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高校会计核算的功能主要是反映预算收支平衡情况,是以评价预算收支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为核心,没有真正地进行教育成本核算。现行新制度虽然增加了“累积折旧”、“累积摊销”,对支出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细分,但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会计科目,没有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方法,也未规定成本费用的核算内容,无法完成由支出管理向成本费用管理的转型。因此,要完善科目设置,增加“待摊费用”、“预提费用”、“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等核算成本费用的科目,并按照2012年12月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新增的“成本费用管理”一章的要求,对高等学校的“费用”进行明确界定,按照用途归集设置“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它费用”,完善科目体系,拓展高校会计成本核算功能,更加真实地反映高校资产信息,全面核算学生教育成本,反映高校运行“绩效”,实现预算法提出的绩效管理要求。

(三)充实会计报告体系

新预算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所包括的内容不仅仅指政府资产负债表,还涉及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政府年末财务状况变动表、期内财务业绩表等等。现行高校会计制度规定财务报告由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报表附注组成。从报告的架构来看,并未突破传统预算会计范畴,不能涵盖教育成本费用、绩效方面的内容,还未形成“综合财务报告”,与新预算法要求还有差距。因此,有必要改进财务报告架构,增加“成本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成本费用表”主要是用来揭示高校教育培养成本和运行成本,“现金流量表”则用来全面反映高校资金周转与运营情况。通过构建立体交叉多维的会计报告体系,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全面、系统、完整地报告高校的经济运行情况和各项财务成果,为报告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会计信息,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高校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和预测,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对高校投入提供决策依据。新预算法的颁布实施,对提升高校会计核算工作有着积极作用,同时也给高校会计核算带来全新的挑战。尽管新制度刚修订实施近一年,但其出台相对仓促,新预算法有很多新理论、新理念、新提法、新要求在新制度中不能有效体现。我们应加强对新预算法的学习,对照分析现有制度的不足,不断探索完善,特别要注重加强与新预算法的协同效应,使高校会计核算目标趋于多元、功能更为齐全、报告更加科学,更能适应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

作者:韦锦义 尹丽 单位:广西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