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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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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策略

摘要:国家出台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对公积金会计核算做了明确规范,但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不断扩展,在会计核算中出现许多新问题,亟待在核算制度上加以补充和完善

关键词:会计核算;抵贷资产;应收利息;应付利息;资产接收费用;呆账

自1991年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等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公积金会计核算业务做了明确规范,为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提供了依据。但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不断扩展,在会计核算中出现许多新问题,亟待在核算制度上加以补充和完善。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抵贷资产的管理及核算

抵贷资产形成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清收单位及项目贷款时形成的。《条例》颁布前,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都不同程度地发放了项目贷款。在清收项目贷款时,除收回货币资金外,还收回一部分抵贷实物资产。通常情况下,收回的抵贷资产应在短时间内变现后直接冲减逾期贷款,但由于受到抵贷资产的质量不高、资产变现审批程序复杂、资产处置费用过高等诸多因素影响,抵贷资产变现不能很快变现。二是清收个人贷款时形成的。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公积金贷款本息时,用住房抵偿贷款本息。抵贷资产作为中心资产的一部分,应该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但目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没有明确规范抵贷资产的核算。

(二)应收利息的核算

应收利息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单位及项目贷款利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单位及项目贷款,现在都已经成为逾期贷款,而且多数单位已经破产、改制,本金已无法偿还,更谈不上偿还贷款利息,但委托银行仍按贷款协议计算贷款利息和罚息,中心明知逾期贷款利息会成为呆账,还要作为应收利息进行会计核算,虚增了当期增值收益。二是定期存款利息。

(三)应付利息的核算

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计息期间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于会计核算年度与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不一致,按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年末应预提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而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预提利息的计算方法,这样就造成当年增值收益具有可调性。

(四)呆账核销的核算

财综[2006]10号文件《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对住房公积金呆账的认定做了详尽的规范,但没有规定呆账核销的会计处理程序,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也没有对呆账核销做具体规范。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的建议

(一)将抵贷资产纳入会计核算范围

通过会计核算真实反映抵贷资产的来龙去脉,由财务部门管账,资产保全部门管物,部门之间定期对账,做到账实相符,确保抵贷资产安全、完整。

(二)完善应收利息的处理及核算

1.单位贷款利息的处理

按照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无法收回的单位贷款利息由中心资产保全部门起草停息挂贷报告,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银行停止计息,中心财务部门与受托银行同步,停止对应收单位贷款利息进行核算。

2.定期存款利息的核算

在现有的一级科目“应收利息”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应收定期存款利息”,账务处理:借记“应收利息——应收定期存款利息”,贷记“业务收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中心财务部门按权责发处制原则按季、按年预提定期存款利息。

(三)明确应付利息的预提方法

在年终决算时,按照会计核算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应该预提7月1日至12月31日这一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计算下半年应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方法如下。第一,上年结转应付职工公积金利息=6月30日结转利息后公积金余额×月利率×6。第二,当年归集公积金应付利息=每月公积金净增加额×计息月数×月利率。第三,年末预提应付职工公积金利息合计=上年结转应付职工公积金利息+当年归集公积金应付利息。

(四)单独核算资产接收费用

账务处理为:借记“抵贷资产”,贷记“逾期贷款×公司”,同时,借记“抵贷资产——接收费用——××费用”,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

(五)明确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办法

中心按批准文件进行呆账核销的会计处理,借记“贷款风险准备金”,贷记“逾期贷款——×公司”,贷记“应收利息——×公司”。同时,借记“贷款风险准备金”,贷记“抵贷资产——房屋等”,贷记“抵贷资产——接收费用——××费”,贷记“抵贷资产——接收费用——××费”。以上仅仅是笔者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几点建议,望与同行共同商榷。

参考文献:

[1]许玲.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相关问题的探讨[J].当代经济,2012(14).

作者:李春荣 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