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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出租业务会计核算的程序和方法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在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法律规定,但是从实施的效果以及业界的反应来看,并没有达到一种非常理想的效果。初步来看,是由于法律条文的普适性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没有很强的针对性。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展出租业务需要有一个较长的周期,在这个周期的前期,主要是以投入为主,在会计报表上体现出来的利润往往是负数。但是还会出现另一种情况,在出租业务开发后期,随着业务链的稳定以及投入金额比例的降低,利润往往出现大幅增长。本文针对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出租业务会计核算时所遇见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且确定了研究目标、范围以及研究方法,并提出了可行性较高的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出租业务;会计核算
一、出租业务会计核算的现状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状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业务主要以写字楼的出租为主,该写字楼是四月三十日之前的物业所出租。按照5%的比例来征收房租费和车位费,并且不予以抵扣;按照6%的比例来征收物业费。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整栋大厦的物业管理交由第三方来承包;第三方物业公司会在每个月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物业管理费发票。此外,诸如大厦的日常维修、维护工作也不能抵扣。
(二)出租业务收入金额及时间点会计核算当今世界是一个多元化的世界,充满着机遇和挑战,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是看准了商机。1.企业开发的房屋和土地不仅有对外出售或者转让的功能,还有对外出租的功能,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出租业务。房屋和土地出租经营业务收入,它的具体表现是将房屋和土地的使用权暂时转让,从而获得应有的租金收益。租金收入应按照出租合同、协议规定日期收取租金后作为当期经营收入的实现。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确定出租的房屋或土地的租金和收入租金的时间,作为出租产品收入的实现时间和经营收入的确认。2.有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不以签订合同的时间作为收入的确认点,而是以收到租金的时间作为收入的确认点。收到资金时,贷记“预收账款——出租产品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按照双方签订的出租合同的要求,如果承租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租金,企业就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入确定的条件,符合全部条件的,就应该按照相应程序即按照拖欠租金处理,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出租产品租金收入”科目,当收到拖欠的租金时,冲减“应收账款”科目。不符合收入确认的规定条件,不核算出租产品租金收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新建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应该和承租方签订相关协议,此时获得的预租资金按照“预收账款”来处理,等到房屋最终完成建设工作,再办理正式租约手续。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租房屋的计税方法
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明确规定,假设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对其使用简易计税的方法;假设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对其使用的计税方法,要根据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来决定,具体来说要按照以下方法: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属于“老不动产”,可以选择使用与小规模纳税人相同的简易计税的方法,而在2016年5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新不动产”,应该在出租的时候采用一般计税的方法。当通过不同的计税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应该按照不同的标准确认收入实现,如果某项房屋建筑物需要预售,应该按照不低于预售15%的利率来计算将要获得的利润。按照这种方法,会出现下列情况:会计没有将收益进行确认,但企业需要缴纳所得税;会计已经将收益进行确认,但是企业还没有缴纳所得税,诸如此类的时间、操作不能统一的现象。房地产老项目,也就是所说的“老不动产”,指的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工的房地产工程。按照租售相同、税收公平的原则来讲,如何界定“新不动产”与“旧不动产”,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已出售房屋与出租房屋,界定标准是相同的。
三、出租房租金收入核算存在的问题
与土地出让收入类似,通过出租房屋使得企业增加的利润并不占多数,但是它拥有收入的隐蔽性。举个例子来说,新建商品房在没有卖出之前,属于存货,而将这些存货出租,可以收回一定数量的收入资金,然而,这一部分资金很多情况下并没有入账。反观,一些专门为出租而建的商品房,在租金的收入具体数额以及租金的入账时点,通常是由开发商来操纵,而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陷入了一种被动的境地,为租金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四、办公楼出租业务与新会计准则中的投资性房地产业务
(一)新会计准则中的增设科目
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设为新会计准则中的增加科目,何为“投资性房地产”?它指的是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是这两个特点都具备的从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1.已经通过租赁的方式转让了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经出租了的建筑物。其中,通过租赁的方式转让了的土地使用权指的是企业以转让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出租了的建筑物是指该建筑物的产权归企业所有。2.如果有一项房地产,其中一部分用于租赁建筑物,用于生产商品或者用于生产管理,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出售的那一部分,应该计入被投资性房地产中去。不能够作为一个单独的个体计量或出售的那一部分,就不能归为投资性房地产。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建筑物出租,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所起到的作用不重大的附属服务,诸如提供安全保护、维护公共设施等附属服务,也应该被认定为投资性房地产。
(三)企业会计中的融资租赁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只要满足下列五种情形之一,就可以被认定是融资租赁。第一,当租赁合同期满之后,承租人变为房屋建筑物的主人,拥有所有权。第二,承租人有权利购买所租赁的房屋建筑物,所定购买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第三,在很大一部分上,租赁资产的可使用年限由租赁期所占用。第四,从出租人的角度来看,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第五,如果所租赁的房屋土地建筑物很特殊,如不重新改制,则合法的使用者只有承租人。根据税法条文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业务分成三种不同的形式,即临时租赁、经营性租赁以及融资租赁,这三种不同的形式的所得税待遇也各有各的不同。
五、收取办公楼租金的会计处理及预收租金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租金的账务处理:
(一)将自用的办公楼按照账面原值、累计折旧等转出借:投资性房地产(原值)贷:固定资产(原值)借:累计折旧(办公楼累计折旧)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办公楼累计折旧)
(二)按期(月)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借:管理费用(折旧)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三)取得的租金收入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
(四)提取税金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城建税应交税金-教育费附加
(五)结转租金收入、成本、税金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主营业务收入贷: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支出
(六)上缴税金借:应交税金-城建税应交税金-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参考文献:
[1]王洪涛.《浅析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问题》.[J]郑州至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
[2]张艳辉.《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探讨》.[J].上海玄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15).
作者:陈芸 单位:北京中邦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