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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造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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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造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摘要:文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及《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对固定资产的建造核算进行举例比较,试图为会计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不动产;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由于固定资产的原值较大,能够持续的在几个会计年度内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且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后续的折旧方法,预计使用年限等因素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准确的核算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对提高企业的会计核算质量起着重要作用。企业在建造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采取出包给他人建造固定资产以及自营建造固定资产。出包建造的固定资产只需根据合同规定支付工程价款并作为原值入账,核算较为简单。企业自营建造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包括建造期间的全部支出以及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前发生的长期负债利息等,核算较为复杂。本文假定会计主体为工业企业,业务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析“营改增”之后自营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方法。

一、购买及领用工程物资

“营改增”以前,企业自营建造不动产过程中购进工程物资,进项税额应该直接计入到工程物资成本中,借记“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等。实际领用时,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工程物资”。2016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36号文件)以及《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新建不动产。该项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40%于当月起的第13个月抵扣。例1:2017年1月5日,甲企业购入一批用于自营建造办公大楼的物资,该批物资实际成本是100万元,税务部门确定的计税基础是100万元。购入工程物资时甲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工程物资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100×17%×0.6],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6.8[100×17%×0.4];贷:银行存款117。领用工程物资时会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100;贷:工程物资100。

二、领用原材料

“营改增”之前,自营建造不动产领用的原材料,按原材料成本贷记“原材料”,原材料进项税额全数转出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原材料的成本与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借记“在建工程”。“营改增”之后企业自营建造不动产时,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改变用途并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2:2016年1月5日,甲公司购进一批材料,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10万元;纳税人购入该批材料时未决定是否用于不动产(如可能用于出售)。7月5日,纳税人将该批材料用于新建的房屋在建工程。依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该10万元进项税额在购入当期已经全额抵扣,以后期间领用时,该1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40%应于领用当期进项转出,并于领用当期起的第13个月抵扣。2016年7月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000。2017年8月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000;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000。

三、领用库存商品

“营改增”之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视同销售,按照税务部门确定的计税基础计算缴纳增值税。按库存商品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同时,这部分库存商品应当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营业税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时,不再计征增值税。例3:2017年1月5日,甲公司将自产的一批瓷砖用于自营建造办公大楼,该批瓷砖的实际成本是30万元,税务部门确认的计税价格是40万元。会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300000;贷:库存商品300000。

四、企业自营建造

不动产过程中,自营工程应负担的职工薪酬,应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企业的辅助生产经营部门为自营工程提供的服务等,应根据实际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企业自营建造的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前应负担的借款费用,应计入自营工程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应付利息”。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03-2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N].2016-3-31.

[3]刘纳新,伍中信.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会计政策解析[J].财会月刊,2016,(12).

[4]苏洪琳,杨良,陈雪.谈“营改增”后不动产的会计核算[J].财会月刊,2016,(10).

作者:周学振 戚如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