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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财政科技专项经费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我国财政科技专项经费监管依旧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地方。本文主要从财政科技专项经费会计监管体系的构建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与办法,以便为未来我国财政科专项经费的正常运行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财政科技;专项经费;会计监管;构建研究
一、财政科技专项经费监管现状分析
在现阶段我国财政科技专项经费监管过程中,依旧存在较多问题。从会计监管角度而言,其主要问题在于预算阶段的会计与财务信息管理缺乏完整有效的运行体制与管理制度。同时由于检验预算合理性的缺失,使得预算执行缺乏可靠的信息保障,进而导致监管预算执行与决算验收缺乏完整的财务报告机制。而就总体情况而言,我国财政科技专项经费的运行与审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由于审计与检查环节的疏忽,使其依旧存在较多问题:挤占挪用专项经费,使得预算超出实际运行与预算范围;课题承头人出现擅自挪用与调整经费支出情况;课题结束后结账时间较长,且出现长期挂账报销现象。
二、专项经费会计系统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还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文件规定,在转型经费运行过程中,构建课题专项经费会计系统研究是推动专项经费会计系统的主要内容之一。首先,会计目标是影响会计主体体系设置、信息涵盖和质量提升的重要因素,而会计目标的制定能有效推动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的完善。其次,会计目标包括会计信息、信息主体和提供单位第三方面内容。另外,科研课题的实施与发展是关系国家命运的重要命题。在专项经费审核、运行和核算过程中,由于财政、科技、审计监督和课题研究单位之间的不确定因素,导致经费运行长出现向谁提供、提供哪些信息的问题。
三、改进科研项目的资金管理
(1)简化项目预算编制。根据科研项目的具体内容、活动规律、基本特点等进行分析与研究,找出合适的研究方向与发展前景,对符合科研条件的项目要进行全方位的预算、评估和定案处理,然后再实施部门预算批复和资金预拨。应积极简化预算成本,并经由专业科研人员进行核实、评估与统筹安排。与此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当项目的总预算保持不变时,科研项目中的直接费用应由项目承担部门自己负责,而不能再向项目批复或预拨部门报账。其次,科研项目中的编著预算与统筹安排的基本收支在不超过10%的情况下,不需提供相应的预算测算凭证。(2)改变项目资金支付方式。在科研项目申报中,相关的科研部门必须做好科学、合理、有效的项目立案与预算执行条例,并将项目的具体内容呈报财政部门进行核实,等待批复。与此同时,取消传统的科研项目资金支付与管理模式,实施财政直接授权。另外,在科研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只要项目经营尚未结束或因别的原因需要暂停结转结余资金时,可以适当放宽时间节点;而当出现年度剩余资金结转时,则可以将其留存到下一年中继续使用。当项目完成与验收后,结余资金行邮实际承担部门继续持有,时间节点为2年,而如果2年后资金仍有剩余,应按照相应的规定与办法及时收回。
四、提升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服务水平
其一,健全政府科技决策的基本方针。对国家工程中有利于科技发展的重点项目要实行统筹与协调,完善科研项目的重大问题沟通与交流情况,实时掌握项目的基本动态,同时还应组织相关的科学家、企业家或重要的单位与部门统一核实、决策,进而提升项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其二,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与方法。在科研项目建设中,对那些需要长期投入的研究项目应实施一定的委托或竞争性选择机制,并给予无偿支持;对市场具有鲜明导向作用的科技项目,应积极发挥市场配置与调节作用,并实时进行风险评估、贷款贴息等予以支持。其三,创新财务服务理念。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基本服务制度,在为科研项目与人员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同时,应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建立相应的内部科研、财政专项资金负责与共享的信息架构,进而有效提升科研管理水平与服务效益;与此同时,还应结合科研项目的具体内容与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内部报销制度,以保证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其四,加强督查与指导。积极贯彻和落实财政、科技部门对科研项目的基本方针与政策,接受组织监督与检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内部信息管理体系,进而实现检查结果的共享与交流;而相关部门在进行督查的同时,还应做到认真仔细,避免出现重复、过度或遗漏检查;与此同时,相应的审计部门也要定时对科研项目内容、资金等进行审计监督,对违规违法的事件要实施严格惩罚。
五、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在试行单位财政科研专项经费运行过程中,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项目的基本状况制定相关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政策与办法,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有效的科技成果决策制度,优化转化流程与结构机制。首先,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比例按大于70%对做成突出贡献的人员或单位进行奖励或作为基本报酬给予他们,且剩下的结余应归还科技成果原持有单位;科研人员在经过单位的允许下可以离岗,且在该单位的人事关系可以保持3年,但应变更原聘用合同,且相关的福利待遇应由原单位进行代缴,如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另外,加大科研新技术的采购工作,积极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订购力度,以便积极发挥政府采购的市场持有率和示范作用。同时还应积极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与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作用,进而实现全方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效益,但该环节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参与评审或扣除。综上所述,财政科技专项经费会计监管体系的构建是极其重要的,但就现阶段的发展而言,依旧存在较多问题亟待解决与改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跟进,首先是完善专项自检的管理机制与制度,建立优胜劣汰的资金导向机制,进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其次,建立相关的资金使用的奖惩制度,将激励机制与约束制度结合起来,鼓励用款单位真正发挥专项资金的效益;同时还应不断强化财务控制意识,明确财务人员的基本职责与道德素质,将监督与检查机制的作用真正发挥出来,进而促进专项经费的合理利用与会计监管的正确导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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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夏海东,上官宇静.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财政资金管理的思考.管理观察,2017(7).
作者:黎婉然 单位: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