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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质管理较为混乱。首先,司法机关资质准入不严肃。在某省,省、市司法厅(局)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认定、管理工作,强调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报经省司法厅审批,方可取得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进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鉴定人员,也要经过省司法厅举办的司法鉴定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才能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省司法厅还向社会公布了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详细名册。但在法院系统,却另行建立了鉴定机构申报入册制度,具备一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经申报核准即可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两者要求不一,互不否认,却又各不融合,从而出现了司法鉴定机构两种“出生证明”并行的现象。其次,取得司法鉴定资质的人员要求差异大。同样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某些部门审批时要求申报机构具备一定数量的高级会计师并配备适当具有会计师等职称人员即可,而按某些部门的要求,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才可以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签署司法鉴定报告。再次,专业性鉴定资质政出多门。如资产评估资质,财政部(注册资产评估师)、建设部(房产估价师)、发改委(价格鉴证)、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都各有侧重地认定评估专业人员和机构,评估市场上资质多样、规则不同,同一个问题经常得出不相同的结果,因其所依据的规程不一,孰是孰非,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言难尽。最后,资质年检审核不严格。由于入册鉴定机构的情况不断在变化,委托人不能随时掌握这些机构的状况,有些机构有时明明不具备相应条件了,却不向委托人报送资料、更新信息,导致有些机构没有资质了仍承揽司法鉴定业务,扰乱了司法鉴定市场。如某会计师事务所,原具有会计审计、工程造价审核司法鉴定的条件和资质,后来由于工程造价资质分立成另外一个法人实体经营,且已不在同一个城市从事业务,该会计师事务所事实上也没有一个执业工程师了,但却仍能承揽工程造价鉴定业务。
2、委托行为不够规范。委托鉴定环节的公平、公正,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鉴定结果的公平公正。在具体司法鉴定委托时,一般系由法院、公安等部门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少数也有例外。但摇号的公正性常常备受质疑。其间或许有鉴定机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收费多寡的原因,导致委托人具有倾向性地违规操作,或许也有人情关系、利益关系等方面的因素掺杂。但由于委托行为的不规范,时常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涉事方或提出异议,导致走回头路,降低工作效率,或互不认账,久拖不决,猴年马月,不了了之。
3、鉴定质量参差不齐。由于鉴定机构本身质量就参差不齐,加之大多数鉴定机构把司法鉴定业务视作附营业务,不能安排业务精、能力强的骨干人员从事具体工作,导致鉴定报告质量良莠不齐,部分报告质量低下。目前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如:要素不齐全、逻辑欠严谨、重点不突出、结论欠明确等。
4、鉴定收费依据不一。目前市场上,有些机构执行专门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有些机构执行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收费标准。由于司法鉴定工作不能具体等同于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所以在实际收费时仅是参照执行,所以出现了高低不等、依据不一的现象。值得一提的是,有些机构为了承揽业务,往往恶性竞争,同一鉴定业务,鉴定费询价时,有些机构按规定收费报价是几十万元,而有些机构为了争取到业务却报价几万元,甚至更低。价格上的恶性竞争,其后果往往是鉴定工作偷工减料,程序不到位,质量难保证。
二、加强对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鉴定机构管理的建议
1、加强资质管理,提高准入条件。司法鉴定资质要扎口管理、有法可依,不能政出多门,各行其是;要提高准入层次,提升对鉴定人员的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的年检制度、奖惩制度、退出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申请从事鉴定工作,要对其单位或个人资质、人员数量和质量、执业经验、社会资信、行业管理公开信息等多方面进行考核。要适当提高对机构和人员要求、提高取得资质的门槛,对社会资信差、行业公开信息屡次被处罚的机构或人员要坚决拒之于门外。
2、规范委托,确保公平。如何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关系到对案件相关各方的公平问题,也涉及到司法对鉴定机构的公平问题。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更加透明的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制度,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监督,要坚决杜绝人情关系委托、利益关系委托等不正之风,在源头上为司法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提供前置条件。
3、加强质控,把好关口。要建立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制度,并付诸实施。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执业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表彰先进,鞭策落后,促进司法鉴定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要建立不同专业的专家库,对争议大、判断难的司法鉴定事项可随机聘请专家进行评审,以确保鉴定结果公正公平,维护各方利益。
4、强化收费管理,规范竞争行为。要研究各鉴定专业所涉及到的行业收费标准和现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差异,建议物价部门出台更加合理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要加大收费检查监督力度,既要禁止超标准收费,又要禁止低价恶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