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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的商业银行业务会计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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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的商业银行业务会计信息披露

摘要:商业银行表外会计业务具有隐蔽性强、错综复杂,以及破坏力巨大等特点,会给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因而从风险控制和增强监管的层面加以考虑,应该增强相关利益获得者、商业银行,以及监管部门三者之间的畅通沟通通道。基于此,本文从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信息的相关披露研究中挖掘行业现状,追根溯源继续探寻信息披露的具体缘由,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应对策略,以供同行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风险管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随着国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推进,应运而生的监管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尤其是在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部分发现较为严重的问题隐患。为了确保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稳健良性的发展和国内金融市场的平稳有序,必须重视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其中表外业务会计信息的披露则是降低表外业务相关风险隐患的关键路径之一。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对于表外业务会计信息的披露多数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再加上相关的监管部门和机构也并未明确规范这一业务的条款框架,商业银行并未足够重视这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表外业务的投资风险。

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渠道业务会计信息的披露机制不足通过笔者对多家商业银行在表外渠道业务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进行的调研分析发现,诸多方面的披露都不够明白透彻,只有委托业务与资产证券化这两个类型的业务的信息披露做到了完全透明和公开,极少数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部分呈现出公开透明化。然而纵观已披露公开的会计信息,实际质量也差强人意。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管是对于监管部门与机构,还是普通投资者而言,并不能发挥出深度了解业务的实质性作用。换言之,监管机构要求应该公开出表资金的规模信息,而多家商业银行仅仅是公布浅显的应付式信息。同时,在投资方向与风险程度等方面的表述也不是一目了然,与真实的信息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首先,未能真实具体地公布业务资金筹集规模,从商业银行披露的信息中只能够浅显地了解投资所需的资金额,政府、事业单位、企业,以及个人转入的委托银行贷款金额的整体规模,非保本理财的金额,还有对证券化工具、未能公开在非保本理财资金中将资产从表内移至表外的实际筹集的资金数额。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业务,商业银行所做的会计信息披露与预期也相差甚远,只是在判断是否应该全权支配证券化工具、资产支持融资等的时候,才能够发现披露出的未包含在合并范畴内的证券化资产与发行规模的相关信息。其次,规定的数据信息公开程度不足。从本文调研的多家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能够看出,银行虽然在管理具体的理财业务面临流动性的风险因素时,会应用临时调节性的借贷手段这一情况进行简练的表述,然而在如何使用理财资金,以及到期的现金分流情况究竟如何配置方面,商业银行并未对投资者与监管部门机构进行公布具体的分析情况。这对普通投资者在面临理财业务到期兑付流动性的可见风险的分析时尤其不利。此外,委托贷款业务到底何时偿还本金对于众多投资者与监管部门而言,始终是一个谜团。再次,商业银行在对投资倾向、实际的风险程度以及真实的利润信息这些内容的公开披露工作欠佳。同时,在各商业银行内部刊物中,关于理财资金和委托贷款资金中应该承担共同权利与义务的对象、投资风险和利润、是否会受到发展过程渠道业务的波及影响及具体的影响程度等实用信息的详细描述太少。最后,披露出来的公开会计信息太过宏观。由于投资者主要是从商业银行年度报告中选择其想要了解的渠道业务信息,其中的结构化主体的公示数据信息,表外渠道业务的具体进展程度和风险控制指数,实际利润等重要信息都不能很好地进行呈现。

2.在担保业务及其衍生业务的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足商业银行在资金规模信息的披露方面非常透明,然而仍然存在较多不足,主要表现在有关风险管理的信息披露方面:首先,由于对资金投资的具体去向缺乏公布,对于或有事项以及担保和衍生业务未加保护的最大风险值,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都会公开披露,但只有少数商业银行会对具体分布的形势信息进行较简单的公布。其次,商业银行在判断风险量化的方式方面,披露的信息过于笼统,多元化不足。从某种程度而言,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使用敞口分析法进行相应的风险分析。然而缺陷在于,这一方式容易将问题趋于简单化,不能深入和全面分析,因而无法得出更为科学合理的结论。再次,银行在公开披露风险分析方式的时候只是简单公开了最终结论,而缺乏具体的分析流程。

二、完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应用策略

1.完善渠道业务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将部分表外渠道业务合并到表内业务进行核算,目前,信息披露的模板还停留在用于信用承诺、衍生金融业务等方面,在渠道业务方面还有待新建和完善。为了搭建针对渠道业务的相应模板,只能尽快明确规定会计信息的披露范围、内容以及相关的准则和规范要求,这些都是监管部门和机构亟待完成的任务。当前,随着表外新兴业务的日渐增多,新兴渠道业务的风险程度也随着提升,因此,监管部门和机构必须牢牢锁定业务发展方向,强化对于各个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学习并引入国外的先进办法,制定严格的规范标准来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按照节点要求,按量对表外业务披露会计信息,渠道业务进展、风险程度、利润等都不可缺少。监管部门和机构应该指导商业银行继续合法合规地发展对于自身有利的表外业务,监督其完成表外会计信息的规范披露工作。另外,对于无用的表外业务进行一定的限制,注重对于表外业务的会计核查与探究工作,并且将一些表外渠道业务转至表内进行核算,进一步严格规范业务会计审核监管的且做到信息公开。

2.编制会计准则指南,规范表外业务的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根据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显著特质,监管部门和机构可以从确保会计应用准则的精细化和标准化出发,将现实工作与理论基础相融合,在合宜的时机编制会计应用准则,深入细致地剖析一些较难理解和不太明确的规则,规定和限定会计信息的披露内容和流程,保证各商业银行披露信息的完整和精准。一方面,会计准则指南应该能够指导那些不在合并范畴内的结构化主体所需披露的信息类型。另一方面,针对传统的表外业务类型,指南应该根据现如今面临的难题和形式,指引银行在风险管理的信息披露更加完备:首先,在应用敞口分析法披露信息的时候,应该全方位地呈现整个过程,而不仅仅是披露结果;其次,提倡商业银行应用多种风险分析法进行信息披露;最后,不管是运用哪一种风险分析法都应该包含分析过程和最终论断。

3.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力度多领域的监管直接导致了商业银行的运转效率较低且成本较高,为此,监管部门和机构应该加强反省,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优化和完善自身的责任范围,保障能够高效地完成监管任务。此外,定期举行例行会议、搭建共享信息的平台等等,也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各部门之间的流动监管作用,弥补各自为政的不足。当监管机构基本达成了协调目标后,建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会计信息披露便可继续优化:首先,可以运用附表形式集中披露表外业务数据信息,如此一来,表外业务的会计信息相对集中,信息结构层次也更加科学紧凑,便于对比和分析。其次,对一些需要明确表达的信息内容披露在附表中,确保结构化主体完全符合披露的规范要求;最后,应该给予商业银行一些自主披露信息的权利,使其能够通过自有渠道根据不同客户的相关需求做出个性化的信息披露。

4.构筑披露渠道业务会计信息的完整流程渠道业务会计信息主要由三项内容组成:会计政策、表外资金,与其他信息。由于有些内容原本是表内业务的范畴根据一些规则要求被移至表外,因而对运用会计信息的人士来说,表外资金是至关重要的部分,不论是从资金的整体规模、兑付期限、具体的投资方向,还是风险与利润,都应该全面准确地展现出来。同时,商业银行还可以依照重要程度来披露相关的会计信息。尤其是重要性的表外业务,在披露信息的时候则务必系统地、准确地体现出表外资金的整个循环流程。

5.搭建传统表外业务的风险管控信息的具体披露商业银行对于表外衍生业务的信息披露框架和思路应该清晰透明,首先,对于信用风险而言,在多方计算和估计投资风险程度的时候,可以从多角度进行会计信息披露。譬如,未加保护的风险程度、各种债务的信用情况实行评级,以及目前已不能挽回的信用损失等等,如果在计算风险程度时应用的是内部模型方式,那么在建模计算的进程中,结论与由此推演出的可能设想都可以全面展现;对于管理信用风险的实际举措,则要求商业银行在这方面进行定向性的披露。其次,对于潜在的市场风险而言,追溯风险形成的原因、科学管理风险以及计算量化等等,银行可以根据潜在市场风险的类型,应用风险价值的模型搭建方法、压力测试与情景重现分析等诸多方式,披露分析过程与最终成果。最后,针对流动性风险的披露,应该做到全方位的客观理性披露,明确流动性风险的相关内容、并包括管理风险在内的具体应对举措。另外,有关流动性风险和兑付日之间的关联性,银行也务必应该做出具体的披露。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分析当前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以及伴随这种不足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究,提出具体的完善意见,并且根据相关的研究调研结论,为金融监管部门和机构对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规范和要求,为其完善方案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参考文献:

[1]袁秋辰.商业银行表外资产会计信息披露及风险监管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9,22(14):29-30.

[2]成晴.上市银行表外业务会计信息披露研究[J].现代商业,2018(24):126-127.

[3]尚丹.农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8.

[4]张国营.风险管理框架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信息披露研究[J].金融会计,2017(12):24-30.

作者:孙艳萍 单位:威海市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