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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论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缺陷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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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论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缺陷与建议

互联网的发展不只方便了基金会对公众的信息披露,公众对基金会的评价也有了更加方便、影响力更广的方式———微博。自2009年8月首个微博“新浪微博”内测版建立以来,微博正式进入中文上网主流人群视野。我国微博用户数量由2010年底的6311万猛增至2012年6月的2.74亿,使用率增长近300%,中国网民使用微博的比例已经过半。2012年6月。与传统媒体显著不同的是,在微博上,每个人都形成了一个“自媒体”,每个人都是信息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特别是在接二连三的突发和热点事件中,微博的表现让人眼前一亮。2008年汶川地震,Twitter在10分钟内披露了这一震撼性的消息,其快速的信息传播方式甚至超越传统的新闻媒体。微博的出现,使得每一位公众都可能成为重大事件的“首发新闻记者”,让信息更加透明化。前面提到的多个影响基金会乃至整个行业的“郭美美事件”、“卢星宇微博事件”等,都是微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信息传播作用。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使慈善事业透明化有了更大的保障,推动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但由于也有通过网站微博谣言和虚假消息并一度得逞,给受害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件发生,微博也对基金会的危机公关能力构成了不小的考验。

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已逐步满足了人民的温饱需求。在此基础上,随着我国开始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社会对马斯洛需求层级理论中更高层次的“社交需要”和“尊重需要”等层次有了更高的需求,公众更期待在社会慈善事业中感受到公平和平等,并获得足以令自己认为受到尊重和认可的知情权。新时期下信息化、网络化的飞速发展,使得信息披露更加方便快捷,“社交需要”和“尊重需要”如今能更方便地实现,这又促进了社会对公平、平等理念和知情权等权利的进一步需要。这些因素对基金会传统的会计信息披露观念和方式,都构成了新的挑战。

传统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模式在新时期的缺陷

当前我国基金会的会计信息披露模式,虽在部分锐意进取的基金会中偶有创新之举,但绝大多数还停留在传统的“年度工作报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模式。这一传统模式存在诸多缺陷,已经不能满足新时期广大社会公众的需求,亟需重大变革。

首先,传统的会计披露信息过于单一匮乏,不能满足新时期广大社会公众的需求。在传统的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下,基金会只是每年向主管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配合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并通过主管机关的年检审核,这样就算是完成了最基本的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这样的会计信息披露,其面向社会提供的信息除了主管机关和注册会计师给出的“合格”证明外,只有一般公众难以理解的会计报表和少量基金会基本信息,难以满足广大社会公众特别是捐赠者的信息需求。而基金会提供善款的捐赠者最关心的,是善款最终会流向哪里,是否会完好地到达受赠者手中,因捐赠而花费的成本支出是否合理。而其中的重中之重,就是这笔善款能否真正实现捐赠者的意愿。这个信息披露看似简单,但其背后的工作量很大,在传统的会计信息披露模式下,由于基金会管理经费来源有限,难以组织足够人手负责此事,虽有基金会明确规定“凡是捐赠一定金额以上的捐赠者,都需复信表示感谢”、“凡受到资助的受赠人,都有向捐赠者复信的义务”,但真正实施起来,往往困难重重。

其次,传统的信息披露媒介不够及时方便,也不能满足新时期广大社会公众的需求。在传统的会计信息披露模式下,基金会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只是通过纸介质方式,向主管机关和审计机构进行报告,其结果也只是通过纸介质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汇报。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影响愈加广泛,不少基金会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对上述内容进行网络电子版披露,中国民间组织网和基金会中心网两大网站也分别于2006年和2010年起汇总披露各个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这极大地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然而,受制于诸多原因,目前还有很多基金会仍未将以往各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在网络进行披露,且披露的时间也多有拖延,远没有同样一年一次披露的上市公司年报及时,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原则。至于面对捐赠者的信息披露,传统的信息披露媒介就受制更多。起初,捐赠者只能说明他们愿意资助的群体,至于受助者是谁,完全由基金会确定。1992年4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希望工程———百万爱心行动”计划中,创造性地采用“一对一”方法,使捐赠者(个人或集体)与贫困地区的失学儿童结对挂钩,建立直接联系,实行定向资助,是基金会面对捐赠者信息披露的重要创举。但当时的信息披露媒介只有如前所述的往来信件,不仅在及时性上较网络技术稍逊一筹,也更容易出现信件伪造、作假从而冒领善款的情况发生,进而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再次,缺乏制度保障和监督,使得会计信息披露的信息质量和客观真实性受到不少质疑。传统的会计信息披露,还因为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的一些欠成熟完善之处而受到种种制约。虽然现行的2005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较原有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更符合基金会的工作模式,也更具可读性,但在实际工作中,对限定性净资产、公益事业支出等部分非营利组织特有概念上仍存在理解差异,这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中的可比性要求。而目前我国对基金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定也十分模糊。前述《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只在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这一过于简略和模糊的规定也导致很多会计信息难以为捐赠者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有效利用,影响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新时期我国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面对新时期下影响我国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的宏观环境新特点,基于上述基金会传统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缺陷,笔者对新时期我国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给出如下建议,供参考:首先,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国内外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也非常值得参考。西方发达国家的基金会,多非常重视会计信息披露,这些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对此有许多复杂却严谨的规定。比如美国的慈善基金会除了要在网站上公布自己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还要同时公布自己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纳税申报表。这就提供了更真实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收支的对比数据,有利于公众对基金会的服务效率做出更准确的评价。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已有了较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笔者认为,可参照其相关规定,尝试以一些有基础的大型慈善基金会为试点(类似上市公司),尝试实行频率更高(每年两次或四次),更为详尽的会计报告披露制度和重大事件公开制度,并在专门的网站(如基金会中心网)进行汇总公示,以便于公众查询。凡基金会理事会召开、重要人事变动、重要项目的启动和结项,以及社会影响力巨大的社会事件,均需作为重大事件在若干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因披露不准确、不及时造成捐赠人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须赔偿其损失并处罚金。其次,充分利用新兴的互联网信息披露、沟通等工具,建立基金会与捐赠方、受赠方和社会公众的畅通便捷的沟通渠道。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相关会计制度、审计准则和法律法规,要尽快修改和完善,将前两点建议形成制度并有效执行。(本文作者:柯思宇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