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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企业在进行ERP系统参数设置时应由高层管理人员直接参与,这样可以避免财务人员为了自身工作便利而设置一些有悖于内部控制原则的参数。例如,有些单位会因为人手不够而选择“制单人与审核人可以为同一个人”的参数,还有些单位会为了减少操作程序而放弃“凭证记账前必须出纳签字”的参数,等等。而这些不合理的参数设置,无疑为会计人员将来有意或无意的错误埋下了祸根。建议企业在进行ERP系统参数设置时应遵循三个原则:高层领导参与原则、有效的内部控制原则、从严原则。“科目合法性检查”功能是指企业预先在ERP系统内指定要检查的会计科目,并设置其对应的合法科目或非法科目。一旦设置生效,系统就会自动对每一笔涉及到指定科目的记账凭证进行自动检测,如果发现业务分录不符合合法会计科目所定义的内容或符合非法会计科目所定义的内容,系统就会自动报警,提示用户“该凭证未通过科目合法性检查”,并拒绝保存该凭证。用户此时必须对该凭证进行修改,只有满足了“科目合法性检查”中的条件要求时,系统才允许保存该凭证。这样就从源头上控制了非法业务进入会计处理程序,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ERP软件尽管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财务与业务的集成,但企业日常业务中仍然有大量的经济业务需要会计人员手工录入凭证。为了减轻会计人员的工作负担,很多ERP软件都提供了“模式凭证”功能,用户只要在系统内预先设置好不同类型经济业务对应的模式凭证,当经济业务发生时,会计人员只需要在凭证录入操作界面中点击“调入模式凭证”功能并选择相应的模式凭证,系统就会自动生成一张记账凭证。该功能不仅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凭证录入工作量,而且减少了凭证录入环节错误与舞弊行为的发生。然而,“模式凭证”功能在减少错误凭证产生的同时,也可能会加剧错误行为的连锁效应。因为模式凭证一旦定义错误,那么根据模式凭证自动生成的所有记账凭证都将是错误的。因此,企业在设置模式凭证时应慎重:一方面,应该派业务素质高的会计人员参与模式凭证的设置;另一方面,应该加强对模式凭证定义环节的审核,由参与模式凭证定义之外的其他会计人员对模式凭证进行审核和二次把关,保证所有投入使用的模式凭证都是合法和正确的,从源头上保障会计信息质量。
在ERP系统的日常业务处理阶段,引发会计信息失真的因素更多、也更复杂。而如何从技术层面规范ERP系统的使用,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途径。
(一)严格规范错误凭证的修改方法,限制“反记账”功能的使用。相比手工会计信息系统而言,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一般都提供有“无痕迹修改凭证”的功能,该功能通常配合“反记账”、“反审核”等逆向操作功能一起使用,即对已经记账的凭证,会计人员先进行“反记账”、“反审核”操作后,就可以对该凭证直接修改,而且不会留下任何修改痕迹。ERP软件中提供的这些逆向操作功能无疑为会计舞弊提供了便利的工具,也使篡改会计数据的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加剧了会计信息失真。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在对ERP软件或财务软件进行审核时要从严把关,应要求所有的凭证修改都必须留下修改痕迹,做到有据可查,从制度上保障会计信息的质量。同时,严格限制“反记账”功能的使用,从国家层面来讲,政府主管部门应出台相关法规,严格限制软件开发商在ERP软件中提供“反记账”功能;从企业层面来讲,企业负责人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有条件地限制“反记账”功能的使用,并加强对有权使用该功能的会计人员的监督。
(二)限制出纳系统从账务系统引入数据,保障内部控制的有效。根据内部控制中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的要求,会计岗位与出纳岗位必须由不同的人员来担任,并且相互独立。然而,目前国内大多数ERP软件的“用户管理”功能中并没有设计“出纳与会计不能为同一个人”的控制程序,这就为同一个用户同时操作账务系统和出纳系统提供了便利,也为会计舞弊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ERP系统的集成性决定了其内部的各个子系统之间可以共享数据,这样,出纳系统就可以从账务系统直接获取数据自动生成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显然,出纳直接利用了会计的工作结果,而非独立登账,这虽然表面上满足了账账相符这一要求,其实却隐藏着巨大的隐患,不仅使会计人员的舞弊行为很难被发现,而且一旦账务系统的数据出现问题,数据共享的连锁反应效应就会随之波及到出纳系统,导致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现同样的数据错误。这无疑使内部控制中的“会计岗位与出纳岗位相互牵制”的制度设计从根本上失效。笔者建议,应禁止出纳人员直接从账务系统中获取数据自动生成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一方面,ERP软件应在程序设计上禁止账务系统与出纳系统之间数据的双向传递;另一方面,企业应严格要求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分别独立登账并定期进行对账,这样才能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减少会计信息失真。
(三)规范业务系统数据的传递与修改程序,保证账务系统数据源的真实性与准确性。ERP系统的高度集成性决定了账务系统与业务系统之间可以最大限度地共享数据与信息。当经济业务发生时,业务系统会根据原始单据调用系统内置的凭证模板程序,自动生成相应的记账凭证并传递到账务系统。这种财务与业务一体化的模式不仅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负担,而且减少了凭证录入过程中的人工干预,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大多数ERP软件对业务系统数据的传递与修改缺乏相应的控制程序,甚至允许账务系统直接修改业务系统传递过去的凭证,这无疑造成了ERP系统内部数据的混乱和不一致,引发会计信息失真。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笔者建议从两个方面设置控制程序,一是ERP系统内部应设置自动检测程序,要求业务系统的数据在传递到账务系统之前必须经过专人复核,账务系统在接受业务系统传递过来的凭证时,应马上启动检测程序识别复核人签章,没有复核人签章的凭证账务系统应拒绝接收并自动退回到相应的业务系统中。二是ERP软件在账务系统的程序设计中应指定相应的会计科目(即应该在业务系统中操作的会计科目)并设置触发程序,一旦发现用户试图在账务系统中修改指定的会计科目数据,触发程序马上启动,进行警告并拒绝执行修改操作。
在ERP系统中,企业所有的经济业务最终都汇集到账务系统进行期末处理。期末处理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会计报表的信息质量。
(一)扩大“自动转账”功能的使用范围,规避人为失误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在账务系统的期末处理阶段,会计人员往往需要编制大量的转账凭证,不仅涉及到利息的计提、费用的分摊,还涉及到期末调汇和结转损益等,业务量大且工作复杂,极容易发生错误和舞弊。而利用ERP软件提供的“自动转账”功能,用户只需要在期初定义好各种类型的转账业务对应的自动转账凭证模板,期末只要执行“转账生成”操作,系统便会自动从账簿中提取数据并根据相应的自动转账凭证模板进行数据计算,生成相应的转账凭证。“自动转账”功能的使用不仅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负担,而且可以有效规避人为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期末处理阶段所产生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然而,“自动转账”功能也是一把“双刃剑”,使用不当也会产生错误的连锁效应,因为一旦自动转账凭证模板设置错误,那么据此生成的所有转账凭证都必然是错误的。笔者建议,企业在扩大“自动转账”功能使用范围的同时,应规范自动转账凭证模板的定义,加强对自动转账凭证模板的二次复核和技术测试,保证期末处理阶段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禁止“反结账”功能的使用,防止会计数据被恶意篡改。与前面提到的“反记账”功能相似,“反结账”功能如果与其他逆向操作功能联合使用,会导致任何时点的会计信息都可以被随意篡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甚至连系统访问记录都不留下。较“反记账”功能而言,“反结账”功能对会计数据的破坏更具毁灭性,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也更深。
为防止利用ERP软件的逆向操作功能恶意篡改数据,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应统一认识,联手抵制“反结账”功能的开发与使用。笔者建议应采用“三管齐下”的方式抵制“反结账”功能的开发与使用: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软件开发商在ERP软件或财务软件中内置逆向操作程序,并禁止企业使用该类逆向操作功能;软件开发公司应意识到“反结账”功能被恶意使用时对会计信息造成的破坏性后果,自觉停止设计该类操作程序;企业负责人应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明确禁止会计人员使用“反结账”功能,同时采用技术手段冻结“反结账”功能。(本文作者:梁星、王风华 单位:山东工商学院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