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论文中心 正文

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论文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论文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论文

一、原制度下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相互独立的弊端

1.不符合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全面性”质量要求。“全面性”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基本要求,按照:“会计信息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的新要求,基建支出如果不在单位大账上予以反映,必然使单位大账提供的信息不够全面、完整。按照原制度要求,基建过程中的资金收付情况不在单位大账中反映,只有当工程完工形成交付使用资产时才计入单位大账的固定资产科目和净资产科目,那么由于基本建设项目具有工程期间长、通常会跨年度的特点,势必使单位大账的当年数据严重失真,资产类数据金额不完整,从而严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2.不利于事业单位对资金的监管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基本建设项目不仅建设期间长,而且资金占用量大,所以,事业会计和基建会计单独核算,还会给事业单位的资金监管工作带来困难:在原制度下,基建资金的收付、使用、转存等都脱离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的整体管控之外,加上工程建设行业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很容易滋生腐败,从而带来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施工工期延长、工程质量差,甚至国有资产流失等不利影响,使单位和国家遭受损失。所以,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分离的管理方式,不利于事业单位对资金的整体安排与监管,也不利于事业单位实施内部控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不利于基建会计核算体系自身的发展和进步。在我国的会计行业体系中,企业会计一直处于会计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最前沿,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变革步伐相对滞后,而基建会计则有被边缘化的趋势,基建会计现行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始于1986年制订,后经1995年修订实施至今,最新的相关制度是2002年制定实施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自成体系,长期独立于单位会计大账之外的核算方式,也正是造成基建会计难以融入当前经济社会环境,缺乏跟上会计行业整体改革步伐的重要原因。

二、事业单位基建核算中的主要问题

在过去若干年的基建会计工作实践中,暴露出很多基建核算固有的问题,而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施行两年来,基建并账的要求又使事业单位会计也面临着与基建核算有关的一些新问题,这些新老问题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基建会计对账问题。基建会计对账难,是基建会计核算中一直存在的问题。在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中,受基建项目立项、资金支付方式等因素的影响,会存在上级单位委托下级单位共同完成一个基建项目的情况,类似于项目代建制的方式,在这种建设方式下,一个建设项目的基建账目和基建资料,分别由不同单位来记录和保管,加上建设项目周期长,有的单位会发生财务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变化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在一些基建财务管理相对薄弱的单位,很容易出现平时对账工作不及时、不细致,等到竣工财务决算时,才发现双方基建账金额不一致,存在单方或双方少记、漏记、错记以及重复记账等各种情况,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对账工作。

2.“拼盘”项目,成本分摊难的问题。一个基建项目从资金来源看,如果既有财政性拨款又有单位自筹资金,通常被称为“拼盘“项目,这类项目在基建核算中遇到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基建成本在不同资金性质的项目间分摊难的问题。在以往的基建会计核算中,往往采取先将基建成本暂按一定标准分摊计入不同项目,等到竣工财务决算时,再由造价单位进行计算分摊的方式,但这种分摊方式的问题在于,在财务决算前的整个基建项目建设期间,各项目的成本是不准确的。那么,按照新制度进行基建并账后,大账中的“在建工程”科目,在按项目明细核算的情况下也是不准确的,这种状况不利于已完工项目的单独核算和管理,更不利于实施有效的成本控制。

3.基建形成的固定资产通过折旧补偿成本问题。基建项目建设完成形成固定资产,可以通过计折旧的方式补偿成本,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新制度开创性的设计了“虚提折旧”的方式,其目的是既要在取得固定资产时通过全额计入支出,满足预算管理的需要,又要通过折旧体现资产逐年损耗的财务管理要求,但是,这种“虚提折旧”的方式用于基建形成的固定资产时,却出现了一些问题,关于这一点,新旧制度衔接规定中并没有相关说明,在此,仅结合实际工作,做如下探讨:

3.1基建投资发生时,大账中未计入支出类科目。基建并账前,事业单位仅在基建项目完工时,才在大账上进行反映,即: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基建并账后,要求将未完工工程成本并入大账,并账时借“在建工程”,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该部分在建工程完工结转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同时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贷“在建工程”,在这种记账方式下,如果按照新制度,对基建并账形成的资产计提折旧时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贷“累计折旧”,那么这部分资产的成本就未能在大账支出类科目中体现,所以不能达到“虚提折旧”的一个职能,即满足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需要。

3.2收支不配比,无法补偿资产成本。如果按新制度“虚提折旧”的方法处理基建形成资产的折旧问题,还会带来一个问题,就是资产成本不结转计入支出,使收入和支出不配比,从而使资产成本无法得到补偿。

三、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

基建并账使基建会计核算中固有的问题,和因基建并账带来的会计大账核算中的新问题一并显现,针对上述问题的不同性质和形成原因,提出以下处理方法和建议:

1.加强基建会计的日常管理,提高会计人员基建核算水平。解决对账难的问题,从根本上说还是一个加强管理的问题,一个项目从建设投资之初就应当明确好各方主体的责任,在日常核算工作中,可以根据项目支出频率等实际情况,约定对账周期,比如按周、半个月或一个月进行一次对账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另外,对于基建对账中发现的错记问题,则需要提高会计人员的基建核算水平,比如,对于比较容易记错的“待摊投资”等科目,要明确其核算范围和科目性质,不能想当然的进行会计处理。

2.提高基建核算精细化程度,多种手段提高成本分摊准确性。对于“拼盘”项目的工程成本不易分摊问题,可以分两步走:第一,通过提高基建核算的精细化程度,对相对可以分清的成本做明细核算,比如,对“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中的直接费、间接费,应当按明细科目设置;又比如“待摊投资”科目,也应当按照《待摊投资明细表》所列示的项目,并结合项目实际设置明细科目;第二,对于确实难以准确计入某个项目的基建投资支出,可以根据投资支出性质的不同,测算找到最准确的分摊标准,比如按建筑面积、按工程量等等,尽量确保每一笔工程款支出都能准确对应到不同资金来源的项目中去,从而解决成本分摊不准确给成本管理和控制工作带来的困难。

3.基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支出类科目。新制度“虚提折旧”的处理方式,提示我们要兼顾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需求,但是,由于基建并账形成的在建工程,在大账中没有计入过支出类科目,所以为了体现“虚提折旧”的实质精神,建议对基建形成固定资产做“实提折旧”的处理。具体方法是:对于基建并账形成的资产,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贷“累计折旧”,同时,补记一笔: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贷“事业基金”。这样计提折旧,一方面类似于企业实提折旧,将资产成本逐步摊入了支出,同时也达到了补记支出的目的,满足了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需要,实现了收入和支出的配比;另外,由于是补记以前年度支出,所以不能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只能调整“事业基金”科目,“虚提折旧”的处理方式下,是将“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通过折旧年摊销掉,而在此,由于补记支出是在现在,所以年终计入支出的资产成本会减少当年的“事业基金”,所以将”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金额一次性转入“事业基金”科目,用累计折旧摊入支出的金额,将增加的“事业基金”逐年摊销掉,最终折旧计提完成时,与“虚提折旧”的结果相同。

四、结语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基建并账的要求,使基建会计核算被提:了一个更加重要的位置。本文分别从管理层面和业务层面分析了事业单位基建核算中存在的对账难、成本分摊难等问题,并对基建并账形成资产的计提折旧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提出了加强管理,提高核算精细化程度,以及“实提折旧“等解决措施和建议,这也是笔者在总结实践工作经验基础上进行的一点思考,希望可以对事业单位基建会计核算的具体工作起到一些借鉴的作用。

作者:孟哲凡 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宅建设服务中心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