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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会计制度以及税法规定也在不断完善,但是,这种快速发展也暴露出一些重要的问题,比如两者的差异呈现扩大趋势,这种差异使得两者在实际使用时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文主要分析了会计制度与税法制度存在的具体差异,并简述两者的差异引起的问题,提出协调会计制度以及税法规定的有效策略。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全球市场竞争变得日益激烈,企业要想在这种环境下生存,就必须提高自身的竞争优势,探索企业发展的重要推力,在企业经济发展中,会计制度的改革能有效提高会计收益,并且相关的税法规定能保证企业实现公平纳税。尽管企业会计制度与相应的税法存在差异,但是在一些概念、原则以及方法上面却有很大的一致性,要想使两者相互协调,就要先考虑两者存在的具体差异。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
(一)时态性差异
我国的会计核算主要是针对当下我国加入WTO的国家市场经济,更多考虑的是世界性的影响,因此,会计的许多准则与国际接轨,在会计核算的制定上,应具有超前性以及突发性。然而在国家的税法规定上,由于世界各国经济体制以及经济结构的不同[1],因此税法的规定也因国家而异,目前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因而在税法规定上也不存在与国家接轨的概念了,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断发展而成的,根据我国不同阶段的国情而不断发展发生改变。很明显,从时态的概念上看,会计制度的改革步伐远远超过税法,一个是国际性的,一个是国家性的,这种时态差异所存在的客观性与复杂性,在当前以及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仍然无法实现协调统一。
(二)制度性差异
制度差异主要表现在两者基本标准上,对于会计制度,会计收益是指会计收入减去相应的会计费用;而对于税法制度,国家应税所得等于实际应税收入减去法律规定的征税项目[2]。对于企业生产各税收的制定上,两者有不同的标准以及规定:税收制度所对应的税收收入存在两个标准,即权责发生制以及收付实现制。而财务会计对应税的标准主要遵从权责发生制,虽然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应税收入以及会计收入都是随着市场变化而变化的,但是实际上,如果企业纳税人仅仅实现了产品的生产而为发生销售行为时,也要支付相应的税收费用,这对企业的资金积累造成巨大的影响。
(三)意图性差异
主要是指两者服务的对象不同,税法规定所服务的对象为国家,而会计制度服务的对象为企业,前者主要是以强制性为主要特征,后者更加灵活稳健。在现实中,这两者的差异存在两种后果:一种是符合国家征税政策,税法制度给予纳税人充足的筹税时间,纳税人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充分发展企业业务;另一种是与国家征税政策相悖,就是我们常说的“逃税漏税”,但是随着税法制度与的规定,这种差异在逐渐减少。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差异引起的问题
(一)增加企业财务核算成本及税收成本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会计制度也在不断与世界接轨,改革并补充现有的会计核算。而税法制度却只是做适当的调整,并没有太大的改变,比如我国的税法自1994年1月28日颁布到现在,只发生了六次修正[3],且最近一次的修正在2011年6月30日,修正内容也只是适当的进行项目的增加以及制度的优化,因此,我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性在不断扩大。这种差异性导致纳税调整的项目增加,从而加大了进行纳税调整的工作量。有时税收对于同一笔业务要进行多个税种的调整,比如对销售业务的税收调整,既要考虑销售增值税,又要考虑城市建设一级教育附加费,甚至还要调整消费税;有时对于同一笔业务的税种既要适量增加又要适量的减少,比如固定资产提减值准备后,不但要重新计算折旧额,还要采用税收制度不允许的折旧方法,折旧考虑带增加所得税与减少所得税的情况。这种调整不但增加了税收工作及税收成本,而且增加纳税企业财务核算成本,对企业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二)企业利用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进行逃税
行为现在的很多企业能实现逃税行为的主要原因是利用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差异形成的征税漏洞,采取不同的会计政策的选择来达到避税行为,并且相应的税法没有进行相应的限制,比如少数企业惯用的资产折旧法、不同类型的存货计算方法以及调整利税分配的主次顺序来达到避税行为。还有一种逃税行为是企业利用国家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来调整业务达到逃税的目的,比如兴旺达型材有限公司与台商满达电子公司新投资兴办康旺达实业公司,根据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规定,新成立的康旺达实业公司可以享受三年的免税期,同时康旺达公司进行实业生产所涉及的原材料主要由兴旺达型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这样兴旺达有限公司就可以利用材料的低价供应给康旺达公司,实际上是转移企业生产利润,但是本身资金流动不受影响,利用这种方法来实现逃税行为。
(三)增加了税收部门的监管成本
税收监管工作很大程度依赖会计信息。会计信息在企业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相比企业其他经济信息而言,拥有更强的可靠性以及更低的资金获取成本,能系统全面的反映企业现有的发展状况及财务状况,这就自然而然的成为企业税收的重要参考。从这个层面来看,我国的税收监管应基于会计信息支持的基础上来实现,但是现有的会计制度与收受规定差异性不断加大,这在一定意义上等同于放弃了会计信息,必然增加了税收监管成本,使得征税征税工作很难实现。
三、协调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举措
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之间实现有效协调需要花费长期的时间,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受到目前世界经济快速发展的影响,要尽量弥补两者在时态上存在的差异,就必须尽量融合两者在一些概念、原则以及方法上的相同之处。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上来看,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在协调中不能过于片面的强调两者的差异,否则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两者的协调:
(一)相关的政策制定部门要加强沟通
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两者相互关联,虽然两者的日常管理以及具体条例的制定分属于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但是为了防止两者在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中发生立法取向问题,在实际的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执行上要加强两个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由于我国经济形式的不同,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上必然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异,比如美国的会计准则主要由民间经济团体组合制定,而我国的会计准则主要由政府制定,因此制定部门之间拥有沟通优势,协调两者的关系就应将这种优势扩大,设立由两大机构主要代表组成的日常沟通协调部门,针对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制定与执行进行必要的沟通合作,有利于减少两者差异所产生的不必要损失,并且能协调两者的关系。
(二)税法规定应适当放宽企业会计政策选择限制
会计政策使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遵守的原则。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不断增强,企业的资产在形式上以及技术上不断发生无形的损耗,然而目前我国的税法规定却在企业折旧年限以及方法上加以限制,比如规定企业生产机器的折旧年限为20年,这使得企业不能及时更新机械设备,对企业的经济增长以及竞争力的提升不利。为了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调整纳税,税法规定应根据企业当前的情况,上报相关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适当放宽企业会计政策选择限制。
(三)加强会计信息的披露以及相互宣传力度
国家相关的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企业某一阶段所披露的会计信息,达到税收监督的目的,并且相应的会计制度中要增加强制披露信息的要求,提高税务机关会计信息的获取率。同时国家应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宣传力度,将基本的会计知识以及税法知识纳入到各企业培训中,并且组织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会计人员、其他经济工作者进行认真学习,从而优化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宣传与执行工作,加深对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认识,使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达到真正的协调统一。
(四)改进与完善差异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
从目前我国的会计行业发展现状来看,企业对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处理主要依靠账外调整,这使得纳税申报不能很好的衔接日常的会计记录,对相关部门的会计信息获取不利,因此,对于企业而言,要增设明细账与备查账,规范记录,在企业日常的财务报告中,要对差异的调整情况作出必要的披露,为了更好的反映差异调整的实施结果,在利润中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两个项目之间要增设“纳税调整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应纳税所得额”三个重要项目,这样企业能根据财务报表的反映进行相应的调整,有利于企业协调会计核算与税收,提高自身经济利益。结语: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机构以及相关企业的税务法制观念不断加强,要协调好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关系,加强两大制度制定机构的沟通,加深企业对差异的调整,做到企业诚信纳税,最终推进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桂仕燕.会计信息透明度与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实证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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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文彪.会计信息透明度、分析师盈余预测与股价波动同步性[D].江西财经大学,2010.
[7]邢雅静.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与资源配置效率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4.财政金融
作者:胡伊美 张瑞 单位:大连财经学院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