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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吴慧琴、马翠琴 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口腔门诊是综合性医院感染管理的重点科室之一,口腔器械物品血液污染是乙型肝炎病毒、艾滋病病毒等血液传播性疾病传播感染的潜在危险因素〔1〕,与其他科室相比,口腔门诊的患者多,医护人员与患者近距离接触,而且口腔门诊器械形状复杂,污染严重,清洗消毒困难,历来是消毒灭菌关注的重点,因此做好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与灭菌是控制口腔医源性感染的重要手段。为了解全县口腔门诊消毒情况,2009-2011年每季度对县城、每半年对乡镇的口腔诊疗器械、口腔门诊室内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使用中消毒剂和紫外线灯辐射强度消毒效果进行了监测。
1方法
对口腔诊疗器械、室内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使用中消毒剂和紫外线杀菌灯进行采样检测。依据2002年版《消毒技术规范》和《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要求开展采样和检测;对接触患者伤口、血液、破损黏膜或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诊疗器械按灭菌级器械进行采样和检测;对接触患者完整黏膜、皮肤的诊疗器械按消毒级器械进行采样和检测;采样方法是用棉拭涂抹法,检测细菌总数和致病菌〔2〕。空气用9cm直径的普通营养琼脂平板,置于室内采样点1.5m高处暴露5min,然后将采样平板置于37℃温箱,培养48h,计数细菌总数。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用沾湿无菌生理盐水的棉拭子进行涂抹采样,然后将棉拭头剪入采样液管内,震荡洗脱取样置于37℃培养48h,计数细菌总数,检测沙门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铜绿假单胞菌。使用中消毒剂取样1ml加到盛有9ml含有相应中和剂的采样管内混匀后,取样作活菌计数及检测致病菌。紫外线杀菌灯采用紫外线强度测定仪距灯管中心1m处测定。依据GB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和GB15981-1995《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等规范标准进行结果判定。消毒级口腔诊疗器械以细菌总数≤20cfu/件(100cm2),不得检出致病菌为合格,灭菌级口腔诊疗器械不得检出存活菌为合格;室内空气以细菌总数≤200cfu/m3(Ⅱ类环境)和≤500cfu/m3(Ⅲ类环境)为合格;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以细菌总数≤5cfu/cm2(Ⅱ类环境)、≤10cfu/cm2(Ⅲ类环境)且未检出致病菌为合格;使用中消毒剂细菌总数≤100cfu/ml且不得检出致病菌为合格;紫外线杀菌灯以辐射照度值≥70μW/cm2为合格。
2结果
2009-2011年每季度对县城、每半年对乡镇采样1次,3年共采样412份,合格378份,平均总合格率为91.75%。其中消毒级口腔诊疗器械合格率为94.35%,灭菌级口腔诊疗器械合格率为88.89%,室内空气合格率为87.50%,物体表面合格率为95.83%,医护人员手合格率为100.00%,使用中消毒剂合格率为95.83%,紫外线灯合格率为85.42%(表1)。所有消毒与灭菌后的诊疗器械、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使用中消毒剂均未检出致病菌。
3讨论
口腔诊疗器械侵入性操作多,使用频率高,造成医源性感染、传播的潜在危险大〔3〕。通过这3年的监测发现,平罗县口腔门诊口腔诊疗器械和环境在消毒与灭菌方面整体较好,但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缺陷,乡镇卫生院和部分个体口腔门诊不能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要求开展消毒、灭菌效果自我监测工作,部分口腔门诊医护人员消毒知识贫乏,无菌操作意识淡薄,消毒剂使用不规范,消毒液配制不合格,达不到消毒效果。诊疗环境对诊疗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消毒灭菌工作管理,严格紫外线灯的使用管理和加强照射强度的监测,提高室内环境卫生质量。认真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和《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强化医院感染控制意识,加强医务人员相关感染知识的培训,使口腔诊疗规范化,预防和控制各类医源性感染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