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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与会计实践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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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与会计实践问题研究

事业单位财务与会计实践中几个具体问题,笔者通过查阅学习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制度、预算法等相关资料,均没有明确表述。现结合相关法规规定,就自己的认识和体会总结如下,仅供参考。

一、事业单位“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能否为负问题

事业单位基本支出是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是事业单位用于维持正常运行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要的财政补助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期末,应当将“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和“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科目本期发生额分别结转入“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科目。一般来说,会形成“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贷方余额,转入下期,用于维持事业单位正常运转。问题在于能否出现借方余额(即赤字,或负结转)制度并未明确说明,值得思考。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来源于财政预算资金,是财政按预算安排给予事业单位的补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和月度用款计划申请取得财政经费,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使用经费。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向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根据以上相关规定,“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与“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应相匹配,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或略有节余,“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只能为零或贷余(正结转),而不得出现支大于收的情况,以致形成借余(负结转)。要保持财政补助基本支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结果,事业单位就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以上相关法规规定,加强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批准的部门预算,根据预算收入数额控制预算支出,达到一定期间收入与支出平衡或者略有节余目标。

二、财政直接支付“预付账款”管理问题

事业单位“预付账款”指按照购货、劳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事业单位发生预付账款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应借记“预付账款”,贷记“财政补助收入”,即财政补助收入已经确认。如果月末甚至年末“预付账款”仍未清理结算,并未确认“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则科目结转后,必然形成相应的“财政补助结转”,导致“财政补助结转”增加,与事业单位收支平衡的相关规定相悖,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造成不便。新预算法出台后,对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作出严格规定,要求按规定注销或上缴。因此,单位应从严控制或尽量避免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的“预付账款”发生。一旦发生,则必须及时清理结算,完善相关程序手续,必须在当月或年内实现支出,并借记“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贷记“预付账款”,实现部门预算执行结果的财政补助收支平衡。

三、关于借款管理问题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举借债务,弥补事业经费不足。因此,事业单位应对举借债务高度重视,按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先审批,后举债,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按用途专款专用,保证按期归还,不得擅自举债。

四、对“财政补助收入”与“上级补助收入”的理解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着力加强了对财政投入资金的会计核算,把补助收入分设“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两个总账科目核算。在“事业支出”总账科目下,按经费性质分设“财政补助支出”和“非财政补助支出”两个一级明细科目核算。在净资产中分设“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和“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结余”等科目核算。对财政补助收入、支出情况以及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的形成过程设计了清晰的账务处理流程,对实施部门预决算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体现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不参与预算单位的结余分配、不转入事业基金”,“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等法规精神,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现代财政制度下事业单位的收入、支出和分配等财会管理行为,促使事业单位健康、可持续发展。在部门预算制度下,部门预算只是对部门所属各预算单位预算的指导、汇总和监督,具体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则是每个预算单位。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制度,即事业单位按所属政府层级和预算层级分类,在同一级政府预算层级内,各独立核算的预算单位分别编制单位预算,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汇总审批,形成部门预算。部门预算下达到各预算单位后,由各预算单位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指标和用途执行。各预算单位分别与本级财政建立直接的经费领报关系,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的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把财政补助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预付账款”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事业单位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时,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使用授权支付额度时,借记“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等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层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一级预算单位不允许从本级向下级预算单位划拨财政补助资金。因此,“上级补助收入”就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只核算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如果应列下级单位的预算,暂时列到了部门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对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下级单位(本级预算的基层事业单位),可进行内部指标划转,注销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相应的用款额度,增加下级单位相应的用款额度。对于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下级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下级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下级预算单位应按往来账项对待,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而不应列收列支。如果是列到二级单位的预算(如某些打捆的项目经费等),执行中需要横向支付。若收款单位是本系统事业单位,则需要通过用款计划进行调整。若收款单位不是本部门系统内的单位,可以直接办理支付手续,将资金支付到收款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收款事业单位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

作者: 梁涛 单位:甘肃省宁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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