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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水资源费的法律、法规
依据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是国家调控与管理水资源、保护资源与环境的主要措施,随着法治建设的健全,水资源费征收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完善。目前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3、《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超计划取地下水和在水资源紧缺的地区超计划取地表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㈣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资源费。另外,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收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二、水资源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当前,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困难比较多,通过对征收工作人员的调查走访,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在于:
1、法律法规不健全
水资源的使用情况复杂,虽然国家在1988年制定了《水法》,国务院出台了《管理条例》,江苏省出台了地方《管理条例》,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均存在着很多不完善之处,缺乏统一的、权威性的征收标准。导致各地区各自为政,部门之间职能分工不清,执法盲区与较差执法现象时有出现,很多地方对水库用水、矿泉水、地热水、城市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问题还在争论不休,有的地方水政部门在执法中还承受了败诉的结果。使得水资源费的征收严重缺乏权威性。
2、取水户认识不足
许多人认为水资源和空气一样,不应当交费。同时,在实践中出现各地水资源费政策不统一、征收程序不规范、使用方向不合理等问题。而地方性的收费标准给人一种乱收费的假象,导致水用户对政策不理解。有的用户认为自己已经交了水费,不应该再交水资源费,对水资源费的概念都不理解,因而部分用户拒绝交费。
3、执法力度不足
过去受立法限制,对于无证取水者只能“责令停止取水”,对于不按规定取水的只能“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水政部门的这些处理手段对当事人没有足够的约束力,也难以实现纠正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目的,给水行政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当前,虽然执法的法律依据已经解决,但是无论是执法者与违法者在接受上还需要宣传教育。
4、地方行政干预严重
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除了经常遇到的人情阻力之外,更多的是来自行政部分的干扰。一些政府人员把干扰水资源费的征收作为对企业的保护措施来对待,给水政部分增加压力。这种至上而下的压力,严重干扰水资源费征收,也影响了征收的权威性。
5、执法人员信心不足
执法人员在本身在长期的执法难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执法信心不强,在征收过程中有畏缩现象。缺少与违法现象做坚决斗争的信心,导致了水资源费征收不到位,有的“意思意思”了事,有的比之不谈。
6、管理监督难,标准不统一
一方面,对于用水的监管与定量不准确,存在过大的弹性,例如:一些工业企业取水普遍采用包年协议收费方式等。另一方面,存在着监督难的现象,例如:一些单位和个人偷偷打井,或者在打井的时候避开执法人员的检查,甚至不让执法人员进门;一些用户私自更换计量表等等。
三、建议与对策
针对这种现象与问题,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工作的改进。在工作中我们具体的策略是:一方面加强宣传教育,另一方面严格执法力度。同时,对执法队伍建设工作进行加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宣传教育。过去,我们每年的水法宣传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利用很少的时间在沿河乡镇、村庄醒目位置拉挂几个条幅,散发一些传单。这样做的效果是:群众只知道有“法”,但是不理解“法”。为此,我们加强对群众与干部的水法咨询工作,让他们了解具体的水法知识。尤其是对相关部门领导以及村镇干部,加强对他们的宣传力度,争取他们的支持。强化队伍建设。当前,水政执法缺少正规的法律专业人才。有的执法人员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和水利专业知识都很薄弱,学习自觉性也不高,业务能力差,执法不规范。所以要加强业务知识与执法方法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与原则非常重要。严格依法办事。水资源费的征收需要大家对《水法》的高度权威性的认同。要提高《水法》的权威,首先我们要执法有据、执法必严。执法有据,就是要做好执法的证据收集,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建立好水网监管系统,做好用水标准制定工作。
执法必严,要求我们严格依法办事,避免人情与干扰,这样才能让百姓服气,同时对于个别“刺头”,要采取强制措施,办好大案,一查到底,起到震慑作用。强化联合执法。要取得公安、行政等部门的支持,进行大的联合执法,强化执法权威,提高执法的宣传效应。让执法行动成为执法宣传活动与震慑活动。让取水户知道水资源费是靠法律保障的。要用好水费。指导思想要明确,水资源费是国家规费,征收工作是水利部门的工作职责,不能想着钱收来自己怎么花,要严格执行收支分离制度。让取水户了解水费的去处并不是发了执法人员的工资,而是国家收入。另外,对于上级立法部门提一些建议:针对执法难的问题寻找一些法律上的漏洞,为基层执法提供便利,提高法的权威性。例如:“水表走的慢、大门进不去”等问题,提供一些法律上的依据,让执法人员有法可依,避免执法中的难堪与无奈现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