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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问题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问题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问题

摘要:振兴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利益联结有助于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对乡村产业兴旺农户增收致富具有积极影响。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利益联结受到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经营主体素质与能力、农业生产条件等多种因素影响。在分析小农户利益联结问题时,要遵循农业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按照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系机制,为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户脱贫致富创造有利条件。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利益联结;应对策略

党的报告要求,农村发展应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通过保底分红、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逐渐壮大,与小农户初步建立了利益联结机制,但现有的利益联结机制尚有许多不足,为此,如何建立稳定有效和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对于巩固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促进农户增收致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的历史背景与主要模式

在我国农业产业化推进过程中,如何处理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关系,并形成相应的利益联结机制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课题。从我国农业发展历程看,我国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农民拥有了自主的生产经营权利,但为了稳定粮食生产,进一步提升粮食产量,国家还积极推进订单合同、产加销一条龙,农工商一体化等措施,以便更好地解决产品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脱节问题,实现农产品供需的有效对接,这一阶段实际上已经出现了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农业发展已经能够主动参与到世界农业发展整体之中,国际农产品竞争倒逼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壮大了我国农业龙头企业,但在参与国际竞争中,市场竞争环境更为激烈,对于农产品质量要求也更为严格,这就需要农业经营主体要与小农户加强利益联结,构建更为完善的农业产业链条,通过土地流转、保底价收购订单农业等有效方式将产业链条各个主体利益关系构建得更为稳固[1]。在这一背景之下,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支持政策,加速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为农业生产和经营注入了新鲜血液。新鲜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力量,在发展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加注重农业生产的产业化水平,能够对农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并以市场为导向对生产流通各个环节进行深度合作,形成更为稳固的产业链条,在发展过程中积极探索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的利益联结关系。通过对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历史背景的探讨,可以看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在利益联结机制探索上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就,形成了不同的新鲜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互利联结模式。

主要有:一是订单合同、专业合作等利益联结模式,这一模式是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联结的作为主要方式,由于其形成时间较长,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而言,他们对这一模式都比较认可,以订单和专业合作是为联结方式占到整个联结方式的80%以上,伴随居民对于农产品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也更加注重农产品质量,同时积极探索不同的模式,在与农户签订订单合同基础之上,还为农户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和风险保障,严格管控农产品质量。诸如,内蒙古赛飞亚集团为了保证收购上来的压制质量,严格按照“5到户”原则,严格把关鸭雏和饲料等,既确保了企业的产品质量,同时也为农民创造了更多的经济收益,实现了有效的利益联结。二是以股份合作为主要方式的利益联结机制[2]。这一联结机制首先解决了农户农产品的销售问题,实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在流通和加工环节的增值收益,同时也为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创造了有利条件,但从整体看,股份制合作型的联结机制在具体操作上主要是以资金农具和土地经营权入股等形式,让农民直接参与到农业生产之中,但农户很难分享到产后环节的增值收益,这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入降低了生产成本,所以,这种方式未来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三是多种联结方式并存的混合型模式。随着我国农业改革不断深入农业领域的市场主体与小农户之间的互动更为频繁,不同农业领域的市场主体竞争力更为激烈,形成了不同的产业链条,特别是随着农业产业化分工的不断发展,产业链条的主体也更为多元化,因此在合作模式上也呈现出兼容性与灵活性并存的合作模式,一方面有利于生产要素旅游效率的提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产业竞争力的提升。这种相互交叉相互关联的,多元化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够让小农户面向市场有更多选择同时也形成了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型业态,为农民增收创造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多种联结方式并存的混合型模式是未来新兴农业金融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的主要方式,能够更好地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合作潜力,为农业转型升级创造有利条件。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当前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就,积极探索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模式,但从当前看,新生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发展水平还相对较低,相应的利益联结机制还不够完善,国家的政策体系支持很有限,现有的土地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利益联结。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为二者利益联结提供有益思路。首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发展水平较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时间相对较短,特别是在国家政策推进之下,部分地区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只注重数量,不注重质量,虽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雨后春笋一般规模不断扩大,但从质量上看,能够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的力量相对有限。甚至部分地区打着新兴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口号,只是为了争取国家的政策和资源,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浪费。从新兴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情况看,农业龙头企业数量较少,规模不大,在整个农业产业链条中,虽然扮演着重要角色,但难以对其他对主体形成带动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产业链条的完整性和辐射带动作用。加之当前,很多地方的合作组织服务能力有限,这些组织创新能力不强,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经费和人力资源等问题,难以为新兴农业经营主体成长提供全面服务。加之当前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过程中还存在政策法规不完善,相应制度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其自身发展水平较低,难以与小农户建立起利益联结机制,无法发挥自身职能和作用,带动小农户发家致富[3]。

其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在探索过程中形成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关缺少完全信任,加之相应制度体系不健全,导致二者的利益联结不够紧密,在产业链条中缺少有效互动,甚至会出现违约和脱节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同时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只考虑自身利益,在遇到市场波动时,虽然与农户签订相应的销售合同,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可能会钻法律的空子,或是压低农产品价格,对合同内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损害小农户利益。同时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也可能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并没有落实合同内容,将部分农产品销售给收购价格较高的商贩,由于而先行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不够完善,难以对二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缺乏凝聚力和吸引力,难以实现二者的有效互动,也很难建立信任关系。再次,国家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的政策体系支持力度有限。在推进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多数资金来源于政府的专项补贴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金融借贷,由于资金来源有限,难以满足当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需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兴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近几年,国家加大对农业支持保护力度,并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出台了相应政策,但这些政策更多是从宏观层面考虑,各级地方政府在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时存在偏差,出台的配套措施只是对政策的某些方面加以落实,难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特别是当前农村金融机构相对较少,针对新兴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也很难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水平,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有限,难以将小农户纳入整个利益链条之中,二者之间的利益联结较为松散。最后,现有的土地制度仍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的障碍。当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仍然是我国的根本土地制度,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应政策来推进现代农业规模化进程,特别是近几年各地也在探索土地流转,并且近几年流转速度明显加快,但从整体看这种流转只是在各地呈分散趋势,并没有形成系统的流转体系和流转规模。加之相应的土地流转时间较短,流转经营的土地面积较少,这也就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获得的土地流转时间和流转面积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由于流转规模有限,难以提升土地产生率,也难以为小农户创造更多经济收益。加之,现有的农村土地流转还缺少相应的制度和法律支持,各地只是出台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具体土地流转过程中,还存在随意性较大,土地纠纷过多等问题。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优化路径

新生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是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参与主体,能否实现二者利益联结,关乎农业转型升级的水平和质量,因此有必要构建更为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为转型升级奠定基础。在具体路径探索上,应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强顶层设计,构建更为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利益联结,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大对现有的土地制度改革力度,构建更为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二者的有效互动互利共赢。首先,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支持力度。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虽然数量较多,但质量较差,因此应该针对这一现象,集中优势资源和财力,按照“扶大扶强扶优”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农业领域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农业龙头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加工水平。在具体支持过程中应该通过税收和用地资金等政策引导,让农业龙头企业获得更多的发展资源,进一步壮大农业龙头企业规模。同时各级财政还应该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并扩大资金支持范围,将具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纳入进来,给予职工小企业更为完善的担保体系,扩大对中小农业龙头企业的信贷力度。开展跨区域跨行业的合作与联合,进一步拓展农业龙头企业的产业链条覆盖范围,与小农户利益联结找更有利的条件。同时有条件的地方还应该根据自身的产业特色和农产品特点,成立股份合作社的专业合作社,不完善生产加工、销售、服务、运输各个环节,并将小农户真正的纳入产业链条之中,通过新兴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利益联结,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进一步提升本地的农业发展组织化程度。其次,国家应该加强顶层设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支持。因此应该从当前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角度出发,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利益联结的政策支持力度,成立专项资金,通过补贴、补助、贴息等多种方式,对于能够带动小农户发家致富的农业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进行支持,同时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定的奖励和技术支持措施,进一步提升新兴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水平,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技术落实者。各级地方政府还应该针对国家的政策体系落实相应的配套措施,按照政府扶持,多元参与的原则,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领域的资金投入[4]。

同时要支持农业领域的行业协会和合作社等组织建设。解决新兴农业经营主体信息不对称问题,此外,各地还应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制度,让新兴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能够有兜底的政策保障。再次,变革和完善现有土地制度。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基础上,各地还应该围绕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整理等多个项目,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利益联结,特别是要鼓励小农户通过互换转让、入股、转包、出租等多种形式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现连片种植,集中开发。同时各地也应该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农业用地的使用权和调配权,在此基础之上部门还应该对土地流转合同加以规范,并成立土地流转专项资金用于激励农户土地流转。此外还应该完善相应的农业综合服务体系,构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机制,灵活的综合配套,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为热情周到的服务,同时还应该叫产品销售、农技培训、农资供应、动物植物检疫、农技推广、农产品质量监察等那我到服务范围之内,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创造有利条件。最后,构建更为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各地在积极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的同时,还应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小农户将技术、资金、经营权、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纳入农业产业链条中,特别需要通过政策支持来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加强与小农户互动,通过订单农业、合作社经营等多种方式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利益联结。在机制制度构建上,地方政府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和作用,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监管和服务,并出台相应的制度机制,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的相关政策。此外,还应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利益联结氛围,为农业现代化建设创造有利条件。总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能够进一步提升农业经营管理能力,提升农业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规模经营,属于较高层次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小农户的利益,既要实现农业转型升级也要提升农民收入水平,应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联结政策,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互利共赢。

参考文献

[1]崔红志,刘亚辉.我国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相关政策、存在问题及对策[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8,227(05):36-43.

[2]赵晓峰,赵祥云.新型农业主体发展与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变革[J].贵州社会科学,2018(4):157-162.

[3]刘卫柏,徐吟川.小农户有机衔接现代农业发展研究[J].理论探索,2019(2):86-91.

[4]王乐君,寇广增,王斯烈.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机制[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78-80.

作者:贺敏 单位:咸阳师范学院政治与社会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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