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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新品种保护体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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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新品种保护体制的重要性

本文作者:刘洋、熊国富、闫殿海 单位:青海省农林科学院作物所、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西宁)分中心

2012年中央1号文件突出强调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把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作为“三农”工作的重点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根本支撑,出台了一系列含金量高、打基础、管长远的政策措施。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把握现代农业发展规律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重大部署。当前,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大力推动农业科技跨越发展,对于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具有深远意义[1]。现代农业是现代科学技术、现代工具提供的物质装备和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全面地改造农业,把传统农业转变为具有当今世界先进水平的现代化农业的过程,现代农业所追求的是农业的总体优化和农村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是一个牵涉面广、综合性强的技术改造和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农业科技进步中活跃和重要的因素,研究表明: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现代农业发展及农业科技创新等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效应。充分认识和积极发挥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效应,增强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意识,努力提高新品种保护水平,是摆在农业科研单位面前的重要任务。

1植物新品种权是农业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植物新品种保护又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或植物品种权利,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新品种选育单位或个人享受生产、销售、使用该品种繁殖材料的独占权。未经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新型权利,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从概念上分析,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创造知识的劳动所产生的新知识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基于创造知识的劳动所产生的新知识[2]。植物新品种权如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于1997年4月2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于当年10月1日施行。1998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做出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决定,1999年4月23日,UPOV吸收我国为第39个成员[3,4],至2012年,UPOV有70个成员国。至此,我国植物育种者对于自己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就能够获得类似于专利权的植物新品种权。可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无性繁殖植物,如桃、李、杏、柑橘、苹果等果树品种、观赏花卉树种和桑、茶等经济树种;另一类是有性繁殖植物,主要有粮、棉、油、花卉、瓜、菜和牧草等新品种及其新种质[4]。《保护条例》共8章46条,内容包括: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品种权的条件、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品种权的审查和批准、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等。

2充分认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速我省现代农业发展

2.1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激励农业育种技术的创新

农作物育种是农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最重要和最有生命力的因素,在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先后培育出41种作物的5000多个新品种、新组合,使我国农作物品种更换了4~5次,每更换一次,增产10%~30%。粮棉等主要作物良种覆盖率已达80%~90%。以水稻为例,从单季改双季、高秆改矮秆、常规稻改杂交稻这三段发展历史分析,这三项重大改革每项都离不开品种改良。迄今已推广杂交水稻累计达2.33×108hm2,增产粮食达3000×108kg[5];并使农产品的品质不断提高,对解决我国近14亿人口的温饱和提高生活水平做出了巨大贡献。过去,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作物育种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培育出的新品种向社会无偿提供。市场经济体制下,推动育种创新最重要的是建立起内在的动力机制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育种者可申请获得品种权,品种权人具有生产、销售和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独占权,可以通过品种权转让或者许可实施,从市场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并反哺育种科研工作,加速现代农业的发展[6]。同时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将从根本上解决育种科技成果易扩散、可控性差、育种单位和人员难以从市场上获得经济效益、育种科研长期普遍依靠政府投入的问题,为育种创新注入了新的动力。

2.2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影响了农产品国际贸易格局

从国际范围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为维护自身的技术优势,不仅运用货币政策、利率政策和税收政策,而且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来推动科技和经济的发展。目前,十家跨国企业控制了全球种子市场的32%,并完全拥有转基因种子市场市值,同时还控制着全球的化肥农药市场。全球最大的五家跨国种业公司每年销售额达到6~18亿美元。以孟山都为例,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后,是“种子战”、“品种战”。WTO-TRIPS协定明确要求“给植物新品种以保护”,正是上述情况的反映。国际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将形成更深层次的市场垄断与贸易壁垒,进一步影响农产品国际贸易格局。可见,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实施力度,促进我国农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总量的增加,是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的根本途径。随着我省科研工作的不断推进,近年来我省的作物育种科研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尤其是育种单位和育种人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高度重视新品种保护工作,同时,要重视提高应用新品种权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我省育种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我省的现代农业发展奠定基础。

2.3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促进了现代种子产业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据专家介绍,植物新品种的培育给生产带来的贡献率是30%-60%。受保护的品种必是新品种,使用受保护的品种就是使用新品种。一个新品种受到政府的保护,实质是提高了这个新品种的知名度,提高了这个新品种自身的“身价”。因此,这个新品种容易被人们所接受,也容易在生产中得到广泛的推广应用。另一方面植物新品种保护从法律制度上将公平竞争的机制引入种子领域,使种子企业和科研单位在竞争的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进行优化组合、优势互补;同时面向市场对育种目标进行调整,加速适销对路的新品种的培育和推广,促进新品种商品化、产业化进程,有效地解决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进而为现代农业做贡献。

2.4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推动了国际交流与合作

从国际范围看,知识产权已纳入WTO的规则范围,按照WTO的规定,各成员国将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遭到贸易方面的交叉报复。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员为了保护本国育种者的权益,对其它非成员国的农产品贸易通常采取限制政策,不向其它国家出售或者只出售保护期满的品种,使一些真正优良的植物新品种难以引进。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对促进我国植物育种和种子企业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形成优良品种双向交流的新机制,推动我国种子和其它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发展等将产生积极影响。我省的种子产业正在蓬勃发展,优势农产品的出口也保持稳中有升的态势,相信对新品种权的应用必将使优良品种发挥最大的功效,必将成为推动我省现代农业的发展的主力。

3发挥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效应,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的对策

3.1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自1999年《条例》实施至2012年5月底,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收到来自国内外的品种权申请9501件,授予品种权3865件,其中国外申请566件,授权有89件;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统计,自2004年以来,我国品种权的年申请量一直位居UPOV成员第四位,有效品种权量居UPOV成员国第10名[6,10,11]。但是,目前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在各省市之间分布不均,其中河南、山东和四川申请量和授权量列前三位,申请量分别是:768件、748件和699件,其中山东的授权是735件列授权量第一位;申请的植物主要是玉米和水稻,有5974件,占所有申请的62.9%。自1999年我省审定新品种200余个,但截至目前,我省仅有省农科院作物所、生物所、油菜所申请了小麦、蚕豆、马铃薯、青稞、油菜五大作物共7件,获授权2件,完成测试等待授权1件,目前正在测试阶段3件。说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宣传力度还远远不够,大多数育种者申请品种权的意识不强。

3.2积极做好品种权的申请

根据规定,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且只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品种权还有新颖性的限制,即申请日前在市场销售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7-8]。一是选择申请品种。要根据农业部门公布的名录范围,考虑新品种选育与应用的优势和在国内外的竞争力来确定。比如,我省在春蚕豆、春油菜、青稞和马铃薯新品种的选育中具有一定的优势,一些新品种表现很好,赢得农民用户的青睐,也被种子生产部门看好,应根据品种特性、推广应用情况和市场推测,积极寻求法律的保护。二是申请时机的选择。对于一个植物新品种,什么时候申请品种权保护最为合适,目前并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根据业内专家的见解和有关法律条文规定,参考行业内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农业实际情况,申请时机选在新品种育成初期、最好和品种审定同步进行。因为在选育过程中已对新品种有了比较全面、细致的了解,应用前景预测虽然难些,但可根据品种的自身性能和生产实际需要,大概能估计出市场供需与价格取向,做出经济价值方面的评估应该能够得到;早期申请将有利于新品种推广应用,特别是对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开发应用,因为在法律保护下开发新技术、新成果,权利人的权益将得到有效保护。三是保护内容的确定。按照《条例》规定[7-9],授予品种权的条件有以下几方面:在国家保护名录内,具有适当命名,“四性”的要求,确定植物新品种保护内容主要是与近似品种比较申请品种的特异性,近似品种的选择与确定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四是品种权申请费用的筹备。品种权的保护期限是:自品种权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林木为20a,其他植物为15a。保护费用主要是:申请费1000元,审查费2500元,年费按标准在1-6a内1000元/a,第7a以后1500元/a[6,7,1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专利费及品种权申请费等可以从科研经费中支出。

3.3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或技术)予以充分的认识和足够的评价。例如,给育种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及工作条件,使他们能够安心工作;对应用前景广阔、发展前途远大的新品种培育给予一定的经济扶持;对通过品种认定、品种审定且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新品种培育者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对获得品种权且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新品种,可集中力量加以开发和推广;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非法生产和销售已授予品种权的品种或以赢利为目的,假冒他人品种的侵权行为将通过有关行政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必要时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总之,所有的措施都是为了使本单位的植物育种不断地在新的高度上向前发展,不断地培育出更多更好的植物新品种,逐渐缩小和国际顶尖的商业公司差距,保护我国粮食安全,为我国、我省的现代农业做贡献。

3.4正确利用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两种制度,发展种子种苗产业

种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新品种,其品种权与新品种研发能力是至关重要的。随着我国加入WTO,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对我国的育种行业是一个大考验,特别是通过引进国外优良品种,经过自交纯化而形成的新品种,实际上还是属于引进的那些优良品种的派生品种,若干年以后,我国如果执行1991年UPOV公约文本,利用和经营这些品种的收获物、加工产品及其进出口业务的机构(企业)与个人,都要承担侵权的责任。这就要求种子企业要处理好植物新品种权与品种审定的关系。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植物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林生产的发展,是知识产权在农业领域的拓展,而品种审定制度是为了防止盲目引进和任意推广不适宜本地区种植的品种或劣质品种,给农业生产和农民造成损失,是对农作物品种的推广和生产实施许可的制度,两者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之处,但区别大于共同,植物新品种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品种审定适用《种子法》。取得品种权的品种,要在生产上推广应用首先必须经过品种审定;通过品种审定的品种,如果需要取得法律保护,就要提出品种权申请,只要满足规定的授权条件,就可以取得品种权。

4未来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会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有力保障

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与发达国家所经历过的一样,经济目标永远是制度选择的重要决定因素[11]。优良的品种,其品种权实施效果非常显著,可给品种权所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为扩大科研规模和技术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支撑,也极大地提高了科研、育种人员的积极性。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实质是推进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它对提高育种者和农业科技的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谁获得品种权越多,谁在国际农业产业竞争中就占有主导地位。未来,植物新品种保护将充分完善和利用现有的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提升审查测试、行政执法和国际交流的能力,为中国植物新品种的研发和中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也必将成为我国、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