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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旭东 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专利保护的必要性
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可以优化农业机械化技术产业的发展环境。由于农业机械化技术具有高效益性,其进入市场后可以转化为高效能的农业生产力,给农机产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一方面它激励着科研人员的技术创新积极性,使得更多更先进的农业机械化技术诞生并服务于农业生产;另一方面又出现了争夺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权的现象,由此滋生出一系列的财产权益纠纷问题,农业机械化技术产业的发展环境变得十分不稳定,使得农业机械化技术产业的整体发展受到损害。因此,必须加强对农业机械化技术的专利保护,从农业机械化技术的设计、开发和应用各个环节对其进行专利保护,避免不法分子非法侵占农业机械化技术的科研成果,合法确定农业机械化技术成果的归属,进而切实保障科研人员和农业机械化技术企业的合法利益,提高科研人员研发农业机械化技术的创新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企业开发农业机械化技术的市场积极性,从而保证农业机械化技术在农机市场中的有效应用,更好地推动农业机械化技术产业在健康的发展环境里持续发挥其社会效用。
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可以增强我国农业机械化技术产业的竞争力。我国国内农机市场每年的农机技术产品销售量十分庞大,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农机技术产品在世界农机行业中也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农机市场中假冒、盗用农业机械化技术制造伪劣的农机产品等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大量存在,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损害了农业机械化企业在农机市场上的的技术竞争力。因此,必须加强对农业机械化技术的专利保护,从法律和制度上切实保障我国农业机械化技术产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机市场的农机产品竞争,使农业机械化技术企业能够在国内外农机市场中凭借先进的农业机械化技术获得优势竞争地位,在应对国内外市场中出现的专利侵权现象时,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更坚决地打击侵犯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的不法行为,进而提高我国农机技术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可以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的专利保护,可以进一步推动农业机械化的健康持续发展。其不仅有利于提高农机产品的质量和农业机械化的作业水平,实现消费者和农机企业双赢,而且还有利于整个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我国农业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的进程。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需要先进的农机产品,更需要高技术含量的农业机械化技术来推动先进农机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因此,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的专利保护,鼓励农业机械化技术的不断创新,可以极大地推动我国科技兴农的进程,使更多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在农业生产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从而提高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农业产出,不断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专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对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的法律认识薄弱。首先,农业机械化技术企业申请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够。许多科研人员和农业机械化企业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对农业机械化技术的重视大都放在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推广运用上,忽略了及时有效地申请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以致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常常是出现了侵权事件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许多农业机械化技术企业对申请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相应的负责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的专门机构。科研人员研发出新的农业机械化技术后,权利主体在申请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的过程中不够严谨,农业机械化技术在未完全取得专利保护前极易泄露被窃取,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被抢占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其次,相关人员和企业运用专利权保护农业机械化技术的法律意识不够。农机市场中存在的假冒、盗用农业机械化技术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愈演愈烈,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相关人员和企业没有及时有效地运用专利保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正是因为农业机械化技术企业对农业机械化技术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够和法律认识薄弱,由此可能引发更多的假冒、盗用农业机械化技术等侵权行为,在应对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侵权行为时,也常常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自我救济能力较弱。不仅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的扩大,甚至一些企业放任侵权行为的存在,这对农业机械化技术产业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较晚,在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许多欠缺的地方。目前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对农机行业进行统一的规范,对农机行业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更是缺少相应的法律管理和保护。虽然各省市都颁布了《农业机械化管理条例》,但涉及农机机械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规定还比较少,并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立法严重滞后,制约了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工作的开展,迫切需要完善相关立法,形成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同时,在我国现有《专利法》的规定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的地方:一方面,专利保护的成本过高,使得许多农业机械化技术企业为节约成本而不愿申请专利保护;另一方面,专利申请的审批期限过长,效率不高,一些农业机械化技术企业因此不愿意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申请专利保护;再者,对侵犯专利权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较弱,这使得许多农业机械化技术企业认为申请专利保护的意义不大,从而放弃申请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有些取得了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权的企业在面对侵权行为时甚至放弃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都严重地影响了农业机械化技术企业申请和运用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的积极性。
对农业机械化技术的专利保护力度不够。我国对农业机械化技术的专利保护力度十分有限。首先,缺乏有效的专门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维权机构。许多农业机械化技术企业自身的发展不够完善,企业内部缺乏相应的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配套制度,在应对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侵权行为时,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整个农业机械化技术产业专利保护来看,我国也缺乏统一的专门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维权机构,农机主管部门内部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维权机构,能够处理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侵权事件的专业人员也十分缺乏,因此对农业机械化技术产业中出现的专利权纠纷提供的维权帮助十分有限。其次,由于缺乏专业的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维权机构,我国在应对国际农机市场中的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侵权纠纷时,国际维权之路也走得十分艰辛。因此,随着农业机械化技术产业的不断发展,农机市场出现的大量专利侵权案件,急需一个权威性的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维权机构来引导科研人员和农业机械化企业运用法律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再次,我国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的执法力度也远远不够。许多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权有限,主管部门多而杂,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不够,因此很难形成统一的执法保护行动,对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的执法力度显得十分薄弱,对农业机械化技术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并不完全到位。甚至有些还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导致主管部门在农业机械化技术侵权事件处理中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农机企业的维权显得十分艰难。此外,虽然农业机械化技术产业中的专利侵权事件大量存在,但农机企业采用诉讼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却相对较少,农机行业中发生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多数以法庭调解和民间调解的形式结案,也存在着诉讼数年之久的专利侵权官司以不了了之而告终。一些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农业机械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中不能及时、公正地裁判,使侵权纠纷无法及时得到解决,这不仅无法有力打击侵权行为,也使得许多农业机械化企业对诉讼维权丧失信心。
完善我国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的途径
完善我国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的法律体系。首先,应尽快完善农业机械化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在专利保护法律体系上,需要完善《专利法》的相关内容,以适应现代社会农业机械化技术创新的需要,提高农业机械化技术创新积极性。一是需要从立法层面改善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申请和审查期限过长的问题,完善农业机械化技术取得专利保护的法律规定,从而提高农业机械化技术获得专利保护的效率,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企业申请专利保护的积极性。二是需要在立法中加大对农业机械化技术的专利保护力度。一方面针对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权纠纷中常见的权利归属纠纷应有更加完善的规定,便于司法部门更好地处理相关纠纷,合法认定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权的利益主体;另一方面还应提高农业机械化专利技术侵权者的违法成本,给执法部门严厉查处侵权农业机械专利技术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从而保障农业机械化技术企业的专利权。三是,还应通过法律完善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的相关配套制度,全面地维护农业机械化技术从研发到推广各个阶段的专利保护权益。部分省市在《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中大力推行农机新产品推广许可证制度,通过对农业机械化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及成果进行鉴定,给予成熟的可用于推广的农业机械化新产品颁发推广许可证,以保护农业机械化技术企业的技术成果不受侵犯;同时,配以完善的农业机械化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促使消费者购买获得质量认证的农机产品,坚决抵制假冒伪劣的农机产品,可以减少农机市场中侵犯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权的违法活动,进而达到保护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权的目的[2]。
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企业对农业机械化技术的专利保护。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企业的专利保护法律意识,农机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加强对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在研发和应用阶段全程监督农业机械化技术的专利保护工作。注重对新研发出的农业机械化技术进行专利保护,农机企业应当及时申请专利保护,设置专业人员统一管理农业机械化技术的专利申请工作,在申请过程中做好农业机械化技术的保密工作,以便顺利取得农业机械化技术的专利权,取得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权之后还应当加强对已取得的专利权进行维护,防止不法分子窃取和滥用本企业已取得专利保护的技术,提高防范意识,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农业机械化技术企业应制定有效的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战略。农业机械化技术企业要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保护方式,防御其他农业机械化技术企业专利进攻或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对本企业的妨碍。在实践中,可根据情况保留部分技术内容作为技术秘密掌握,而配合公开的专利技术达到对市场的占有和独占。对于本企业没有必要取得专利权但若被其他企业抢先取得专利又会对自己不利的农业机械化技术,可采取抢先公开农业机械化技术内容而阻止其他企业取得专利。当国外大型农机企业的先进技术不断进入我国,国内各农机企业竞相进行技术创新之际,知识产权战略就像一把利刃,谁拥有谁就掌握了主动权。因此,农机企业有必要全方位人手做好以上专利战略制定工作,才有可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3]。
提高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的执法水平。农业机械化技术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强化行业专利保护工作。针对农机行业主管部门内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问题,应当建立专门机构并确定专业人员来加强对农机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不断地推进机构建设和人员建设,以更好地应对新形势下的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工作的需要。应当加快专利机构的建设工作,建立素质过硬的专业知识产权保护队伍。这就要求提高专利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工作人员的作风建设,落实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工作的妨碍。特别是应当加强专利机构的专业素质建设,提高专利机构处理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申请的工作效率,对农业机械化技术企业在专利保护申请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给予及时有效的帮助。应当加强司法工作对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的保护力度,提高司法部门对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的责任心,依法及时有效地处理农业机械化技术的专利纠纷问题,保护农业机械化技术企业的合法利益,严厉打击侵犯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权的违法行为,给侵权者以法律震慑。特别针对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不公正、不及时处理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纠纷的问题,予以高度重视,逐渐完善对知识产权侵害立案授理及审理的有关规定,重点解决执法力度不够的难点问题,以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提高农业机械化技术企业对司法部门的信任度。
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政策和社会力量的支持作用。国家可以通过政策鼓励农业机械化技术企业加强对农业机械化技术的专利保护。通过降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和年检费等来支持农业机械化技术企业专利申请工作的开展,鼓励农机企业对新研发的农业机械化技术积极申请专利保护。同时,在农机市场中加大对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工作重要性宣传的力度,普及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工作的法律知识,提高农业机械化技术企业的专利意识,从而避免一些农机企业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农机行业协会的引导作用。农机行业协会可以参与组织农业机械企业进行有关专利保护对策与方案的经验交流,共同探讨农业机械化技术领域中的专利权问题的维护和管理,并对侵权行为加以打击与防范。行业协会还可以代表农机行业与外国政府企业就知识产权侵权进行谈判,帮助支持受害企业维权。行业协会可以帮助受害企业,组织专门人员就侵权行为进行协调,提供人员、信息、技术和法律服务[4]。通过社会监督来加强对农业机械化技术的专利保护,为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工作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为此,应充分利用大众媒体更好地宣传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鼓励农业机械化技术企业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监督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专利保护工作。对侵犯农业机械化技术专利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让公众更清楚地了解到这些侵权行为,从而更好地规范自身的市场行为。同时,还可以设立公众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对农业机械化技术侵权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可以更为及时地发现和处理农业机械化技术侵权行为,避免享有农业机械化技术企业专利权的企业损失进一步扩大,由此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